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律师事务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x年5月23日收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寄的贵所出具的《律师函》。收函后,公司领导非常重视,经过认真了解事实,并仔细查阅招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现对贵所出具的《律师函》内容回复如下:
一、招标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是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发布郑州市一期二标段施工总承包工程,投标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标人)是自愿参加投标活动,投标人在按时投递投标文件时已详细审核了招标人的全部招标文件,并充分了解了项目现场状况及周边环境。
二、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告知投标人发包的建设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并告知投标人如有疑问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询问,但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截止时间投标人未有任何疑问需招标人解释。
三、中标通知书下发后,招标人与投标人签订的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一致,并未做实质性改动。
四、律师函中所述的投标人认为无法克服的困难系投标人主观臆断。
五、招标文件第一章3.4.4(6)明确约定“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鉴于以上事实,招标人认为,招标文件中已详细对分包项目、供应材料等做了详细约定,投标人所主张的理由均不能成为投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正当理由。招标人的招标活动及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招标人下发的中标通知书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投标人应遵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否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完全有理由不予退还。
鉴于此,请贵所再次认真了解事实经过,审核相关材料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真做好委托人的解释工作,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特此函告!
河南置业有限公司
x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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