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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试复习重点

2020-08-05 来源:客趣旅游网
民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

1、民法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私法规范的总和。

2、民法调整的对象: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在指平等主体之间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 特征:第一,财产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

第二,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 第三,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有偿的。

(3)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共分2类,一类是人格关系,一类是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指民事主体本身所应具有的权利主体资格即因人格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特征:其一,这种人身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

其二,这种人身关系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 其三,这种人身关系与主体具有不可分性。

3、民法与商法

商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与民法同属于一类的部门法律制度,学术界将商法民法的特殊法。他们的区别是:当民事主体在实施特别行为,应履行相应的特别程序,比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等明确地规定了实施这类行为应履行的特别程序。

4、民法的渊源

可以说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产生的根源,这是从民法和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讲的,也可以说民法的渊源是法官裁决民事案件的法源,即法官判案根据。通常认为,民法的渊源,是指调整我国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包括:(1)制定法:宪法中的民法规定:民事法律: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国际条约中的民事规范

(2)非制定法:司法解除,最高法院所做的民事司法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具有约束力;习惯法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性文件认可的习惯才规为习惯法。值得注意的是,习惯和法理在我国均不具有民事法律渊源的效力。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仍具有一定的地位。

5、民法的效力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对人的适用范围,空间适用范围和时间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就是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8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自然人的规定,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际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外国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地的法律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法律效力。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领空、领海,包括我国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其生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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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我国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司法解释中领有规定除外。

第二章

1、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活动自愿,民事活动公平,经济利益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2、平等原则:

是指民事活动中,不论自然人的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宗教信仰、社会地位等方面有无差异,也不论法人之间的经济性质、生产规模,以及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等方面有无区别,他们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享有同等或对等的权利,承担同等或对等的义务。包括:(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这是由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决定的。

将主体地位平等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对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具有积极意义

3、自愿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一直 ,自愿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自愿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包括:(1)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3)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4)违反自愿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将自愿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是市场经济规范。

自愿原则对我国当前的经济体制改革也具有重要意义。

4、诚信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的一种善意的心理状态,以善意的心理状态作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履行民事义务的出发点。

功能:(1)判断民事行为是否有效的依据,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行为,可依法认定无效。

(2)根据所有权善意取得理论依据。 (3)合同履行的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

(4)在一定条件下是确认继承权是否丧失,遗嘱是否有效的依据。 第三章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指平等主体间发生的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平等性“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般是对等的,即一方取得利益同时须以承担相应义务为前提。

3、分类

(一)财产民事关系与人身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一定财产或体现为一定经济利益的行为为客体的法律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以与财产关系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为客体的法律关系。

(二)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是指那种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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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那种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某一特定的个人或组织。

(三)单务民事法律关系和双务民事法律关系

单务民事法律关系是指那种仅对法律关系主体一方产生义务,对主体另一方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赠予。双务法律关系是指那种对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均产生义务的法律关系。

(四)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

主法律关系是指那些无需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能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是指那些依赖其他法律关系才能存在的法律关系;如债权中的担保

4、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主体、内容和客体称之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特定的条件下国家也可因为其直接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主体,在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即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内容是指民事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绝对权和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既得权和期待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明示义务和副随义务。

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分为物,服务行为,智力成果,其他如权利、人格、身份等。

5、民事法律事实

是指依法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特征:1、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现象。

2、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客观现象是法律将其与某一法律后果相联系。 3、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客观现象必须有民法规定

民法规范是民事法律事实产生的依据,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事实的结果。 分类:事件和行为。

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行为是指与人的意志有关,并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第四章

1、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开始: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法律对自然人享有某中权利和承担某中义务的能力规定不是从出生开始,而是达到一定年龄之后才享有的,这种权利能力称为特殊的权利能力。

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与死亡。

3、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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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些部门法规也允许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应聘应征一定的职业,视为完全民事行为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则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终于死亡。

我国民法对未成年人以外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采取宣告制度 条件:(1)被宣告人为精神病人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该人民法院

