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期通报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二、全市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执法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隐患,除应当依法责令整改或及时处理外,还要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情况,由市安委办负责汇总,实行一周一通报,一周一排名。
三、定期通报内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事故隐患隐患整改情况、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信息报送情况。
四、定期通报既要通报安全生产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典型,更要通报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以促进各类问题和隐患的整改工作。
五、通报情况纳入乡镇、街道、开发区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年终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对同一问题或隐患被连续通报排后3名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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