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源通光大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闲林街道闲兴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朱经德,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育福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闲兴路23号一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卫兵强,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
二、判令被告立即腾退租赁房屋;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 26977.74.9元(第一年租金56 5. 2元、第二年租金70862.62元,暂计至xx年7月 5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腾退房屋之日)、利息54 7.44元(第一年租金利息4346元、第二年租金利息 07 .44元,暂计至xx年7月 5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腾退房屋之日);
四、判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64493.4 元(每日按未付租金的千分之二计算,暂计至xx年7月 5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4月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xx年4月 日起至xx年3月30日止”;“年租金为25 5. 2元,第三年起租金递增 0%,第五年后每两年根据市场的`变化调整租金,租金的增减幅度在 0%以内、协商解决”;“租金为一年一付,且先付后用。首期支付为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一次
性付清,以后提前半个月支付”;“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每日按双倍日租金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若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并且时间已超过30天的,原告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依约履行义务,经原告方多次催讨,至今共支付租金 95000元,即第一年的租金尚有56 5. 2元未支付,第二年的租金分文未付。就被告的拖欠租金事宜,原告已分别在xx年4月 0日、5月3 日和6月27日书面发出了催讨函和律师函,但均催讨无果。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被告理应依约及时向原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租金至今,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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