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就上述房屋友好协商,达成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履行。
一、租赁用途为居住之用,不得擅自另行作别用。
二、租赁期限:暂定1个月,从20_年5月25日起至20_年6月24日止,每月租金为玖佰元整(¥900元)。
三、付款方式:乙方每一个月应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玖佰元整(¥900元),每次租金必须提前5天内交清。
四、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付人民币玖佰元整(¥900元)作为押金,待不租或期满费用算清后,甲方应将押金无息退还乙方。
五、乙方必须依约交付押金,如有拖欠租金,甲方每天按租金拖欠部分的2%加收滞纳金,并有权追回乙方所欠租金和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六、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如有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时,须提前半个月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解除合同归还房屋,并赔偿违约金半个月。如遇不可抗拒原因(如天灾、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在此例。
七、乙方要遵守厦门的暂住条例,不得利用该房屋之便进行非法活动,否则乙方要自行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甲方概不负责并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八、租赁期间,乙方应负责交付水、电费,有线电视费。
九、租赁期间,乙方应爱惜室内一切设备,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及其配套损坏,应负责恢复房屋原状,有损坏需酌情赔偿。
十、租赁期满,乙方应按时将房屋归还甲方。租赁期满后,乙方退出时,若有家具杂物等布置不搬者,甲方将视为废物,任由甲方处理,乙方不得有异议。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另拟定补充协议。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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