4、监护的概念与特征

监护是指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而由特定的自然人或组织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制度。

特征:(1)被监护人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监护人必须是具有监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人

(3)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身份关系,比如亲属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

(4)监护关系上的权利义务由法律之间设定,当事人不得附带任何条件或任意予以改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5、监护人设定 1)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如其死亡或失去监护能力,则按下列顺序: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其父母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监护精神病人,按以下顺序: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

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以上监护人的 ,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 2)指定监护

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设置的 监护。

6、住所

住所是指自然人长期居住的场所。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一般是指他最后延续居住住所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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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宣告失踪与死亡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民事法律制度。 条件:1、须下落不明满2年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须有任命法院宣告

后果: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2、清偿失踪人的债务并追溯其债权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

条件,有普通期限和特别期限2种:

1、普通期限为4年,适用于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的下落不明情况,包括自然人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

2、特别期限为2年,适用于因以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必须指出: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后果:宣告死亡和宣告自然死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相同,即被宣告死亡的民事主体资格消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婚姻关系终止,财产继承开始。 某人被宣告死亡后,仍可能生活于他地,该人在他地实施的行为的效力不受死亡宣告的影响。

第五章

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它是由法律所创设的民事主体,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2、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发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责任独立于其创始人和其成员的责任。

2、成立条件

(1)依法成立法人组织的设立必须合法。法人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必须合乎法律的要求,即法人的设立程序必须合法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对自己的名称享有专用权,并依法可以转让或出卖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的区别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题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较,它具有以下特点:

(1)起止的时间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成立时产生,到终止时消灭

(2)范围不同。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能享有自然人的以人身为前提的某些权利能力,如结婚能力,收养能力和继承能力等。反之,某些专属于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自然人也不能享有,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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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般是平等的、同等的。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因法人而异,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权利能力的具体内容也个不相同。

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区别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的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 特征:(1)起止时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开始及终止的时间与民事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即都从法人成立时开始,到法人消灭时终止。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年龄智力状况等因素,其发生的时间与民事权利能力是不一致的。

(2)法人实现民事行为能力方式也不同与自然人实现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法人的行为能力一般是通过法人的代表人老实现的,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般是通过自然人个人的自身活动来实现的。

5、法定代表人

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对内是法人的机关,对外代表人在其职权范围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6、法人变更与终止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的合并、分立和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联合组成一个新法人。 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

法人的权利、义务不能因法人的变更而消灭,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自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7、法人的终止

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法人终止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章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追求一定法律后果的想法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它仅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之一,其本身不等于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3)民事法律行为应是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或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亦称单独行为,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指依两方以上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2)财产法律行为和身份法律行为。

财产法律行为指与菜场之间相关,发生财产上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 身份法律关系指与身份直接相关,发生身份上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

(3)有偿法律行为很无偿法律行为。前者指双方当事人所做给付具有财产利益的交换关系的法律行为。后者指双方当事人所给付无财产利益上交换关系的法律厂行为。

(4)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前者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就能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后者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以外,还必须双方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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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前者指当事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后者指当事人可自由选择行为形式的法律行为。

(6)独立法律行为和辅助法律行为。前者指具有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独立实质内容的法律行为。后者指行为本身不具有独立实质的内容,而仅是补充法律行为生效的法律行为,离开待补法律行为,其本身无独立意义。

3、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大题)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指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律规定而产生民事法律设立,变更和消灭的法律效力的必要事实。根据其对行为效力的影响,可将其分为一般有效要件和特别有效要件。 (1)行为人适格。行为人适格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法律行为时,应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为人适格首先是要求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通常平等,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可规定某些行为人享有特别权利能力,也可对某些行为人的权利能力予以必要的限制。至于法人,其权利能力应与其目的相一致。其次,行为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就自然人而言,行为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状态相适应。其他民事活动则又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同意。若行为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则其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就法人而言,其行为能力与权利范围完全一致,只能限于法律规定的职责或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其行为实施人只能是法人代理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内心的真实意思相一致。包括2个方面,其一,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是自愿的。其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即主观医院和外在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3)行为的内容适当,即行为目的适当,它要求法律行为的内容要合法、稳妥、确定和可能。合法是指法律行为不能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稳妥指法律行为不得问反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确定指法律行为在客观上须能具体认定。可能是指行为人因实施法律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实现的可能性。

