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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乡村治理方案范文

2023-06-11 来源:客趣旅游网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旱灾,是我省主要自然灾害之一。为做好干旱灾害防抗工作,促进抗旱减灾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轻旱灾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陕西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防汛抗旱职责》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发生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主动抗旱,不断提高抗旱工作现代化水平。

  1.4.2 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协作责任制。

  1.4.3 以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以防为主、防抗结合、防重于抗、抗重于救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4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5 坚持依法抗旱,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总),市、县人民政府设立防抗干旱灾害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抗旱工作。

  省防总负责领导、组织全省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省防总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省防总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抗旱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等,组织制订跨地区抗旱应急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省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旱减灾措施,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本地区的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农业信息

  各级气象、水文、农业、城建等部门应加强天气形势的监测和预报,做好河道流量、降水、气温、土壤墒情、农作物受旱程度、城市缺水等信息的监测,及时会商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当预测干旱灾害即将加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事发地做好相关准备。

  3.1.2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3.1.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所属行政区内旱灾信息监测,设立旱情监测网点,加强旱情监测,及时监测掌握和逐级报告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土壤墒情、受旱面积和城乡供水情况等信息。受旱区各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向省防总报告旱灾信息,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1.4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对各类旱情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干旱灾害等级。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抗旱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

  加强抗旱宣传工作,增强全民防抗干旱灾害的意识,做好防大旱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各级抗旱组织指挥机构,及时部署任务,落实抗旱责任人、抗旱队伍和旱情监测预警措施,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完善抗旱保障机制。

  (3)预案准备。

  修订完善各类城乡抗旱预案、跨地区抗旱应急调水预案,切实抓好预案各环节应对措施落实。

  (4)物资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抗旱物资和器材,合理进行调配使用,发挥抗旱物资机动灵活潜力。

  (5)预警准备。

  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抗旱信息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各级旱情测报站网,确保旱情、灾情信息和抗旱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6)抗旱检查。

  实行以查旱情、查组织、查预案、查物资、查行动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提早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期整改补救。

  3.2.2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和受旱对象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进行预警防范。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和干旱灾害统计网络,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及早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科学的抗旱减灾对策。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队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各种形式的抗旱服务组织体系,广泛提高防抗干旱灾害的机动能力。

  3.2.3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会同供水部门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应急用水的储备,有关部门做好启动应急供水预案的准备。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干旱风险图和人饮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旱减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抗旱预案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城乡抗旱预案或应急调水方案,积极主动防抗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各种预案要按照规定程序经过本级政府或共同的上一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

  3.4 预警信息发布

  受旱地区的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统一发布旱灾预警信息,决定抗旱预案的启动与解除。当发生全省严重等级干旱或出现三个市范围以上特大等级干旱灾害时,由省防总发布旱灾预警信息,决定抗旱预案的启动与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 按照干旱灾害发生的范围和程度,将防抗旱灾应急响应行动分为Ⅳ、Ⅲ、Ⅱ、Ⅰ四个等级。

  4.1.2 进入干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和旱情、灾情,负责组织气象、水文、农业、城建等部门及时分析会商旱情,根据实时旱情等级启动相关抗旱应急响应程序。

  4.1.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抗旱工作,及时向指挥机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2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措施

  4.2.1 当全省或区域内大面积连续15天以上无有效降雨,轻度干旱受旱面积占全省或区域耕地面积5~15%,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造成影响的情况时,为Ⅳ级抗旱应急响应。

  4.2.2 由省防总组织会商,发出以启动水利设施为主的抗旱工作通知。

  4.2.3 受旱地区的市、县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如下应急行动措施:

  (1)加强旱情监测预报,具体安排抗旱工作;

  (2)适时上报和发布旱情信息;

  (3)及时按照预案组织实施抗旱措施;

  (4)下达落实城镇供水及农田灌溉计划;

  (5)组织动员水利设施完成灌溉和供水任务;

  (6)水库在保证防汛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多蓄水。

  4.3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措施

  4.3.1 当全省或区域内大面积连续25天以上无有效降雨,中度干旱受旱面积占全省或区域耕地面积15~20%,旱情对农作物的生长造成一定影响的情况时,为Ⅲ级抗旱应急响应。

  4.3.2 由省防总组织会商,发出以启动综合调度措施为主的抗旱工作通知,加强抗旱工作的指导,派工作组到受旱地区指导督促抗旱工作,省防总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对口支援抗旱工作。

  4.3.3 受旱地区的市、县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如下应急行动措施:

  (1)加强旱情灾情监测和趋势预报,具体安排抗旱工作;

  (2)及时通报和公布旱情信息;

  (3)及时按照抗旱预案组织实施抗旱措施;

