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暂住人口必须在到达暂住地三日以内,持暂住人口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二、凡租用或者留宿暂住人口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当地公安派出所签订管理责任书。
三、对暂住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和贯彻赞助人口的管理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
四、检查督促本单位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五、不得雇用无身份证件、来历不明人员以及不申报暂住和不申请暂住证的人员。
六、制止违法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违法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七、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暂住人口增减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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