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 分行 支行(所)(以下简称“甲方”)与全体太平洋个人联名账户借记卡(以下简称“联名账户借记卡”)申领人(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以下简称“乙方”),在知悉并愿意共同遵守《交通银行个人联名账户管理协议》(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协议》”)、《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联名账户借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前提下,就联名账户借记卡的申领、使用、销户和收回等事宜达成本合约。乙方在联名账户借记卡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乙方已知悉、理解并同意共同遵守《章程》及本合约的条款。
第一条 信息披露和保密
一、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准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信息。
二、联名账户借记卡持卡人在申请表中填写的资料如有变更,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住址等,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三、甲方应对乙方领用和使用联名账户借记卡的所有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乙方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其后的任何修改、变更或替代, 以下简称“适用法律”)强制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3.乙方同意或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
第二条 联名账户借记卡的申请
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批准任一联名账户所有人的领卡申请。若甲方不同意其中任一人申领联名账户借记卡的,则甲方将不为乙方开设联名账户。
甲方同意所有联名账户所有人申领联名账户借记卡的,在为乙方开立联名账户的同时,向乙方发放联名账户借记卡。
第三条 应付款项
一、应付款项为乙方使用联名账户借记卡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本费、联名账户年费、挂失手续费、异地存取现金或转账手续费等。
二、乙方使用联名账户借记卡后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均记入联名账户。
三、乙方授权甲方扣收联名账户内的资金以偿还乙方的应付款项。
第四条 交易方式
一、联名账户存取款。
(一)联名账户存款。
1.各联名账户所有人可凭联名账户借记卡或凭联名账户借记卡卡号,至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一营业网点柜面办理现金和转账存款业务。对于超过甲方规定金额的存款交易,应出示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若联名账户所有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存款业务的,应同时提供代理人和联名账户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联名账户取款。
1.联名账户取款包括现金取款和转账取款,联名账户所有人可通过共同支取和单人授权支取方式办理取款业务。
2.共同支取方式下办理取款。
(1)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凭各自联名账户借记卡及交易密码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一营业网点柜面共同办理联名账户的取款业务。
对于超过甲方规定金额的取款交易,应出示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若联名账户所有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取款业务的,应同时提供代理人和联名账户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单人授权支取方式下办理取款。
(1)单个被授权的联名账户所有人,可凭其联名账户借记卡及交易密码,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一营业网点柜面单独办理联名账户的取款业务。
对于超过甲方规定金额的取款交易,应出示单个被授权的联名账户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若单个被授权的联名账户所有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取款业务的,应同时提供代理人和该被授权的联名账户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单人授权支取方式下,仍可通过共同支取方式办理取款业务。
(三)联名账户代理规定。
联名账户存取款业务可委托他人办理,但是同一代理人只能代理一名联名账户所有人办理业务,不允许同时代理多人办理业务。凡使用乙方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委托代理人取得了持卡人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因委托代理而产生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联名借记卡的密码包括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下同)。
联名账户及各联名账户借记卡共用同一个查询密码,各张联名账户借记卡设定各自的交易密码。
凡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下同)上当日累计连续3次输错交易密码,联名账户借记卡将被锁,不能在任何电子渠道上办理任何使用交易密码的交易,联名账户所有人需持联名账户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办理联名账户借记卡解锁交易。
凡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连续6次输错查询密码的,联名账户借记卡将被锁,不能在网上银行办理任何使用查询密码的交易,乙方须持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联名账户借记卡至原开户分行任一营业网点申请办理重置/修改查询密码。
三、乙方领取联名账户借记卡时,应立即在联名账户借记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姓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联名账户借记卡不得在电子渠道办理存取现金或转账业务,不得办理POS渠道交易和线上支付交易。
五、乙方在存取现金和转账时,须遵守《账户管理协议》及甲方的相关规定。
六、如任何非乙方应得款项错误存入联名账户,经甲方查实确认的,乙方授权甲方从联名账户扣转该笔款项。
七、如果任一持卡人对交易有疑问,有权要求甲方协助查询,在查询过程中任一持卡人如委托甲方索取有关交易单据证明的,还须支付相应的手续费。乙方如在该笔交易的甲方记账日起60天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认可该笔交易。
第五条 密码重置及联名账户借记卡挂失
一、任一持卡人遗忘联名账户借记卡交易密码的,应由本人凭联名账户借记卡和申请联名账户借记卡时的有效身份证件向甲方书面提出密码重置申请。
二、任一持卡人遗失联名账户借记卡,应及时办理书面或电话等非书面方式的挂失,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时立即生效。联名账户借记卡办理卡片挂失,仅该张挂失卡片不能使用,该联名账户下其他联名账户借记卡可正常使用。
三、任一持卡人遗忘交易密码或遗失联名账户借记卡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1.密码重置前使用原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
2.挂失手续办理完成前发生的联名账户借记卡下的所有交易;
3.任一持卡人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 任一持卡人未在联名账户借记卡背面签名而被他人冒用的;
5. 任一持卡人未保管好其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因密码泄露而被他人冒用的;
6.甲方调查相关情况,遭乙方拒绝的。
第六条 其他使用条款
如有下列情况,甲方有权终止联名账户借记卡的使用或取消乙方的用卡资格,同时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已经缴纳的年费不予退还:
1. 任一持卡人向他人转让、转借联名账户借记卡或账户;
2. 任一持卡人利用联名账户借记卡从事非法活动;
3. 任一持卡人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4. 任一持卡人使用的联名账户借记卡疑似或确认磁道信息泄露;
5.有权机关要求冻结联名账户;
6. 任一持卡人违反《账户管理协议》及本合约其他条款。
第七条 联名账户借记卡的销卡/销户条款
一、在联名账户所有人人数多于2人的情况下,任一持卡人若中途停止使用联名账户借记卡,应向甲方提出书面单张销卡申请,并办理销卡手续。销卡后,该持卡人对联名账户借记卡账户下的资金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单个持卡人销卡的,不影响其他持卡人在本合约及《账户管理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
在联名账户所有人为2人的情况下,任一持卡人若中途停止使用联名账户借记卡,则需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同时到场,申请办理联名账户借记卡销卡销户。
二、全部持卡人若中途停止使用联名账户借记卡,应向甲方提出书面销卡销户申请,全部持卡人需全体到场并办理销卡销户手续。
三、如甲方在受理乙方书面销户申请时乙方无应付款项或冻结款项,则甲方当日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如甲方在受理乙方书面销户申请时乙方尚有应付款项或冻结款项,则甲方将于乙方无应付款项或冻结款项后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在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前因使用联名账户借记卡而发生的所有应付款项仍应由乙方承担,上述应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并由乙方一次清偿,甲方不退还已收取的年费。
四、连续2年乙方联名账户无任何交易,余额为零;且乙方未使用联名账户借记卡开通任何业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银信通等,甲方有权为乙方自动办理销户手续。
五、本合约自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终止。
第八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在履行本合约中所发生的争议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其他
一、联名账户借记卡申请表、《章程》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联名账户借记卡的服务价格按照交行对外公示的《交通银行服务收费名录》相对应的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二、甲方有权修改本合约、《交通银行服务收费名录》以及《章程》,甲方修改本合约(包括《章程》)将于执行前三个月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甲方新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将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提前在交通银行门户网站、相关渠道或甲方营业场所公告。公告期满后即对本合约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持卡人不同意公告内容的,有权在公告执行前按本合约约定办理销户手续。
三、未尽事宜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均依据甲方业务规定以及金融业惯例办理。
四、本合约自乙方在甲方打印的业务受理书上签字、甲方授权代表在该业务受理书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甲方业务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