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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托代理合同

2021-09-20 来源:客趣旅游网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证件类型及编号:

  联系方式:

  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证件类型及编号:

  联系方式:

  合同签订地点:

  声明:

  1、合同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2、合同双方均承诺自身符合法律对签约要求的强制性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手续。 鉴于:

  (1)委托人准备通过诉讼/仲裁的方式,解决_______________的法律纠纷。

  (2)委托人因__________________的法律纠纷,被__________提起诉讼/仲裁。 因此,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委托受托人办理该法律纠纷的诉讼/仲裁法律事务,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律师

  受托人指派执业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受托人,办理委托事项。

  第二条 委托事项(有委托的在□内打√;无委托的╳):

  诉前交涉

  代理仲裁 □ 代理一审 □ 代理申诉 □ 代理二审 □ 代理执行

  代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 代理权限(有委托的在□内打√;无委托的╳):

  出庭 □答辩 □ 陈述案情 □ 举证 □质证

  签收法律文书

  参加和解或调解

  承认诉讼/仲裁请求 变更诉讼/仲裁请求 放弃诉讼/仲裁请求

  提起反诉 提起上诉 申请再审

  其他授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应向律师真实详细的提供与案情有关的情况、资料和证据,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2、受托人应确保至少一名律师参加诉讼/仲裁的正式开庭。

  3、律师应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仲裁并及时向委托人通报案情。

  4、律师在执行委托人委托的具体工作时,应对自身的不当或违法行为负责。

  5、律师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法要求。

  6、双方应对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经营情况和信息予以保密。本项义务不以本合同解除而免除。保密承诺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委托事项完成后,受托人应在__日内将所有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返还给委托人。

  第五条 代理费及办案杂费

  1、代理费采取下列第__种方式:

  (1)固定收费: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于合同签订之日起__日内/判决/裁定/仲裁书生效之日起__日内支付。

  (2)效果收费:按生效判决/裁定/仲裁书支持的委托人请求的金额/避免委托人承担的金额的____%计算。于判决/裁定/仲裁书生效之日起__日内支付。

  2、办案杂费:律师的差旅费、查档费、复印费等为案件必要开支的办案杂费:由受托人垫付,委托人实报实销/由受托人自负/由委托人预付_______元,多退少补/由委托人一次性支付_______元,受托人包干使用,多不退少不补。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当律师出现工作不负责任、严重的工作失误、侵害委托人权益、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或失去执业资格等不适宜继续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情形,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受托人退还代理费、办案杂费和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委托人在配合律师开展工作时,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受托人或律师被有关机关查处或被第三方索赔的,受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委托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政府行为”是指国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实施的强制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拆迁、征收、禁令,以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无法控制的且对合同履行有实质性影响的事件。

  2、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影响的一方应在通知可能的情况下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其他各方审查、确认。

  3、发生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 发生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终止或消除后15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确认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的终止或消除。

  4、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双方其他约定的事项  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附则

  1、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文件,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双方联系的具体规定(代表、地点、方式等)在特殊条款中订明。未作特殊约定的,通讯地址为本合同首部载明的地址。 送达时间以下列规定为准:

  (1)专人交付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邮递以邮政部门可以证明的收到日视为送达之日;

  (3)传真以顺利发出当天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之日。

  2、除国家法律本身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无追溯力。本合同可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进行修改与补充,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双方签字同意后执行。

  3、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 依法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注:填写双方选择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仲裁委员会在(注:填写双方选择的城市名)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4、本合同一式__份,双方各执__份。本合同采用中文和____文字书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同文字的文本内容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

  5、本合同自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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