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金融制度的变化,是近代中国社会经济向现代化转型的重要方面,也是自晚清以来历届中央政府利用国家的财政金融政策影响和调整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是衡量当时中国国家经济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指标。因此,1980年代以来,中国大陆学术界首先从南京国民政府初期财政金融政策的研究入手,开展了对这一时期国民经济建设成就的重新评价。从这20多年来发表的相关论著来看,学者们对南京国民政府初期财政金融政策的研讨,主要集中在下述四大重要财经政策的评价上:
1、统一财政: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面对着巨额的内战军费支出、行政开支以及左支右绌、入不敷出的财政困境,面对着各地方军阀肆意设卡征税,与中央政府争夺税源甚至于武力攫夺中央财税的严峻现实,于1927年6月和1928年7月两次召开全国财政会议,于1927年7月19日制定了《划分国家地方收入暂行标准案》、《划分国家地方支出标准案》(因其由当时的财政部长古应芬主持制订,故简称“古氏划分案”),于1935年7月24日公布了《财政收支系统法》等。明确规定:中央政府负责征收烟、酒、盐等专卖品税收,厘金、矿产等特赋收入,关税,惩罚及赔偿收入等19项课税(亦有学者认为南京国民政府只有11项课税项目),地方政府负责征收田赋、土地税、工商税及其他杂税杂捐等10种税收。企图通过这些法规,厘清并确定中央与地方间的财政关系,建立起中央、省、县三级财政收支制度,把民国以来中央与地方长期争夺、混乱不堪的财政税收制度统一起来。与此同时,南京国民政府还进行了名曰“统税裁厘”的财政改革。所谓“统税”,即对工业品实行一物一税的原则,在征收了统一的一次性捐税后,将原有之中央二五税、出厂税及沿途之厘金、各省之特税等一概废除。为此,南京国民政府还于1928年7月专门成立了“裁厘委员会”,宣布于1929年6月内裁厘完毕(实际上,裁厘与统税是于1931年同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1932年又设立了“统税署”(后改名为“税务署”)。
对于南京国民政府统一财政的这些努力,持肯定态度的研究者认为:它既有利于缓解南京国民政府的财政困难,巩固国民党蒋介石集团的统治;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民族工商业,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持否定态度的研究者则不以为然。他们指出:(1)、南京国民政府虽然名为中央政府,但其当时所能实际控制之地区,不过长江中下游数省,而其所提出的统一财政及“统税裁厘”等诸政策,又属于中央集权型财政体制,一旦实行,必将损害到各地方势力的利益而受到强烈抵制或者明奉暗拒。其结果,必然是几乎无法执行,形同空文。(2)、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一时期南京国民政府主要的财税收入还是来源于关税、盐税和统税。如1936年,三税即占到了南京国民政府财政总收入的近65%。而各地方军阀则因为其财源主要靠田赋及土地税、营业税和执照税,因其税种减少而加重了对田赋附加税的征收力度。如据国民政府立法院的调查,1930年田赋附加税的种类,江苏省为26种,河北省21种,湖北省20种,云南省18种,浙江省10种。至1930——1931年度,一般省份附加税超过正税几倍,有的地区甚至达到30倍之多。此外,各地方还实行田赋预征且预征时间越来越长,如四川一些地区的田赋预征超过了30年。大大加重了农民的经济负担,导致农村经济更快地走向凋敝。(3)、关于“统税裁厘”:从总体上看,虽然“统税”增加了南京国民政府的财政收入,“裁厘”有利于改变以前那种“厘卡林立,重迭征收”的弊端,但“统税”的税率高达50%,在客观上又加重了民族资本主义的经济负担。
由此可见,如何恰如其分地看待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统一财政的政策、努力及其成效,如何科学地评价其所具有的积极与消极二重性,仍然是个很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思考的重要问题。[1]
2、关税自主:“关税自主”是南京国民政府初期一项重大的外交与财税政策改革,也是近20多年来中国大陆学术界研究较多、争论热烈并且分歧较大的焦点问题之一。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即于该年5月、8月两次发表取消不平等条约宣言,制定了《国定进口关税条例》,决定于当年9月1日起实行关税自主。随后,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长宋子文等开始与英美等诸列强驻华公使展开了以
