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终于产品质量有较大影响的过程产品、对用于重要结构的零部件、顾客要求验证和顾客提供的产品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发放等应举行可追溯性标识。
2、对有可追溯性要求的产品,应做到每件或每批均有唯壹性标识。
3、标识应有记录,且于生产全过程中予以保存,需要时可举行标识的'移植,以满足追溯性要求。
4、项目部应明确产品可追溯性标识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规定标识办法和详细控制措施。
5、验收合格的设备、物资应按类别、性能、规格、批次、等级等举行标识、存放、保管和发放,且做好ft入库验收记录,经手人应签章。对无标识或标识不全的产品,设备物资部门应会同质检部门举行须要的验证确认,且对其举行标识,做好记录。
6、项目部应根据国家或行业、企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明确单元、分部(分项)、单位工程名称,且以检验表、评定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日志、工序交接记录等作为生产过程产品的标识。难以于现场直接举行标识的产品(如混凝土浇注过程),应用生产记录方式举行标识,具体填写分部(分项)工程名称、部位(桩号、坐标)、作业时光、作业条件、作业内容和作业人等,处于待检、检验状态时,应加以说明。
7、产品实验(试块、试件、实验段等)标识应按照产品实验的时光、部位、等级、品种、批次等举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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