(4)法律行为的形式合法。法律行为的形式指行为人内心追求某种法律后果表现于外部的方式。对于那些重要的法律行为,法律对形式要求都比较严,行为人须按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行。对于那些一般法律行为,法律允许行为人自由地选择行为的形式。

4、无效民事行为

指不具备法律行为有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的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类型:1)行为人能力不适格

2)意思表示不真实 (1)因受欺诈、胁迫而进行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2)而已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3)行为内容和形式违法或不当 后果:(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和强制收购

5、可撤消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指基于法定的事实,享有撤消权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对其住所进行的民事行为寓意撤消或变更的行为。

类型: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特征:(1)行为人对民事行为的内容发生了误解 (2)误解是重大的 (3)造成行为人较大的损失 (4)行为人对行为内容认识上的错误与其实施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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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特征:(1)行为结果造成双方利益上的不平衡 (2)双方利益的不平衡为法律所不容 (3)背离不利一方当事人的真实一直 (4)得利方有过错 3)因乘人之危而进行的民事行为 4)因欺诈、胁迫而进行的民事行为

6、撤消权:是以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消灭法律行为效力的民事权利

7、变更权:是以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其原意思表示的权利

8、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指民事行为的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第三人实施一定行为使之确定的民事行为。 类型:(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无代理人权人以被代理人的民意实施的民事行为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们财产实施的民事行为

9、条件与期限(大题)

法律行为中以意思表示对已成立的法律行为的效果加以控制,即为法律效力的附款。法律行为的附款包括: 条件:是当事人自己选定将来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可以是事实,也可以是人的行为。它必须具备如下要件:(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必须是能否发生不可预知的事实 (3)条件必须是当事人选定的事实 (4)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类型:(1)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停止条件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所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的客观事实。解除条件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消失的客观事实

(2)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前者指以所定事实的发生为内容的条件。后者指以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效力:1)条件民事行为在条件成就与否未定前发生前产生如下效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的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在条件成就与否未定时,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而受利益的当事人,对于取得利益享有期待权

2)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与否确定后产生如下效力:(1)条件成就时的效力,附停止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起该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所附条件一旦成就,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已经发生的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便消灭。(2)不成就是的效力,因条件成就而受利益当事人的期待权归于消灭。 期限:是当事人选定将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确定发生的客观事实。无论以何种方式设定,均应符合如下条件: (1)期限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2)期限必须是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 (3)期限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事实

(4)期限的确定不得与法律强制性规定想抵触

类型:(1)停止期限和解除期限。停止期限指决定法律行为中确立权利和义务发生的时间。解除期限指决定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时间

(2)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前者指所附期限何时发生在设定时可确定的期限。后者指所附期限在设定时不能确定的期限。

效力:(1)期限到来后的效力。期限到来即作为期限内容的事实业已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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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限到来前的效力。当事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该法律行为,在始期未届满时,法律行为的效力不丧失。附不确定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不得恶意促成期限提前到来或迟到来。 不许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票据行为 (2)设立法人组织的行为 (3)须办理登记核准手续时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4)结婚、离婚、收养关系的建立和解除行为 (5)继承或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6)附条件后会约束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 不许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2)设立法人组织的行为 (2)须须办理登记核准手续时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3)结婚、离婚、收养关系的建立和解除行为 (4)继承或遗赠的接受和放弃的行为,其他须即时发生效力或性质上不得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1、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表意行为,又被代理人直接承受所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特征:(1)在代理法律关系方面的特征,首先,代理法律关系至少设计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其次,代理法律关系通常又内部和外部两方面法律关系构成。 (2)首先是代理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行为。其次,代理是一种有法律意义的表意行为。再次;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的表意行为。最后,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