“关税自主”、“废除领事裁判权”为主要内容的外交谈判。从1928—1929年间,南京国民政府先后与美、英、西、荷、德、意、法等11国签订了新的《关税条约》或者《友好通商条约》。在新条约中,欧美列强在保留其“最惠国待遇”和继续把持对中国海关行政权的前提下,承认中国关税自主,同意取消各列强在华关税特权,实行1925年关税特别会议所议定的七级附加税税率标准(其中,最高一级进口商品税率至1932年增到50%,1933年增至80%)。
对于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关税自主”政策,过去的传统观点是将其视为国民党蒋介石集团的一项投降卖国活动而进行了严厉的批判。批判者们的理由是:根据新的“关税条约”,中国的海关行政管理权仍然掌握在外国人的手中,南京国民政府不能自主地确定或者提高关税税率(税率基本上是按1925年关税会议所议税率执行,自然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自主地支配关税税款,未能收回海关行政管理权。因此,南京国民政府所谓的“关税自主”,不过是一种欺骗宣传而已。
自1980年代以来,中国大陆学术界对“关税自主”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目前,除仍然有部分学者继续坚持传统观点外(当然,即使是坚持旧说者,其观点也并非是一成不变。他们也承认“关税自主”至少在条约上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但又认为这种“自主”只具有名义而无实际意义),也有不少的研究者提出了不同意见。如有的学者认为,帝国主义列强之所以在关税自主问题上会对南京国民政府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是其迫于中国人民反帝斗争蓬勃开展之强大的压力。而通过实施“关税自主”政策,南京国民政府既取得了形式上的关税自主权,也在实际上提高了关税税率(按照新的关税条约,是7。5%、10%、12。5%、15%、17。5%、22。5%和27。5%七级税率,高于“值百抽五”即5%的传统税率),它还改变了长期以来中国关税制度上的均一税和海陆关税不统一这两种不合理规定。因此,我们不应该把南京国民政府所进行的争取关税自主的外交活动简单、不加分析地说成是投降卖国活动,而应当将之看作是中国人民反帝斗争的胜利成果。有的研究者则表示:过去我国史学界关于“关税自主”只不过是国民党蒋介石集团一种欺骗宣传的看法,有悖于历史的真实。“关税自主”作为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初期所采取的一项重要的财政外交政策,其主观目的固然是为了扩大税源,增加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解决南京国民政府进行内战所急需的军事费
用和其他庞大开支;但不管其主观意图如何,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初期曾基本上实现了中国国家的“关税自主”这一客观事实是不能否认的,它在一定程度上的积极作用也是不可否认的。这种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1)、通过实行“关税自主”,中国政府可以较大幅度地提高进口税和减免出口税,这对于鼓励和提高中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保护和支持中国民族工商业的发展,无疑是起到了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2)、通过“关税自主”和独立自主地制定关税税则,在一定程度上也改变了当时中国进口商品的结构。在这其中,最明显的改变是各类棉布进口数量的大大减少。(3)、关税自主政策的实行,大大地增加了南京国民政府的财税收入。据有关统计资料记载:通过关税自主,中国关税收入从1913年的1697万元,至1928年增长到17914万元和1929年的27554万元。关税收入在中央政府财政总收入中的比重,也从1913年的21%,至1928年上升到41%和1929年的51%,成为南京国民政府稳定财政的重要手段之一。有的研究者则指出,我们在认识南京国民政府的“关税自主”政策时,固然要看到其具有历史局限性,如它对帝国主义列强有妥协的一面,没有收回海关的行政管理权,未能起到制止帝国主义列强对华商品倾销的作用等;但如果认为它仅仅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则是缺乏事实根据的。