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中心卫生院
乙方:
为切实加强停薪留职人员的管理,保障单位与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乙方停薪留职时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根据麻卫字【20xx】61号文件,乙方在办理停薪留职手续时向甲方缴纳下列费用:
(一)管理费:按个人现年度档案工资总额的 %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管理费 ;
(二)养老保险费(保险费全额由乙方承担):乙方 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保险费为 ;
(三)计划生育保证金: 。 第三条 乙方在停薪留职期间,应自觉遵纪守法,注重人身安全,如发生违法违纪事件及意外伤害事故(包括因病住院费用等),一概由个人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其中系女职工的,应按规定一次性交清计划生育保证金3000元,并每半年向甲方提供由当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妇检证明,未按时提供妇检证明的,甲方将按一定比例扣除保证金。
第五条 乙方应每年定期与甲方取得联系,告之详细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汇报个人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以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否则,按未参加年度考核处理。
第六条 甲方在乙方停薪留职期间,停发其个人工资,各种津补贴和劳动福利。
第七条 甲方应承担办理乙方停薪留职期间的个人档案工资调整、职称晋升、执业资格注册和年度考核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期限 年,合同期满,双方可根据意愿终止或续签合同。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报麻城
市卫生局人事科存档备查一份。
甲方(盖章): 中心卫生院 乙方签字:
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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