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保证出租的猪场属于个人所有,并拥有相应年限的猪场土地使用权,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应后果由甲方负责,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加倍赔偿乙方损失。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详细情况如下:
第一条猪场坐落地址
甲方出租的猪场坐落地址:
位于,建筑面积平方米。甲方并保证该猪场与第三方无争议。
租赁用途: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猪场作为乙方养猪使用,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用途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猪场。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猪场的,则应于租赁期满前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缴纳期限
1.甲、乙双方约定,该猪场每年租金总计为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整)。
2.乙方每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整)。直至合同结束为止。
3.该猪场目前的母猪、公猪、仔猪总计价值为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整)。乙方首付(大写:万仟佰拾元整),乘下余款乙方在第二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
4.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人民币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租金,甲方并出具相关的收款凭证。
第四条租赁期间猪场修缮及原有设备的处理
1.甲方将猪场交给乙方后,自愿将猪场内原有设备免费供乙方使用,在租赁期间如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设备损坏维修由乙方自行解决。如合理使用引起的自然损耗,乙方不负责。
2.甲方将猪场交给乙方后,同意乙方根据养殖需要添置新设备及修缮原有旧猪舍。
3.甲方将猪场交给乙方后,同意乙方根据养殖的需求扩建猪场,资金费用由双方协商共同出资。
4.租赁到期后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处置租赁期间乙方添置的新设备。
第五条各项费用的缴纳
1.水电费:由乙方交予甲方,由甲方缴纳。(合同生效之前的费用由甲方负责缴纳)
2.乙方若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由乙方缴纳。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在租赁期间处理养殖中可能出现的治安、环保等问题。
2.乙方尽可能协助甲方享有相关的政策优惠。
3.若上述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根本的解决,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七条甲方与乙方的变更
1.在合同期间内甲方不能将猪场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在合同结束后,若甲方将猪场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猪场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书面向甲方申请,由第三方书面确认,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第八条免责条件
1.租赁期间,若猪场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猪场失去养殖功能,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退回定金和未到期的租金。
3.甲乙双方其它约定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共2页,1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电话: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乙方:
电话: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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