因为通过“关税自主”,帝国主义列强毕竟还是在名义上承认了中国在关税上的自主权,毕竟还是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的程度上摆脱了自1840年以来帝国主义列强之不平等条约强加给中国人民的经济压迫和经济侵略;而且中国的关税主权得到国际社会承认,也反映并且符合中华民族的共同利益和中国人民反抗外来侵略、保卫国家经济主权的强烈愿望,对于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还有的研究者提出;虽然目前学术界对南京国民政府的“关税自主”政策在认识上无疑是有了极大的深化,在研究上有较大的进展;但是如果要真正地搞清其历史真象,科学地说明其历史作用以进一步深化对其之研究的话,则必须要结合当时南京国民政府自定税率政策出台的国际背景与国内社会背景,分析其在关税自主权上到底有多大的自主程度,必须要在更大的范围和更广阔的视野下做更全面的考察。[2]
3、外债整理:这是晚清民国经济史上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所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重大财经问题。因此,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大陆学术界即一直比较重视对该问题的研究,不断地发表相关论著。[3]通过长期而精心的研究,学者们认识到:在晚清和民国初年,当时的中
央政府面对内支外绌的财政困境,即以广借、滥借外债为其解决财政困难的灵丹妙药。其中,仅北洋政府即举借外债高达99110万元,并由此形成了滥借外债—拖欠债务或无力还债—因缺少诚信而致使外国银行团不敢再大规模借款给中国政府—因借不到外债而中央财政状况进一步恶化的恶性债务危机链条。这一做法,不但极大地恶化了当时中央政府的财政状况,而且也使中国的国际信用和国际形象受到严重损害。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为了恢复国际信用和争取列强对其的政治支持,承认了晚清和北洋政府所遗留下来的巨额外债义务,并于1929年成立了“整理内外债务委员会”以整理债务,还决定每年从关税项下拨款500万元作为偿还外债的基金。
对于南京国民政府的“外债整理”,学者们研讨的着重点首先在于如何评价其主观动机和客观作用。如有的研究者指出:对南京国民政府而言,如何处理晚清政府和北洋政府遗留下来的巨额外债,不仅是一个中外经济关系问题,而且也是其争取帝国主义列强承认和支持的国际政治问题。因为如果解决不好这个问题,南京国民政府就无法得到帝国主义列强的正式承认,更别指望得到新的外国借款来缓解其经济和财政困难。所以,在主观上,南京国民政府是把整理与清偿前政权遗留下来的巨额外债,作为获得列强承认的重要政治手段来考虑的。这就决定了南京国民政府虽然在偿还内债方面的债信极差,但它在偿还旧外债、恢复外债债信方面的确是很认真和很努力的,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据统计,从1927—1933年间,南京国民政府对有确实担保之外债(如以关税、盐税、铁路、矿山、企业等为担保的),即清偿本息达24900余万银元;对于没有确实担保的外债,截止至1934年6月,已承认并归入整理的达109600万银元。至1937年7月以前,南京国民政府平均每年偿还外债1亿元左右。由于当时的资本主义世界正经历着1929—1933年经济大危机,各国间相互赖债已是一种普遍现象,因而南京国民政府整理和偿还外债的努力显得很突出。它对于提高南京国民政府的债务信用,促成国民政府成立后的第一次举借外债高潮的到来,起到了极大的积极促进作用。还有的学者在研究了南京国民政府的铁路外债整理活动后指出:1936年,南京国民政府铁道部着手进行了大规模的铁路外债积欠整理,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铁道部与财政部便逐一与各债权国进行谈判,经过艰苦、困难的反复协商,终于在一年之内,陆续完成并公布了各铁路旧债的整理办法。由于措施得当和债权国与债务国之间谅解与合作的态度,使得此次铁路借款的整理能够
顺利完成,并且为此后的铁路建设借债开辟了一个新的积极的里程碑。
与此同时,有的研究者也注意到了南京国民政府整理外债工作的二重性特别是其消极作用。这种消极作用主要表现在:(1)、南京国民政府的外债整理,虽然在外交上、在争取欧美列强的承认和支持上,取得了一定的短期效果;但它同时也承袭了巨额而是无法摆脱的沉重之财政负担。(2)、南京国民政府对外债的清偿和整理,固然使久已坠落的中国债信又有所恢复,但它却是以增加中国人民的负担为代价的。(3)、由于帝国主义列强借债给中国政府的真正目的,是想要控制中国的经济命脉,攫取政治上的特权和丰厚的经济利益。因此,南京国民政府整理与清偿外债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就具有丧失部分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意味。[4]
