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木材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双方通过充分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生产经营木材的数量、材种和地点
甲方供给乙方生产经营木材数量约928m3,材种为杉原木;木材所在地点为纳相分场15林班9、12、17小班(以采伐设计勾图范围为准)。
二、经营方式、价格和付款办法
(一)经营方式:采用由甲方供给符合砍伐的活立木,并配给相应的木材经营指标(900—930 m3),由乙方按规定自行负责生产(即伐木、去皮、拉山、制材、集材、保管等)和销售(即运输、交费、上税、主办外销手续等)全过程及一切生产销售费用的经营办法;两金一费乙方交给甲方,由甲方代缴。
(二)价格:根据采伐设计量约928m3,不检量,在林地以活立木作死包价叁拾万元。(¥300000元)(不包含两金一费)
(三)付款办法:一次性付清木材款。即在双方签订经营合同五日内,乙方付清木材款30万元及(两金一费)给甲方。
三、生产经营期限
木材生产经营期限为20xx年8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超期经营的,甲方不再供给木材经营指标。
四、甲方责任
(一)按时完成采伐林木的采伐设计、办理采伐证、指定采伐范围、伐区检查工作,如不完成该项工作造成乙方无法生产和不完成经营任务的,由甲方负责。
(二)监督乙方按有关规定进行生产施工及销售指标的正确使用。
五、乙方责任
(一)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木材生产和销售任务。
(二)负责木材生产和销售的全过程(即伐木、去皮、拉山、制材、集材、保管、运输、交费、上税、主办外销手续等)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三)严格按照采伐证的规定和按林业采伐的标准进行生产,采伐木材禁止用斧头,只能用手锯和油锯,制材只能用手锯。伐根高度为上坡面与地面齐平,违反本规定,造成伐区验收不合格的,因此造成损失由乙方负全部经济责任。
(四)要严格地进行木材制材和集材,制材要科学合理,集材拉山时要彻底干净,不得遗弃。
(五)自行管好木材,生产经营期间,乙方要有专人在伐区守护木材。并坚持勤产快销原则,不能只产不销,积压木材。
(六)生产经营期间,乙方要注意搞好防火安全,抓好生产安全,严格守法经营,按政策交纳各种税费。如违反本规定,所造成的一切政治、经济、法律及人生安全后果由乙方负责。
(七)负责处理好与当地农户的关系,自行解决好木材运输过道 等事宜,若发生木材被盗、群众阻挠生产、哄抢木材等案件,均由乙方自行报案处理,所涉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按本方责任完成工作,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施工和按时完成经营的,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二)乙方违反林业采伐规定进行生产或者不按甲方指定范围采伐,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其经营资格,并以违约论处。
(三)经营期间,乙方如偷税漏税、违法经营影响甲方声誉或损害甲方利益的,除赔偿甲方损失外,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经营资格,并以违约论处。
(四)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必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并处违约金壹拾万元(人民币)。
七、本生产经营合同未经甲方允许不得转让,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补充。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履行完毕后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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