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创业学院管理办法

2020-06-02 来源:客趣旅游网


创业大学管理办法

一、 创业大学学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学员资格管理

第四章 学员纪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部署,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创建创业大学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发[2014]45号)文件》精神,和济人社办字[2016]22号《关于同意建立济宁市创业大学曲阜市分校的批复》,为曲阜市创业群体提供开展创业理论培训、模拟实训为一体的创业培训模式,维护创大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创业大学学员管理的实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济宁创业大学曲阜分校的管理。

第二章 学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员在济宁创业大学曲阜分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济宁创业大学曲阜分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创业讲座、创业实践等活动;

(三) 完成济宁创业大学曲阜分校规定课程和实践后获得相应学分或证书;

(四) 享受济宁创业大学曲阜分校提供的创业指导与服务;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员在济宁创业大学曲阜分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济宁创业大学曲阜分校的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课程;

(四)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员资格管理

第五条 学员资格管理是济宁创业大学曲阜分校学员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学员学习资格和学习状态及结果的认定。建立健全学员资格管理制度,是济宁创业大学曲阜分校依法实施教育教学管理、保障教学活动顺利进行的基本要求,也是规范学员在校期间学习与生活的具体行为的需要。

第六条 学员资格管理的范围包括:报名资格、考核与成绩记载、纪律与考勤、退学、颁发证书等。

第四章 学员纪律

第十一条济宁创业大学曲阜分校学员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员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二条济宁创业大学曲阜分校通过创建校长电子信箱和接待日制度、召开学员会议等形式,支持和保障学员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三条 学员应遵守学籍所在济宁创业大学曲阜分校的各种管理规定,由学籍所在济宁创业大学曲阜分校负责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济宁创业大学曲阜分校指导学员创业理论学习和创业实践。

第十四条济宁创业大学曲阜分校对在创业学习和实践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学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特别优秀的学员,向有关部门推荐,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创业大学对学员的表彰和奖励,按照《济宁创业大学曲阜分校学员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对有迟到、旷课或不配合秩序管理的学员,济宁创业大学曲阜分校将取消学员资格或建议学籍所在创业大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济宁创业大学曲阜分校可以给予开除学员资格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济宁创业大学曲阜分校规定,严重影响济宁创业大学曲阜分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济宁创业大学曲阜分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八)每学期累计旷课超过16节课时的;

第十八条 济宁创业大学曲阜分校对学员作出开除学员资格处分决定,应当由济宁创业大学曲阜分校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济宁创业大学曲阜分校对学员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第二十条 学员对取消学员资格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济宁创业大学曲阜分校校长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 对学员的奖励、处分材料,济宁创业大学曲阜分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济宁创业大学曲阜分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 创业大学教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xxxxx》(xxxx号),建设创业导师队伍,提升创业服务能力,现结合创新创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创业导师”)是指具备专业专长、实践管理能力,向创业团队、初创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等提供导向性、专业性、操作性创业帮扶的创业指导专家。

第三条xxxxx人才推进计划,由xxxxx负责管理,xxxxxx负责日常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二章 创业导师的选聘

第四条 创业导师坚持自愿参加、公益服务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公开选聘、动态管理的选聘机制。

第五条 创业导师包括:

1.科技创业人才,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已毕业的、经营成功的创业团队成员;具有创业成功经验的海外归国人员,外籍专家等;

2.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实践能力的学科带头人、研发人员,农业技术推广人才,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业化的专业技术人才等;

3.科技金融人才,包括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创业投资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私募股权基金、众筹融资平台等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4.科技中介人才,包括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创业服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与管理咨询服务等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5.其它从事创业孵化、科技推广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

6.我省入选科技部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人员是创业导师的当然人选。

第六条 创业导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致力于帮助创业企业和团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愿意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

2.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指导、帮助创业者有效经营企业;

3.熟悉企业管理、市场运作、技术创新等,对科技、产业、市场发展有预见能力;

4.有创业经验并已经获得成功,或有辅导创业者成功的经历;

5.拥有资金、团队、技术、市场等资源,对指导的项目和企业有领投、营销、技术等商业合作意向。

第七条 创业导师选聘程序、聘期: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通过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的方式提出申请,填写《xxx创业导师申请表》(见附件1,由单位推荐的须在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连同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等相关材料统一报送xxx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聘任并颁发聘书。

创业导师的聘期一般为两年。

第三章 创业导师的职责

第八条 创业导师应提供创业辅导服务:

1.项目论证,参与学员创业项目的评审及论证;

2.创业讲座,开展创业讲座、咨询活动;

3.创业培训,为学员提供法律、财务、人力资源、营销、技术及产品研发等方面的培训服务;

4.结对帮扶,根据行业领域、企业类型为学员提供一对一、一对多的导师帮扶及跟踪指导;

5.咨询诊断,为学员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手续办理、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咨询指导;

6.媒体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创新创业政策进行宣传,对学员遇到的问题进行指导;

7.政策调研,了解学员创业现状,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政策性建议。

第九条 创业导师应与创业者签署创业辅导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条 xxxxx负责对创业导师职责履行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在聘期内积极提供创业辅导且服务绩效较好的,颁发“优秀创业导师”证书。

第十一条 创业导师存在下列情形的,予以解聘:

1.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不接受xxx、xxx安排的创业辅导工作。

2.以xxx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创业导师形象。

3.泄漏创业企业和团队商业秘密。

4.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业导师职责义务或自行申请退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xxx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