  (4)派出市、县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抗旱工作;

  (5)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统一调度;

  (6)开动所有水利设施灌溉供水;

  (7)组织抗旱服务队和社会化抗旱组织开展无水利设施区域流动抗旱服务;

  (8)随时掌握有利天气实施人工增雨;

  (9)相关市、县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4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措施

  4.4.1 当全省或区域内大面积连续40天以上无有效降雨,严重干旱受旱面积占全省或区域耕地面积30~45%,旱情对农作物的生长造成较大影响、城镇缺水率达20~30%、农村人畜饮用水发生困难的情况时,为Ⅱ级抗旱应急响应。

  4.4.2 由省防总组织会商,省政府发出以启动全面防抗措施为主的抗旱工作通知,加强抗旱工作指导,派出由省防总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到重旱区指导督促抗旱工作,省防总恢复抗旱值班,省防总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全力配合对口支援抗旱工作。

  4.4.3 受旱地区市、县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如下应急响应行动措施:

  (1)加强对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力度,具体安排抗旱工作;

  (2)加密旱情灾情监测和趋势预报,加强抗旱值班;

  (3)及时按照抗旱预案组织加强抗旱工作措施;

  (4)实施受旱地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5)开动一切水利设施和各级抗旱服务队和社会化抗旱组织投入灌溉供水;

  (6)加强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和监督;

  (7)抢修抗旱应急工程或增建临时抗旱设施;

  (8)随时掌握有利天气实施人工增雨;

  (9)组织社会车辆为城乡居民生活饮水困难灾区送水;

  (10)适时安排下拨抗旱应急资金;

  (11)相关市、县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4.5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措施

  4.5.1 当全省或区域内大面积连续60天以上无有效降雨,特大干旱受旱面积占全省或区域耕地面积45%以上,旱情使农作物大面积枯死或需毁种、城镇缺水率在30%以上、农村人畜饮水面临严重困难、社会经济发展遭受重大影响时,为Ⅰ级抗旱应急响应。

  4.5.2 由省防总组织会商,省委、省政府联合发出以启动防救结合措施为主的抗旱工作通知,作出部署,加强工作指导,派出省委、省政府工作组到重灾区检查指导和慰问受灾群众,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省防总加强抗旱值班和水源、物资调度,省财政厅紧急提供抗旱救灾资金帮助,省民政厅及时救助受灾群众,省防总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加强对口支援抗旱工作力度。

  4.5.3 受旱地区市、县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如下响应行动措施:

  (1)加强行政首长对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力度,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

  (2)加密监测旱情灾情和发布和抗旱救灾情况动态反映,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3)开动一切水利设施和各级抗旱服务队和社会化抗旱组织投入灌溉供水;

  (4)实施受旱地区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

  (5)及时按照抗旱预案组织强化抗旱工作措施;

  (6)启动抗旱应急限水、调水等特殊对策;

  (7)修建临时坝、堰、泵站、中浅井等设施挖掘水源潜力;

  (8)组织动员社会力量为城乡居民生活饮水困难灾区送水;

  (9)全面做好灾区生产自救和救灾安置工作;

  (10)随时掌握有利天气实施人工增雨;

  (11)强化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和监督;

  (12)紧急安排下拨抗旱应急和救灾安置资金;

  (13)相关市、县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4.6 信息报送

  4.6.1 各级要加强旱情、灾情、抗旱动态等信息的收集,实行分级汇总上报,统一归口处理,各级共享使用。

  4.6.2 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先报告基本情况后及时了解补报。

  4.6.3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旱情、灾情、抗旱动态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认真进行调查复核,对反映不真实和存在缺失遗漏的信息,要及时完善纠正并补报复核结果。

  4.7 指挥调度

  4.7.1 出现干旱灾害后,发灾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抗旱应急预案,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应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4.7.2 发灾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预测旱情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迅速采取防抗措施,控制旱情发展蔓延。

  4.8 社会力量参与出现严重干旱灾害后,发灾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旱救灾,可依法征调运输车辆、物资设备、工作人员投入抗旱救灾。

  4.9 信息发布

  4.9.1 旱情、灾情、抗旱动态等信息的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9.2 旱情、灾情、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民政方面的有关灾情,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9.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0 应急结束

  4.10.1 当干旱灾害解除或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发灾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其旱情变化,宣布结束抗旱应急响应。

  4.10.2 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征调的物资设备、运输车辆等,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4.10.3 应急响应结束后,发灾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尽可能减少干旱灾害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保障措施

  5.1 信息监测保障

  5.1.1 干旱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立即恢复抗旱值班制度。发生严重等级、特大等级干旱灾害时,实行昼夜值班。