其次是对1927—1937年这10年间南京国民政府继续举借外债相关问题的深入探讨。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大陆的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在
1927—1937年的这10年间,南京国民政府鉴于北洋政府滥借外债,导致中国之国际偿债公信能力减弱和中央政府债务危机的教训,故对举借外债一事,力持慎重态度,一般情况下,皆不轻易举借外债。但自1980年代以来,已有相当一部分学者撰文指出:这种传统的观点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如吴首天根据《中国金融年鉴》第一册第68—70页相关资料记载提出:在1927—1937年间,南京国民政府一共举借了外债14笔。其中,所借外债数额和影响较大者有:1928年财政部向中比庚款委员会举借的500万元“华比六厘美金公债,1931年的美麦借款,1933年的美棉麦借款和1936年的中德易货信用借款等。[5]
既然有史料能够充分证明,南京国民政府于1927—1937年间确实是举借了外债。那么,在这10年里,南京国民政府究竟一共借了多少外债?对于这一研究南京国民政府外债问题所必须要回答和解决的基本问题,学者们却众说纷纭,各持异见。如郑会欣认为,抗战前10年间,南京国民政府所借外债一共有87笔,借债额约合20730万美元,实际借款额为16118万美元。王方中认为,抗日战争爆发前的10年中,南京国民政府的外债总额在6000万美元左右。千家驹认为,抗战前10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开所借外债共14笔,总债额约4亿美元左右。吴承明认为,南京国民政府在1931—1936年间实际起债额为8707万美元(其中,财政借款3584万美元,铁路借款5123万美元),未发行额5442万美元(其中,
财政借款3291万美元,铁路借款2151万美元)。许毅、金普森等认为,抗战前10年间南京国民政府所借外债总额约在7960万美元。[6]对于上述不同意见,有研究者分析其原因说,一是由于某些借款是由借贷双方秘密进行的,债额多少一开始就不明确;二是因为当时中外币制、币值的变动很大,物价、汇率也波动得很厉害,从而影响了研究者对外债总额的准确统计与判断。[7]
其三是对抗战前10年间南京国民政府举借外债特点的分析。有研究者指出:与晚清、北洋政府的外债举借活动相比,抗战前10年间南京国民政府的外债举借,具有如下的鲜明特点:一是规模较小,笔数较少(如晚清政府共借外债208笔,债额13亿多库平银;北洋政府共借645笔,债额15。7亿银元)。二是债权国比较集中——主要是向美国借,而不是如晚清和北洋政府那样,四处滥借,使得其所面对的债权国有美、英、法、德、比、俄、荷、意、西、加及亚洲的日本等。三是欧美列强为了支持南京国民政府的反苏反共立场,将借债视为对它的一种政治支持。故一方面,在利息、折扣等经济利益上均做了一定程度的让步——抗战前10年间南京国民政府所借外债之利率较低(一般在5%至1。5%之间)、折扣较少(一般在93折至99折之间),而晚清和北洋政府所借外债的利息一般在8%至9%之间,折扣普遍在95折至83折之间;另一方面,在外债条款签订时,也一般地不象对待晚清、北洋政府那样附带一些旨在控制中国的附加条件,在利率、偿还期限和偿付保证等问题上,也还尚不算是苛刻和强人之所难。[8]
其四是在南京国民政府外债政策评价上的意见分歧。在对南京国民政府外债政策如何评价上,持批评态度的学者认为:1927—1937年间南京国民政府之所以借外债的规模较小,主要是受当时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所致,即:(1)、在1929—1933年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大危机的影响下,帝国主义列强因自顾不瑕而暂时无足够的经济实力向中国以借款方式进行经济侵略;(2)、欧美列强尚处在由承认北洋政府到承认南京国民政府的转变过程中,暂时不可能向国民政府大量提供借款;(3)、中国历年所欠外债已高达10余亿元,可抵押的收入项目几乎已全部抵押完毕;(4)、中国政府本身的债务信用问题,使得南京国民政府需要先实行一条以整理清偿旧外债为重点的外债政策,为其尔后获得大量贷款创造条件和恢复债信力。对于南京国民政府抗战前10年所借外债的用途,持否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其主要是用于了内战特别是剿共战争。例如,1934年前后,
正是蒋介石发动对中央苏区军事围剿之际,故1933年的棉麦借款无疑起到了增强蒋介石内战实力的作用。不仅如此,棉麦借款实际上是美方借机向中国市场推销剩余产品,而当年中国正普获丰收。“此种措施,不惟民食发生恐慌,而社会金融当受极大之影响,为害之烈,何可言喻。”[9]
