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土地出租方):程志国,身份证号码:5224258。 乙方(土地承租方):金洪斌,身份证号码:3303237。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愿意将自己位于织金县三塘镇街上的住房及汽车修理场地租给乙方做商业超市用,甲乙双方特立如下合同。
一、甲方出租的地盘四至为:前抵公路,后抵孔成根地界,左抵程志刚房屋,右抵郭勇房屋,面积约450平方米(该土地尺寸及形状以此合同所附的甲乙双方及相关人员签字的平面图为准)。
二、甲乙双方协定租赁期为一十五年,即租期从20xx年8月8日起至20xx年8月7日止。
三、甲方于20xx年5月1日把房屋及修车场地交给乙方筹建,房屋及场地甲方同意由乙方自行处理。
四、甲乙双方协定租金为:第一个5年(20xx年8月8日至20xx年8月7日),乙方按55000元/年,共计275000.00元,于20xx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给甲方;第二个5年(20xx年8月8日至20xx年8月7日),乙方按70000元/年,共计350000.00元,于20xx年8月7日前一次性付给甲方;第三个5年(20xx年8月8日至20xx年8月7日),乙方按90000元/年,共计450000.00元,于20xx年8月7日前一次性付给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乙方未按时付清租金,甲方有权阻止乙方使用。
五、在租赁期内,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若牵涉到相关土地使用手续,甲方协助乙方办理。
六、在租赁期内若出现政府规划改建搬迁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七、在租赁期内,若甲方随意终止合同,乙方投资在该地盘上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八、合同期满后,若甲方愿意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乙方承租。
九、此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xx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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