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新员工在试用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
(1)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新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新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新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新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新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新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新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另外,用人单位依据前述第(7)、(8)项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而不论是否在试用期内。如有疑惑,请自行查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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