2、代理与类似制度的区别 1)与代表的区别:(1)法律地位不同 (2)法律后果归属的依据不同 (3)实施的范围不同 2)与使者的区别:(1)法律地位不同 (2)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同

3)与 的区别:(1)实施行为的名义不同 (2)法律后果的归属不同 (3)法律地位取得不同

4)与居间人的区别:居间人的作用主要是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订约双方牵线搭桥,无权为委托人签约,而代理人在权限范围内有权代本人签约。

3、代理权发生

1) (1)法定代理权的发生,是依照直接规定的一定社会关系的存在而产生。(2)指定代理权的发生,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 2) 委托代理权的发生(:1)委托代理权发生的依据是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发生,(2)授权行为的性质。我国立法按单方法律行为说。(3)授权行为与基础法律关系。基础法律关系是代理权发生的间接依据,授权行为是发生代理权的直接依据。 3) 授权行为的形式和内容,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

4、代理权的限制

(1)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2)禁止与第三人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3)禁止利用代理关系进行恶意串通

5、代理权终止

1)法定或指定代理权基于如下原因而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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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代理的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的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代理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6)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辞任或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接任

6、无权代理概念: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向第三人为表意行为的代理。 无权代理以当事人间发生发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为标准,可分为发生被代理人责任的无权代理和不发生被代理人责任的无权代理。前者称为表见代理,后者称为狭义无权代理。

7、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存在足以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法律使之产生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构成要件:(1)须具备代理的基本法律特征 (2)须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全 (3)须第三人是善意且无过失 发生原因

8、狭义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以本人名义实施表意行为,且不具备表见代理特殊关系的无权代理

效力:(1)本人取得追认权,拒绝权 (2)相对人取得催告权、撤消权 (3)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而造成本人或相对人损失的,无权代理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九章

1、时效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期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特征:(1)有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 (2)一定的事实状态已为人们所信赖和接受 (3)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种类:(1)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2)普通时效与特殊时效 (3)一般时效与短期或长期时效

2、时效与除斥期间(大题)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指法律确定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 区别:(1)2者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除斥期间是为了维护原有的法律关系,而时效的目的则在于维护与原有法律关系想对立的新法律关系。

(2)2者的构成要件不同,时效须具有一定事务状态和时间经过2个要件才构成。而除斥期间仅须期间经过一个要件即可。 (3)2者的适用内容不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其性质决定不能因中止、中断和延长等事由而变动。而时效期间则可能因中止和中断等事由发生变化。 (4)2者的法律后果和使用范围不同。除斥期间是权利预定存续期间,期间届满该项实体权利就全部消灭。因此除斥期间要适用于形成权。而时效期间届满,再消灭时效则仅发生请求权的法律后果,故适用于请求权。

(5)2者起算点不同。除斥期间以权利成立时起算。时效期间在消灭时效时以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时起算,在取得时效时从占有人和平,公开地占有他人财产之时起算。

3、一般诉讼时效: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特殊诉讼时效:分短期诉讼时效和长期诉讼时效。2者均为1年 最长诉讼时效: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于保护

民法考试重点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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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私法规范的总和。

2、民法调整的对象: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是指人格和身份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总和,即自然人基于相互之间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人法的调整范围。 广义:一个市民社会的权利主体资格。

(5)人格权 狭义:姓名、生命、健康、自由、婚姻自主、贞操、信用、肖像、 名誉等具体的人格权。 (6)人格权的性质:

① 人格权是非财产权。 ② 人格权是支配权。 ③ 人格权是绝对权。 ④ 人格权属于专属权。 3)身份权

(2)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6、民法上的财产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3)必须具有效用,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

4)必须具备稀缺性,不能无限量地存在,凡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不会认为是财产。

5)必须能为人们所支配、控制。 6)必须具有合法性。 2)财产权

不仅反映人对物的支配关系,而且还反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所有人对物所具有的排他性。

3)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3、民法的性质 1) 人法 2) 权利法 3) 私法

