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 】市【 】区【 】路【 】号。该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装修状况【 】,其他条件为【 】,具体租赁物及移交情况见附件《租赁物移交清单》。
甲方将该租赁物按现状出租给乙方;乙方已实地勘查过现场,并对该房屋的权利及现状作了充分了解,符合承租目的。
第二条房屋用途
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间内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改变约定的用途(不得擅自分割)和房屋结构。
特种行业经营必须取得相关许可,合法经营。餐饮娱乐行业必须加装油烟净化设备,并符合环保要求。乙方在经营中不得产生光污染、气味污染、噪音等,否则如有投诉,乙方在甲方通知的限期内未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无条件退还租赁房屋。
第三条交验身份
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 】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并作为合同附件附后。
第四条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共1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租赁期满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30日向甲方提供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若租赁期满前30日乙方未向甲方提供书面续租申请的视为乙方放弃续租,或者甲方不同意续租,租期届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另行出租。
3.租赁期内,甲方若收回租赁房屋,应提前30日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按甲方通知时间迁离房屋。
第五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租金:按建筑面积以每月 元/平方米,大写: 元/平方米计算,年租金为 元,大写: 。该租金不包括水费、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等使用该房屋产生的其他费用。
2.租金支付方式:租期开始前由乙方采取预付方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日内支付。
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上述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租赁期间内如甲方变更收款账户的应当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否则,导致乙方无法按期支付租金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4.租赁期间发生争议,不影响甲方收取租金,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先支付租金,待争议解决后多退少补,否则承担延迟支付租金的责任。
第六条其他费用
1.因本合同为续签合同,乙方已支付租赁保证金 元,故乙方不再另行支付租赁保证金。若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保证金不予退还。本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或租赁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租,乙方退还经甲方验收合格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等之日起 日内,甲方一次性无息返还扣除欠付租金、水电费、违约金等其他应付费用外的租赁保证金的剩余部分。
2.租赁期内,水、电、取暖费、电话、网络、物业管理费等与使用房屋有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乙方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主管部门交纳。如乙方不按时缴纳上述费用致使甲方被追索、起诉等,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进行追偿,同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租赁所产生的各项税费按国家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第七条租赁物的修缮、装修、增设与使用
1.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并负责修缮。如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及设施损坏的或怠于维护、维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
2.在承租期内,如乙方需要对租赁物装饰、装修、增设设备或扩建的,均须事先征得甲方和物业公司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乙方装修、扩建、增设方案应符合有关规划、消防安全及甲方要求,不得改变和破坏主体结构。装修、扩建、增设方案需经甲方和物业公司审查同意。
乙方装饰、装修、增设设备或扩建中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且甲方同意乙方装饰、装修、增设设备或扩建的,并不意味着乙方可以因此免除或减轻责任。
3.乙方应根据租赁期限和可能的经营情况确定装修的范围和水平,装修、增设和扩建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及扩建物、增设物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且不得要求甲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对未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及增设物等,乙方可自行拆除,但不得损坏租赁物及甲方原有设施、设备,若有损坏,乙方应照价赔偿。
第八条租赁物的转让与转租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物出借、部分转租或转借给他人,或与他人调换使用,或进行任何形式的变相转租。如甲方发现乙方私自将租赁物出借、转租、转借,甲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将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出租物及附属设备设施、附属物的返还
1.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 日内将租赁的房屋、设备设施及附属物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并将自有物品搬离租赁房屋,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其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承租期间造成房屋及附属物损坏的应按约定赔偿,甲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2.在房屋腾空前结清该房屋已产生的房屋租金、税金、水费、电费、采暖费、天然气、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并将付讫凭证及该房屋的钥匙交与甲方验收。上述费用任何一项未清结的,甲方有权从乙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中扣除。
3.如乙方不与甲方办理移交手续或未按照要求将房屋腾空的,甲方有权强行将房屋腾空,甲方因强行收回房屋而产生的委托第三人的费用等全部由乙方承担。对因此而搬腾的乙方物品,甲方并不负责保管,产生的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且乙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4.因乙方对租赁物进行装修、装饰而使租赁物发生变化的,本合同终止时或租赁期满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拆除或破坏乙方承租期间的任何装修和装饰物,将承租物以良好、适租的状态移交甲方,甲方不给予补偿或赔偿。乙方违约拆除已装修装饰物及扩建物、增设物等的,甲方有权从乙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作为房屋的产权方,由甲方负责统一的管理,甲方负责组织所有公共区域的消防系统维保及灭火器材的检验,乙方有义务维护消防器材的安全,如有缺损及时向甲方报告,否则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甲方有权进入出租场所监督乙方是否依照约定用途使用租赁物。
3.甲方有权在乙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税金、水电暖等费用时,采取停电、停水等自救措施,督促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等费用,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4.租赁合同解除后或乙方单方解除合同后,在乙方未支付完毕全部租金前,甲方有权留置乙方在租赁房屋内的所有设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合理使用租赁物,租赁期满后应维持租赁物按照正常损耗所应保持的状态。
