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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师不定期聘用合同书

2022-06-28 来源:客趣旅游网

  甲方:

  地址:

  性质:

  主要负责人:

  乙方(受聘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余江安仁学校 余江县潢溪镇梁上燕 民办学校 邵采红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实习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实习期满后甲方组织考核,合格后正式上岗。

  二、工作岗位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作。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工作要求:

  第四条 合同期内,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甲方形象,认真履行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 乙方对外代表学校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经学校授权方可,未经授权或以乙方个人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其民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服从学校的奖励和处罚方案。

  第七条 乙方实施教育教学过程中,如果因乙方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到位,发生的安全事故,乙方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应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学生,做好包括潜能生在内的全体学生的辅导工作,努力提高成效,严禁体罚学生。

  第九条 乙方在教学工作中必须认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全面落实教书育人工作,努力提高学生的文化成绩、思想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 乙方在教学工作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研究活动、教师培训活动和师生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应服从学校安排,接受各级主管的领导,不得任意推拒学校安排的工作。

  第十二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应不断进行教学研究,加强自身的学习,高速高效地提高自己的素质和教育教学教研水平,以成为“学者型、科研型、创新型”名师为目标。

  第十三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应团结同事,发挥集体智慧,形成严谨,团结、合作、进取、创新的团队。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乙方义务:

  1、履行《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的教师职责和义务;

  2、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的教师行为规范;

  3、爱岗敬业、务实求新、业务过硬、效果优良,实绩达到岗位目标的要求;

  4、尽职尽责,教育学生,培养学生,关心爱护学生,不体罚学生;

  5、遵守学校务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听从安排,及时完成学校布臵的各项任务;

  6、团结协作,与人为善,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团结统一;

  7、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及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8、遵纪守法,开展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不赌博,不打牌,不违法乱纪。

  9、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寒暑假要开展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 乙方权利:

  1、依法享有《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等所赋予的权利。

  2、乙方依法享有婚假、丧假,公休日和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学校有重大事件除外)。具体标准按上级指示执行(即带薪休假)。

  五、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 乙方实习期间工资为 元/月,不享受津贴和奖励工资。 实习期满正式上岗后的工资为结构工资制,按月发放。分为基础工资、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教学奖、月勤奖。

  1、月总工资为 元左右(寒暑假除外)。

  2、寒暑假生活补贴:寒暑假 元。

  3、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

  4、每月按两大周发放课时津贴,每学期开学和结束时不足月按实际课时发放津贴。

  六、劳保福利和待遇:

  第十七条 春节、教师节、中秋节、端午节享受学校福利,

  第十八条 教师子女就读本校,在合同期间,只收取基本费用,在校住宿或就餐按半价收取。

  第十九条 经校领导班子同意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各种会议,各种学术活动,期间的工资,培训费、差旅费的报销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县教育局的规定及学校相关制度处理。

  第二十条 女教师产假结束后仍到学校来工作的,可享受600元的产假补贴。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一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工作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和要求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或学生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和岗位职责,给甲方或学生造成重大利益损害的;

  5、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从事第二职业,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没有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乙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或受到其他行政处罚,致使本合同不应继续履行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不能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乙方不能胜任本工作,甲方在对乙方进行培训后,或者是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后,乙方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 乙方遇有本合同“乙方权利和义务”条款中所述各项权利甲方不能落实,且经乙方正式提出一个月后仍不能解决,乙方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时,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再与乙方续

  订合同:

  1、乙方在聘用期内,在学校目标管理考核评价中,没有达到学校的要求和标准,被证明不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

  2、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2、3、4、5、6、7款情形的。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在双方约定时,因甲方违反约定,甲方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各项损失,具体标准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

  十、特别约定: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自解聘之日起,学校停发工资和各类津贴、奖励等。

  2、因乙方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而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乙方依法承担。如甲方因此承担连带责任区,则甲方在履行连带责任后,有权向乙方依法追偿。

  3、因乙方工作失误或失职造成学校财产损失或师生人身伤害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究相应责任。

  4、乙方应严守甲方秘密,不得对外泄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依法起诉。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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