4、民法的基本原则

1)主体平等原则 前提 2)意思自治原则 灵魂 3)诚实信用原则 帝王 4)公序良俗原则 保障 5、民法与商法

商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与民法同属于一类的部门法律制度,学术界将商法民法的特殊法。他们的区别是:当民事主体在实施特别行为,应履行相应的特别程序,比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等明确地规定了实施这类行为应履行的特别程序。

6、民法的渊源

可以说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产生的根源,这是从民法和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讲的,也可以说民法的渊源是法官裁决民事案件的法源,即法官判案根据。通常认为,民法的渊源,是指调整我国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包括:(1)制定法:宪法中的民法规定:民事法律: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国际条约中的民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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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制定法:司法解除,最高法院所做的民事司法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具有约束力;习惯法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性文件认可的习惯才规为习惯法。值得注意的是,习惯和法理在我国均不具有民事法律渊源的效力。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仍具有一定的地位。

7、民法的效力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对人的适用范围,空间适用范围和时间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就是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8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自然人的规定,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际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外国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地的法律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法律效力。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领空、领海,包括我国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我国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司法解释中领有规定除外。

第六章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2、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主体、内容和客体称之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5、民事法律事实

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第五章

1、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开始: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法律对自然人享有某中权利和承担某中义务的能力规定不是从出生开始,而是达到一定年龄之后才享有的,这种权利能力称为特殊的权利能力。

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与死亡。 3、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些部门法规也允许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应聘应征一定的职业,视为完全民事行为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则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4、监护的概念与特征 5、监护人设定 1)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如其死亡或失去监护能力,则按下列顺序: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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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其父母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监护精神病人,按以下顺序: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 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以上监护人的 ,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 2)指定监护

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设置的 监护。

4、住所

住所是指自然人长期居住的场所。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一般是指他最后延续居住住所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5、宣告失踪与死亡

1) 宣告失踪条件: ① 须下落不明满2年 ② 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③ 须有任命法院宣告

2)后果: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2、清偿失踪人的债务并追溯其债权

3)宣告死亡条件,有普通期限和特别期限2种:

1、普通期限为4年,适用于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的下落不明情况,包括自然人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

2、特别期限为2年,适用于因以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必须指出: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4)后果:宣告死亡和宣告自然死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相同,即被宣告死亡的民事主体资格消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婚姻关系终止,财产继承开始。 某人被宣告死亡后,仍可能生活于他地,该人在他地实施的行为的效力不受死亡宣告的影响。 第五章

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它是由法律所创设的民事主体,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2、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发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责任独立于其创始人和其成员的责任。

2、成立条件

(1)依法成立法人组织的设立必须合法。法人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必须合乎法律的要求,即法人的设立程序必须合法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对自己的名称享有专用权,并依法可以转让或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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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的区别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题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较,它具有以下特点:

(1)起止的时间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成立时产生,到终止时消灭

(2)范围不同。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能享有自然人的以人身为前提的某些权利能力,如结婚能力,收养能力和继承能力等。反之,某些专属于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自然人也不能享有,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能力等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般是平等的、同等的。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因法人而异,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权利能力的具体内容也个不相同。

(5)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区别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的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 特征:(1)起止时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开始及终止的时间与民事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即都从法人成立时开始,到法人消灭时终止。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年龄智力状况等因素,其发生的时间与民事权利能力是不一致的。

(2)法人实现民事行为能力方式也不同与自然人实现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法人的行为能力一般是通过法人的代表人老实现的,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般是通过自然人个人的自身活动来实现的。

(6)法定代表人

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对内是法人的机关,对外代表人在其职权范围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7)法人变更与终止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的合并、分立和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联合组成一个新法人。 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

法人的权利、义务不能因法人的变更而消灭,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自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8)法人的终止

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法人终止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章

(5)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追求一定法律后果的想法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它仅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之一,其本身不等于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3)民事法律行为应是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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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或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亦称单独行为,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指依两方以上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2)财产法律行为和身份法律行为。

