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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担保书参照

2022-02-13 来源:客趣旅游网

  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耿海峰诉毕爱云借款纠纷一案,原告向贵院申请对被告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615号的南湖俊景1-1-1004室住宅(面积95.67㎡)一套房屋部分财产进行查封,对原告要求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耿金环予以担保,耿金环愿意以乌市水区西虹东路178号锦城花园小区B2栋1单元102号(面积125.06㎡)的住宅房屋作为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407554.2元(肆拾万柒仟伍佰伍拾肆元整),并愿承担原告诉讼保全申请错误的法律责任。

  担保人:

  年 月 日

  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人:耿海峰,男,汉族,1967年8月28日出生,住乌市水区南湖北路615号南湖俊景1-1-1004,电话:。

  被申请人:毕爱云,女,汉族,1972年3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市天山区东风路64号1号楼1单元102室,电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你院已受理。为了等判决或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能够依法获得合法权益,保证案件顺利执行。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北申请人所属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615号的南湖俊景1-1-1004住宅(面积95.67㎡)一套房屋,以便案件顺利审理与执行。保全金额为:¥407554.2元(大写:叁拾肆万贰仟肆佰元整)。

  对保全错误的责任,申请人自愿承担。请予以批示。

  呈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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