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张贴小广告的通知
为创建文明县城,维护良好市容环境,规范户外小广告张贴行为,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楼道、管线和树木上涂写、刻画。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严禁在沿街店铺墙体、门窗上张贴或者涂写商业性广告以及未经批准悬挂宣传品。
四、城区各单位、门店、住户应当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对权属范围内建(构)筑物、设施上乱贴乱画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清除已经张贴的小广告。
五、零星张贴宣传品的,一律张贴在城管局设置的公共信息栏内。
六、凡未按规定随意张贴、涂画小广告的,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xx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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