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用人单位)名称:黎平县旅游局 地址:黎平县德凤镇鼓楼坡 性质: 参公管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刘建红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导游讲解 岗位(工种)工作。
具体工作职责:
1、负责县以上接待任务的景区讲解工作;
2、做好肇兴景区导游讲解工作;
3、其他收费性导游讲解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听从领导安排。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乙方实行 8小时 工作时制。平均每日工作时间最低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第五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七条 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八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乙方工资待遇由县财政承担,工资标准为 1800 元/月,(不含三项保险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15 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 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及休息日;
2、 享受差旅、 通讯报销及年终工作奖励;
3、 在收费性导游讲解服务中可以提取1/3的讲解服务收费 。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十七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九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聘用条件为:有较好的讲解基础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九、合同签订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为一年一签,试用期为三个月,如表现优秀可减少或取消试用期;试用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740元/月,不缴纳三项社会保险;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一次性补发试用期期间全额工资,同时从签订合同之日起为其办理缴纳三项社会保险。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县财政局、人事局各一份。
甲方: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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