申请人:孙,男,1986年01日出生,汉族,现住博山区经济开发区江山南路,电话。
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位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账户:,开户行:博山黄岛农村合作银行红大窑分理处,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4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申请人的工资及相关费用。20xx年8月10日,申请人博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该委员会予以立案。
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的帐号。如因申请保全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自愿赔偿被申请人相应损失。
此致
青岛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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