财产法律行为指与菜场之间相关,发生财产上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 身份法律关系指与身份直接相关,发生身份上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

(3)有偿法律行为很无偿法律行为。前者指双方当事人所做给付具有财产利益的交换关系的法律行为。后者指双方当事人所给付无财产利益上交换关系的法律厂行为。

(4)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前者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就能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后者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以外,还必须双方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5)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前者指当事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后者指当事人可自由选择行为形式的法律行为。

(6)独立法律行为和辅助法律行为。前者指具有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独立实质内容的法律行为。后者指行为本身不具有独立实质的内容,而仅是补充法律行为生效的法律行为,离开待补法律行为,其本身无独立意义。

3、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大题)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指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律规定而产生民事法律设立,变更和消灭的法律效力的必要事实。根据其对行为效力的影响,可将其分为一般有效要件和特别有效要件。 (1)行为人适格。行为人适格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法律行为时,应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为人适格首先是要求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通常平等,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可规定某些行为人享有特别权利能力,也可对某些行为人的权利能力予以必要的限制。至于法人,其权利能力应与其目的相一致。其次,行为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就自然人而言,行为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状态相适应。其他民事活动则又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同意。若行为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则其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就法人而言,其行为能力与权利范围完全一致,只能限于法律规定的职责或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其行为实施人只能是法人代理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内心的真实意思相一致。包括2个方面,其一,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是自愿的。其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即主观医院和外在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3)行为的内容适当,即行为目的适当,它要求法律行为的内容要合法、稳妥、确定和可能。合法是指法律行为不能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稳妥指法律行为不得问反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确定指法律行为在客观上须能具体认定。可能是指行为人因实施法律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实现的可能性。

(4)法律行为的形式合法。法律行为的形式指行为人内心追求某种法律后果表现于外部的方式。对于那些重要的法律行为,法律对形式要求都比较严,行为人须按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行。对于那些一般法律行为,法律允许行为人自由地选择行为的形式。

4、无效民事行为

指不具备法律行为有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的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类型:1)行为人能力不适格

2)意思表示不真实 (1)因受欺诈、胁迫而进行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2)而已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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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为内容和形式违法或不当 后果:(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和强制收购

5、可撤消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指基于法定的事实,享有撤消权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对其住所进行的民事行为寓意撤消或变更的行为。

类型: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特征:(1)行为人对民事行为的内容发生了误解 (2)误解是重大的 (3)造成行为人较大的损失 (4)行为人对行为内容认识上的错误与其实施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2)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特征:(1)行为结果造成双方利益上的不平衡 (2)双方利益的不平衡为法律所不容 (3)背离不利一方当事人的真实一直 (4)得利方有过错 3)因乘人之危而进行的民事行为 4)因欺诈、胁迫而进行的民事行为

6、撤消权:是以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消灭法律行为效力的民事权利

7、变更权:是以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其原意思表示的权利

8、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指民事行为的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第三人实施一定行为使之确定的民事行为。 类型:(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无代理人权人以被代理人的民意实施的民事行为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们财产实施的民事行为

9、条件与期限(大题)

法律行为中以意思表示对已成立的法律行为的效果加以控制,即为法律效力的附款。法律行为的附款包括:

条件:是当事人自己选定将来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可以是事实,也可以是人的行为。它必须具备如下要件:(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必须是能否发生不可预知的事实 (3)条件必须是当事人选定的事实 (4)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类型:(1)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停止条件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所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的客观事实。解除条件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消失的客观事实

(2)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前者指以所定事实的发生为内容的条件。后者指以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效力:1)条件民事行为在条件成就与否未定前发生前产生如下效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的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在条件成就与否未定时,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而受利益的当事人,对于取得利益享有期待权

2)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与否确定后产生如下效力:(1)条件成就时的效力,附停止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起该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所附条件一旦成就,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已经发生的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便消灭。(2)不成就是的效力,因条件成就而受利益当事人的期待权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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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是当事人选定将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确定发生的客观事实。无论以何种方式设定,均应符合如下条件: (1)期限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2)期限必须是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 (3)期限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事实

