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或个体户名称),拟设立(变更)的住所(营业场所)位于 该场所为 所有,面积
平方米,系 租用(借用、自有), (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对该场所具有使用权,可作为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营业场所)。
(注:该证明仅供办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营业场所登记之用)。
证明单位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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