  5.1.2 开通防汛抗旱通讯和旱情监测网络,实现纵、横向联络畅通,及时、准确监测报告旱情信息。

  5.1.3 各级水利、气象、农业、城建等部门加强对雨、水、墒、苗、供水等旱情信息的监测,并由县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发布和上报。

  5.2 应急支援保障

  5.2.1 应急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做好抗旱应急队伍的组织工作,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工作,统一调配抗旱服务队和民间抗旱组织的人员和设备,本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及公民都有义务承担抗旱救灾支援任务。

  5.2.2 交通运输。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优先保证抗旱物资运输,各有关单位的运输车辆应服从和完成所分配的应急送水任务。

  5.2.3 医疗卫生。各级卫生部门做好受旱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医疗服务队到灾区防病治病,开展饮水卫生的检查消毒。

  5.2.4 治安管理。各级公安部门做好受旱灾区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旱救灾行动和抗旱设施安全的行为,维护受旱灾区治安秩序。

  5.2.5 物资供应。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器材,设立固定储备库,加强储备管理和更新补充,保证供应足额可靠。各相关部门或单位分别做好抗旱所需电力、油料、化肥、农药、种子、防疫药物等物资、器材的储备与供应。

  5.2.6 经费筹措。按照国家补助与群众自筹相结合原则,县以上各级每年应筹措和安排必要的抗旱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抗干旱灾害工作。

  5.3 技术服务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建立抗旱技术专家库,定期研究本辖区的旱情及防抗旱灾措施,组织开展抗旱技术讲座和培训,搞好旱灾应急防抗过程中的现场技术指导与参谋服务。要建立旱情监测和分析决策支持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5.4 依法抗旱保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陕西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对抗旱工作的依法管理,强化执法权威和执法能力,确保抗旱工作依法顺利开展。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评估

  旱灾预警解除后,受旱地区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成由抗旱工作责任人、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灾害〖HJ92x〗评估组,及时对干旱灾害损失和灾区急需抗旱救援支持事项进行认真核实和评估,同时征求社会各界群众对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综合提出干旱灾害评估报告。

  6.2 对口帮救

  发生严重等级、特大等级旱灾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接到干旱灾害评估报告后,应尽快研究制定驻地各部门、各单位对口帮扶抗旱救灾方案,认真组织和落实有关抗旱救灾帮扶措施。

  6.3 社会募捐

  发生严重等级、特大等级旱灾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干旱灾害损失程度,在大力抗旱自救的同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吸纳社会资金抗旱救灾。

  6.4 工程修复

  对抗旱期间发生的水利设施损坏和设备故障要及时予以修复更换,对应急供水形成的临时坝堰等设施予以清除,对临时改建的供水系统予以加固恢复。

  6.5 工作总结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在抗旱工作结束后,认真对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积累经验,寻找不足,提出改进建议。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1.1 墒情:作物根层土壤中含水量多寡的情况。

  7.1.2 无有效降雨日:通常指日降雨量<5mm的天数。

  7.1.3 降雨距平值:某一时段降雨与同时段多年降雨量之比。

  7.1.4 受旱面积比例:作物受旱面积与作物种植面积之比。

  7.1.5 成灾面积比例:作物受旱减产面积与作物受旱面积之比。

  7.1.6 减产成数:作物受旱减产损失量与正常产量之比。

  7.1.7 绝收面积:作物颗粒无收或基本上无收的受灾面积。

  7.1.8 农田水分盈缺值:农田降水量与作物需水量之差值。

  7.1.9 土壤相对湿度:土壤含水量与田间持水量比值。

  7.1.10 人饮困难率:人饮困难数与受旱区人数之比。

  7.1.11 河道径流距平值:某一时段径流量与同时段多年平均径流量之比。

  7.1.12 城市缺水率:城市缺水量与正常供水量之比。

  7.1.13 水源工程蓄水量距平值:某一时段水源工程蓄水量与同时段多年平均蓄水量之比。

  7.1.14 地下水埋深下降值:某一时段地下水埋深值与同时段多年地下水埋深均值之差。

  7.1.15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水资源特征等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旱灾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16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抗旱工程设施条件和实际抗旱能力情况下,针对不同等级干旱,而预先制定的抗旱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17 抗旱服务队: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利部门领导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7.1.18 社会化抗旱组织:是由个人、联户或集体自主兴办的社会化抗旱服务组织,其在旱情紧急时接受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7.1.19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受到的影响。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 本预案由省防总办公室负责管理,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估,每5年对预案进行一次完善修改,并报省政府批准。

  7.2.2 各市、县可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预案。

  7.2.3 本预案由省防总负责解释。

  7.2.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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