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间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第一条 委托事项及具体:鉴于甲方在 项目的需要,鉴于乙方与 投资有限公司的良好合作关系,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从 投资有限公司处获得土地转让权提供媒介服务,乙方在本合同订立后,为促成甲方获得土地转让权开展工作。甲方与 投资有限公司订立任何形式合作协议后,乙方居间事项视为完成。
第二条 居间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项目开发完毕(三年内)止。
第三条 报酬及支付方式:
1、乙方促成合同成立的,报酬为促成合同成立、土地转让价款的 %,即 万元人民币。
2、甲方应在与 投资有限公司订立合同 工作日内现金支付报酬给乙方。
3、甲方获得 投资有限公司转让的土地后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乙方拥有甲方地面所有建筑和设施销售款额的 %,每月底结算。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第四条
第五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居间费用的承担:乙方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三)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五)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 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内,甲方与乙方介绍的 投资有限公司私下成交的,应按照 %的标准另行支付违约金,乙方仍有权取得约定的全部报酬;
(二) 甲方未按期如约支付报酬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当支付报酬总额的 %支付违约金;
(三) 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甲方除按约定支付报酬外,还应对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进行双倍赔偿。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九条 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委托人、居间人及合作方资格及其他有关方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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