而持肯定态度的研究者则认为:从总体上看,1927—1937年间的国民政府举借外债,一方面,固然是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进行经济侵略的重要手段;但是从另一角度看,它也起到了为当时的中国经济建设提供资金,引进现代技术,促进中国发展现代化和增强国力的积极作用。所举借的外债还有相当部分是用于了经济建设之中。如有的研究者指出,抗战前10年间,南京国民政府通过举借外债,共修筑铁路3793公里。其中,仅1936年初至1937年7月间即筑路达2030公里,是前8年的6。5倍。不仅促进了当时中国的铁路建设,而且为其后国民政府在抗日战争的艰苦条件下,争取外援开辟了一条新路。[10]
总之,对于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外债政策及其对当时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之研究,目前国内学术界已达到了一个较高的水平,要实现新的突破,无疑已经具有了相当大的难度。
4、币制改革:自晚清至北洋政府时期,中国的货币制度都极其混乱,货币种类极多。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流通的本位币即有银两、银元,其中银两又有规元、库平、关平等,银元有鹰洋、墨洋、龙洋、袁头等。辅币则有铜毫、铜元、制钱和各种各样的纸币。币制混乱,造成了国内商品流通困难,不利于经济发展,也严重地影响了国民政府的财政征收。对此,南京国民政府于1933年进行了“废两改元”的币制改革,在确立银本位政策,使银两的成色、形状和重量均规范化和统一化的基础上,使银元成为全国统一的货币。随后,南京国民政府又于1935年进行了名为“法币政策”的币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有:(1)、发行新货币——法币。即将中央、中国、交通和农民四大国有银行所发行之钞票定为法币。“所有完粮纳税及一切公私款项之收付,概以法币为限,不得使用现金。”(2)、实行白银国有政策,“所有银元持有人,立即将其缴存政府,照面额换领法币”。(3)、确定法币在对外汇率上与英镑、美元挂钩。
“废两改元”和“法币政策”,是193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一项极其重大的
财经政策,也是中国货币制度史上的大事。对此,中国大陆学术界主要将重点集中在对“法币政策”的讨论上。概而言之,目前大致可分为如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坚持旧说,继续对“法币政策”这一币制改革措施,持基本否定态度。持这种观点的研究者认为:虽然南京国民政府于1935年所实行的法币政策可能会对当时国家经济的发展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具有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但是从其本质上看,“乃是国民党政府的一项反动财政经济政策,它既为帝国主义的侵略服务,又为维护国民党政府的反动统治服务”。它既是国民党政府企图通过金融垄断和管理通货以摆脱其财政危机的措施,又因其强烈的殖民地性质,不但导致了当时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并且因其作为全国通货膨胀的起点,成为抗战及其以后中国物价飞涨、国民经济迅速崩溃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法币政策对于中国社会经济所起的作用,就其占主导地位和长期发生影响这两方面来说,它的消极作用是主要的,并且是贯彻始终的。”[11]
第二种意见是强调“法币政策”具有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二重性。目前,大多数学者皆持这种观点。即认为:法币政策的实行,一方面,使得自晚清以来全国混乱不堪、花样繁多的货币得以统一和规范,这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促进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有利于国内金融业、工商业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币制混乱给民众带来的沉重经济负担,具有一定的进步作用;但另一方面,1935年的“币制改革”又具有明显的掠夺性和垄断性,正是通过这次“币制改革”,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大银行发行了14亿法币,总共集中了5亿左右的白银在自己手中,并且为以后滥发纸币,向中国人民进行最直接的经济掠夺种下了祸根。