(4)期限的确定不得与法律强制性规定想抵触

类型:(1)停止期限和解除期限。停止期限指决定法律行为中确立权利和义务发生的时间。解除期限指决定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时间

(2)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前者指所附期限何时发生在设定时可确定的期限。后者指所附期限在设定时不能确定的期限。

效力:(1)期限到来后的效力。期限到来即作为期限内容的事实业已发生。

(2)期限到来前的效力。当事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该法律行为,在始期未届满时,法律行为的效力不丧失。附不确定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不得恶意促成期限提前到来或迟到来。

不许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票据行为 (2)设立法人组织的行为 (3)须办理登记核准手续时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4)结婚、离婚、收养关系的建立和解除行为 (5)继承或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6)附条件后会约束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

不许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2)设立法人组织的行为 (2)须须办理登记核准手续时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3)结婚、离婚、收养关系的建立和解除行为 (4)继承或遗赠的接受和放弃的行为,其他须即时发生效力或性质上不得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8、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表意行为,又被代理人直接承受所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特征:(1)在代理法律关系方面的特征,首先,代理法律关系至少设计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其次,代理法律关系通常又内部和外部两方面法律关系构成。

(2)首先是代理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行为。其次,代理是一种有法律意义的表意行为。再次;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的表意行为。最后,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

9、代理与类似制度的区别

1)与代表的区别:(1)法律地位不同 (2)法律后果归属的依据不同 (3)实施的范围不同 2)与使者的区别:(1)法律地位不同 (2)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同

3)与 的区别:(1)实施行为的名义不同 (2)法律后果的归属不同 (3)法律地位取得不同

4)与居间人的区别:居间人的作用主要是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订约双方牵线搭桥,无权为委托人签约,而代理人在权限范围内有权代本人签约。 3、代理权发生

1) (1)法定代理权的发生,是依照直接规定的一定社会关系的存在而产生。(2)指定代理权的发生,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 2) 委托代理权的发生:(1)委托代理权发生的依据是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发生,(2)授权行为的性质。我国立法按单方法律行为说。(3)授权行为与基础法律关系。基础法律关系是代理权发生的间接依据,授权行为是发生代理权的直接依据。 3) 授权行为的形式和内容,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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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代理权的限制

(1)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2)禁止与第三人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3)禁止利用代理关系进行恶意串通 5、代理权终止

3、法定或指定代理权基于如下原因而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解除

4、委托代理的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的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代理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6)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辞任或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接任

6、无权代理概念: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向第三人为表意行为的代理。 无权代理以当事人间发生发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为标准,可分为发生被代理人责任的无权代理和不发生被代理人责任的无权代理。前者称为表见代理,后者称为狭义无权代理。 7、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存在足以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法律使之产生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构成要件:(1)须具备代理的基本法律特征 (2)须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全 (3)须第三人是善意且无过失 发生原因

8、狭义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以本人名义实施表意行为,且不具备表见代理特殊关系的无权代理

效力:(1)本人取得追认权,拒绝权 (2)相对人取得催告权、撤消权 (3)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而造成本人或相对人损失的,无权代理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九章

1、时效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期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特征:(1)有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 (2)一定的事实状态已为人们所信赖和接受 (3)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种类:(1)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2)普通时效与特殊时效 (3)一般时效与短期或长期时效 2、时效与除斥期间(大题)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指法律确定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

区别:(1)2者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除斥期间是为了维护原有的法律关系,而时效的目的则在于维护与原有法律关系想对立的新法律关系。

(2)2者的构成要件不同,时效须具有一定事务状态和时间经过2个要件才构成。而除斥期间仅须期间经过一个要件即可。

(3)2者的适用内容不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其性质决定不能因中止、中断和延长等事由而变动。而时效期间则可能因中止和中断等事由发生变化。

(4)2者的法律后果和使用范围不同。除斥期间是权利预定存续期间,期间届满该项实体权利就全部消灭。因此除斥期间要适用于形成权。而时效期间届满,再消灭时效则仅发生请求权的法律后果,故适用于请求权。