2.从租赁房屋交付使用起,租赁房屋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因乙方人员违规操作或其他行为引起的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对房屋造成损失的,乙方全额赔偿。
3.乙方必须遵守公安、消防、城建、环卫、市政、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规定。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做好安全、防盗、防火、防抢等工作,如发生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因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乙方不得在租赁场所利用租赁物从事违法经营、犯罪活动,因乙方任何原因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甲方名誉损害的,由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消除影响,且甲方有权在扣除租赁保证金、解除合同的同时,追究乙方的全部责任。
5.乙方在租赁期间内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等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的,按照所欠租金的日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经甲方书面督促后 日内仍不支付租金时,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发出时本合同解除,甲方不退还保证金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已付租金不予退还,并承担合同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
3.乙方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将租赁的房屋擅自转租、抵押、转让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损坏房屋,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修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4.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交还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逾期期间,乙方应按照租赁期间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占有使用费,并以年租金为计算基数,按照每日 %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合同终止与解除
1.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不予返还租赁保证金,租赁物腾交涉及的相关事宜按照本合同第九条规定执行: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租赁物转租、转让、转借他人、调换使用或进行任何形式的变相转租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和破坏租赁物主体结构,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利用该租赁物存放危险物品或从事非法活动的;
(4)拖欠租金、物业费、水电暖费及其他费用达 日以上(包括30日)或未付应付费用的金额达到 元以上的;
(5)擅自改变租赁物使用用途的。
2.乙方在租赁期间内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至少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同意解除的,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年合同金额的 %计算,双方签订书面解除协议。
第十四条 声明和保证
1.双方就本合同及附件条款(特别是双方需要承担责任的条款)了解并知晓,并就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法律后果进行了充分沟通,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任何异议。
2.双方均保证本合同项下所有资金往来全部由本合同所述账户结算,不得支付给个人或者业务人员,否则产生的责任自负。
3.双方保证将依据诚信、务实和负责的原则,尽双方的最大努力,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促使本合同的顺利履行。签署及履行本合同并不违反双方各自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
4.双方保证为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已获得了签署本合同的充分授权,有充分的权利和能力签署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5.合同标题仅供参考,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币种未做特殊说明为人民币。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本合同签署之前双方之间的任何往来文件、声明、承诺、会议纪要、备忘录、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文件,如与本合同及其附件有冲突的,以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通知和送达
1.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要求以及往来文件等,均可采用直接送达、特快专递邮寄、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发出。如果是信函,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在信函投递后第三日视为通知已到达相对方;如果是特快专递邮寄、传真等方式送达,则发送成功时视为通知已到达相对方;如果是直接送达,则在相对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收之日视为通知已到达相对方;如果同时使用几种通知方式的,则以其中较快到达接收方者为准。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双方送达地址以本合同签章页载明为准。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发生纠纷进入诉讼、仲裁程序时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的送达。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对方,在另一方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根据变更前的地址所做出的送达应视为有效,由此所造成的责任与损失均由变更方承担。
3.因一方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依据程序及时告知相对方、被送达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文书等无法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文件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传真方式送达的以传真发出之日作为送达之日。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1.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租赁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守约方因处理争议而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用等全部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七条其他
1.租赁期间,如遇房屋被拆迁、征用等政府行为,拆迁安置等所得的全部补偿款或因租赁物毁损、灭失等所得全部赔偿均归甲方所有。
2.联系人(日常联络或紧急情况联系):
甲方: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电话:
第十八条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章页)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承办人
承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账 号
账 号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税号
税号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租赁物、附着物移交清单
(根据实际情况编写)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现状描述
备注
移交人: 接收人:
移交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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