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提出:“从货币发展的观点和当时所起的作用看,法币制度应当是一个进步”,“法币制度发展到后来就丧失了原有的进步作用,逐渐变成阻碍社会经济发展,乃至加速国民党政府垮台的一个重要因素”。实际上,持这种二重性观点的学者们意见也不完全一致。他们或者在基本否定法币政策的同时,又肯定“法币政策”在一定时期里还是具有某些积极作用的。或者是在基本肯定的同时,也做部分的否定。前者的代表如黄如桐,他在基本否定“法币政策”的前提下,也指出:法币政策的实行,除在客观上对准备抗战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外,它还促使了当时中国对外汇率基本
稳定,国内资金和信贷松动,利率水平显著下降,各地各类物价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调整,导致了农业和工商业的复苏,社会的生产和流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后者的代表如虞宝棠,他认为:币制改革的最大特点是以法币代替银元,成为全国统一的通货,使币值不再受银价涨落的影响,对工商业经济的发展,无疑是一个有力的推动。币制改革后确定了法币的对外汇率,稳定了与外币的关系,促进了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从货币形态的发展上看,国民党政府施行法币政策已进入了现代型的行列,但因整个国民党政府政治经济制度腐败,没有充分发挥现代货币的作用,发展到后来,流弊丛生,逐渐变成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桎梏。它促进了国民党金融资本的集中,使中国官僚垄断资本得以最后形成,并为通货膨胀种下了祸根。[12]
第三种意见认为,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币政策,至少在抗战之前,其积极作用是主要的。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的认为,从抗战前20个月中国金融市场的情况来看,货币改革从1935年11月开始后,虽然因法币发行量的增加造成了轻度的通货膨胀,但就其对整个社会经济的作用而言,积极方面还是主要的。并且提出:实行法币这一汇兑本位制度不会必然导致通货膨胀。币制政策并不是一种通货膨胀政策,法币后来的恶性膨胀主要是国民党政府迫于战争的需要而推行通货膨胀政策的结果。有的学者则针对过去的传统说法——以法币政策为中心的1935年“币制改革”,是英美等帝国主义列强直接操纵的结果,从币制改革的动因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强调指出,当时南京国民政府实行币制改革,虽然与帝国主义列强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因此而简单化地将发动币制改革归结为英美帝国主义的阴谋,这至少是不全面的。南京国民政府1935年所实行的币制改革,不论是其方案的制订还是计划的实施,应该说主要还是中国人自己筹划、自行推行的。有的针对传统观点关于“币制改革促进南京国民政府完成了金融垄断进而垄断工业,并以此作为四大家族官僚资本已经形成的主要标志”这一流行说法,提出异议。认为,币制改革对官僚资本的形成并不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事实上,
币制改革之后,四大家族的官僚资本也并没有在抗战之前就形成。
[1] 参见:郑学檬主编:《简明中国经济通史》,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98页。鲁振祥等:《内争外患的交错》,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0—41页。邱庆松:《南京国民政府初建时期财经政策述评》,《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3期。杜恂诚:《民国时期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划分》,《中国社会科学》1998
年第3期。黎浩:《试论南京国民政府的裁厘改税》,《历史教学》1998年第8期。袁成毅:《南京国民政府三次“裁厘”述评》,《民国档案》1998年第3期等。
[2]石柏林:《关于国民党政府建立初期经济政策评价的几个问题》,《湘潭大学学报》1985年第3期。李良玉:《论民国时期的关税自主》,《南京大学学报》1986年第3期。高德福:《试论国民党政府的关税自主政策》,《史学月刊》1987年第1期。樊小钢:《论南京国民政府的关税改革》,《浙江财经学刊》1987年第2期。张生:《1927—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关税政策与实践述评》,《江苏社会科学》1998年第2期。曾景忠主编:《中华民国史研究述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19页。