(5)2者起算点不同。除斥期间以权利成立时起算。时效期间在消灭时效时以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时起算,在取得时效时从占有人和平,公开地占有他人财产之时起算。

3、一般诉讼时效: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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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诉讼时效:分短期诉讼时效和长期诉讼时效。2者均为1年 最长诉讼时效: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于保护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 1。现行民事法律:

1986年4月12日人大六届四次《民法通则》;1999年3月15日人大九届二次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民法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私法规范的总和。 3。民法的分类:

实质意义民法与形式意义民法

实质意义民法: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判例法和习惯法的总和。 形式意义民法:以法典方式出现的民法成文法。 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普通民法:指民法典

特别民法:民事单行法以及民商分立国家之商法 4。民法体系:

民法:财产法——债权法(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物权法(所有权、限制物权、占有)

人身权法—人格权法、身份法(亲属法、继承法) 5。民法调整对象: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6。人身关系:人格和身份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总和

7。人格权:存在于权利人自己人格上的权利,人们在与其人格不可分离的关系上享有社会利益,而且这种利益是受法律保护的。

广义人格权:一个市民社会的权利主体资格

狭义人格权:指姓名、省民、健康、自由等具体人格权(广义人格权是狭义人格权的基础和保障)

具体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健康、身体权)、精神性人格权(姓名、肖像、名誉、隐私权)

抽象人格权:人格尊严、利益、自由权

人格权性质:一、是非财产权、二、是支配权、三、是绝对权、四、属于专属权 8。身份权:自然人基于其身份所享有的权利。(监护权、配偶权、亲权)

*身份权是以一定的人格存在为前提,是处于权利与权限的中间状态,是边缘形态权利,包含义务成分。

9。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媒介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财产应具备条件:一、必须具有效用,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二、必须具备稀缺性,不能无限量存在;三、必须能为人们所支配控制;四、必须具有合法性 财产关系中存在的权利:财产权

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 10。民法性质:市民法、私法、权利法 11。民法原则:

一、主体平等原则——民法前提

二、意思自治原则——民法灵魂(民事主体自主自愿为意思表示,不受任何干涉与妨碍) 三、诚实信用原则 四、公序良俗原则

12。民法的时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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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民法在什么时间内有效,应到有始期和终期的规定 始期:民法生效的时间,也即民法实施的时间

生效时间之规定:一、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二、直接规定生效日期 终期:民法失效时间,使民法规范终止效力或者被废止时间

失效形式:一、新法直接规定旧法废止;二、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三、立法机构颁布专门决议,宣布法律失效 13。时间效力之原则:

一、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法律生效后发生的事项,对法律生效前发生的事项不得适用。(从新从旧)

二、新法改废旧法原则:新法颁布后,有关针对同一事件的旧法虽然没有明令废止,也当然废止

14。民法的空间效力

指民法适用于什么地域内发生的法律关系,一般适用于一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是为一国领域,如飞行器和船舶。

我国民法空间效力:中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民法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部适用,香港和澳门两地不适用内地民法法规,地方人大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在管辖区域内适用。 15。民法对人效力

我国采用属地主义为主,兼顾属人主义的立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本国自然人和法人,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无国籍人。我国在然人和法人在境外发生的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地国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参见《通则》第8条) 16。我国民法法源:

(一)制定法:宪法中的民法规范;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行政法规中的民法规范;地方性法规中的民法规范;政府规章中的民法规范;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民法规范 (二)习惯法(习惯法构成要件:有习惯存在,人人确信其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法规所没有规定的事项,不违反公序良俗)

(三)法理(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理没有拘束力;法理通过解释或者裁判获得法律约束力) (四)学说与判例(学说为我国民法间接法源;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判例的效力,但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 17。民法的适用

指法院及其仲裁机构运用民法规范处理各种纠纷的活动

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强行法优于任意法;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具体条款优于一般性条款 18。民法解释

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缩小解释、反对解释、类推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 19。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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