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产品、数量及单价
产品名称生产单位质量要求计量单位单价(元)数量金额(元)
第二条 因市场价格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调整时,乙方可在订货前通知对方,双方商定后,由乙方重新提供报价单,按照新的报价单执行。
第三条 质量保证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 应符合以下标准:
1.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
第四条 甲方自提,提货时双方确认提货数量。
第五条 结算方式、时间: 每月20号对前月的帐,并于5个工作日内付款。
第六条 样品保留及鉴定:
1. 乙方保证所出卖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双方在交、接货时同时取样封存样品,以备日后复检、鉴定。买卖双方派出的交、接货人为双方委托取样人,双方承认其所取样品真实有效,所封存样品代表本次交易货物的全部数量。
2. 双方封存样品为唯一复检、鉴定依据,除非双方同意,其它方式鉴定无效。鉴定、诉讼费用先由提出异议的一方垫付,最终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若有违反本协议的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给予一定经济赔偿,并责令违约方限期解决或整改,逾期未解决或整改的,经济受损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协议书签订后若甲方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卫生等问题,甲方有权对乙方按单位货物货款的2倍金额的处罚;严重者,按实际情况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或追究其法律责任。处罚款从乙方的结算款中扣除。
3.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协议时,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否则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相应损失的经济赔偿。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恭城瑶族自治县 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 两 份,双方各执 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乙方
买受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买受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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