[3]据有的学者统计,从1950—1990年代,中国大陆出版了民国外债史专著9部(其中,资料集8部,专著1部),文章近40篇。参见:金普森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外债研究综述》,《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另:资料集中,比较值得关注者如: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与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民国外债档案史料》12册,档案出版社1991—1992年版;许毅主编:《民国历届政府整理外债资料汇编》2册(内部本)等。
[4] 参见:吴景平:《评南京政府的外债整理政策》,《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6期。徐锐:《略论抗战前国民政府的外债问题》,《民国档案》1993年第3期。王晓华:《国民政府铁路外债整理述略》,《民国档案》1992年第2期。
[5]参见:吴首天:《1927—1937年国民党政府外债政策之研究》,《史学月刊》1984年第6期。郑学檬主编:《简明中国经济通史》,人民出版社2005
年版,第608页。
[6] 参见:吴首天:《1927—1937年国民党政府外债政策之研究》,《史学月刊》1984年第6期。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料》,财经出版社1955年版。张宪文:《中华民国史纲》,河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53页。吴承明:《帝国主义在旧中国的投资》,人民出版社1956版,第183—185页。王方中:《抗战前十年国民党政府借过多少外债》,《近代史研究》1988年第1期。许毅主编:《民国历届政府整理外债资料汇编》(内部本),第2卷,第498页等。
[7] 参见:金普森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外债研究综述》,《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
[8] 徐锐:《略论抗战前南京国民政府的外债问题》,《民国档案》1993年第3期。金普森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外债研究综述》,《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
[9] 鲁振祥等:《内争外患的交错》,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吴首天:《1927—1937年国民党政府外债政策之研究》,《史学月刊》1984年第6期。
[10]徐锐:《略论抗战前南京国民政府的外债问题》,《民国档案》1993年第3期。郑会欣:《引进外资的新模式及其特点——以成渝铁路借款为例》,《档案与史学》2000年第2期。
[11]黄如桐:《一九三五年国民党政府法币政策概述及其评价》,《近代史研究》,1985年第6期。另外,钟祥财提出,美国的白银政策在主导方面是它导致了中国的法币政策成为中国进一步沦为半殖民地的标志。参见该氏:《试析美国白银政策对中国近代经济的影响》(《上海师范大学学报》1986年第1期)。而高德福则认为:由于币制改革的直接原因是美国的白银政策和英国政府直接插手了改革,使得法币具有明显的半殖民地烙印。它虽然具有一些积极作用,但“这种种积极作用不过是昙花一现而已”。参见该氏:《1935年国民党政府的币制改革及其历史作用》(《南开学报》1986年第3期。
[12]此类论著甚多,有意者可参见:黄如桐:《一九三五年国民党政府法币政策概述及其评价》,《近代史研究》,1985年第6期。虞宝棠:《一九三五年国民党政府币制改革初探》,《华东师大学报》1982年第4期;《试论国民党政府的法币政策》,《历史档案》1983年第4期。董长芝:《试论国民党政府的法币政策》,《民国档案》1985年第1期。张宪文:《中华民国史纲》,河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12—413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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