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酒店有限公司 住址:xx市xx区雅园x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 联系电话:
被告:孙 女 汉族 年龄:46岁 联系电话:
侯 男 汉族 年龄:66岁 联系电话:
案由: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偿还所欠房费37698元。
2、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5482.8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年3月14日至x年9月6日,被告在原告的酒店8315房间住宿,住宿期间,被告就一直拖欠房租,欠住宿费共计(177天314元/天=55578元,其中已交房款24788元)。x年9月7日至x年9月28日,被告依旧不交房费,欠住宿费共计(22天314元/天=6908元),现在共欠原告住宿费(55578元-24788元+6908元=37698元)。被告分别于x年9月7日和x年9月23日写下2张欠条为证。根据欠条约定被告应该支付原告违约金每日为总房款的万分之五,即:(x年9月10日-x年5月24日=294日,294日30790元5/10000=4526.1元)(x年9月27日-x年5月24日=277日277日6908元5/10000=956.7元)共计:4526.1元+956.7元=5482.8元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的欠款,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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