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买方):(公司名称)
乙方(卖方):(公司名称)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行业标准执行;
(3)按企业标准执行;
(4)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发地点产品的交货单位:
第五条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政府定价执行;
(2)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3)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第七条验收方法。
1.验收时间;
2.验收手段;
3.验收标准;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
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产品质监督机关执行仲裁等)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天内向乙方提出书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内,当事人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签字甲方:
(章)乙方
(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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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及帐号: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电话:
电话:
年月日(各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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