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 年 月 日 时 分开始,对 用的 号 牌车,现向你方(车辆所有权人或车辆代管人)特别承诺如下:
一、若车辆在使用期内发生安全事故或因安全事故及承诺人自身原因导致车辆被
有关单位和个人扣押,该车修理期间或被有关单位、个人扣押期间,承诺人同意每天向你方支付租车代步费人民币 元,且无需你方出具租车合同和租车费发票;
二、若车辆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本车车辆损失,承诺人同意以承保公司或物价认证
机构定损金额的30%向你方支付车辆贬值费(包括但不限于事故车辆因下一保险年度保险费率上调或被取消保险费率优惠而对此多支付的保险费)。
三、若车辆在我使用期内灭失、全损或推定全损,同意按 万元赔付你方;
四、车辆在接车10分钟后发生的离合器总成毁损、变速器损坏、灯光不亮、发动机冲缸、发动机缸体损坏、爆胎、失去方向和制动等,属车辆使用人原因与你方无关;
五、使用人将车辆《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强制保险标志》遗失,除负责补办和承担补办的相关费用外,还应比照本承诺第一条承担补办期间因依法不得出车给你方间接造成的损失。
六、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若有承保公司未予理赔的部分,其损失由我全部承担。
七、我在使用该车期间存在交通违法怠于处理或存在应付费用、赔款而怠于清偿,你方可持本车的《机动车辆使用记录单》、《机动车辆使用特别承诺书》、《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授权委托书》处理与我有关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八、在借车时间范围内,本车被盗抢,诈骗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我方负责赔偿,我在用车时所牵涉的民事,刑事责任由我自行负责.
九、若与你方发生纠纷,同意由你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担保人(签名、盖印): 承诺人(签字、捺印):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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