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告责任主体
突发事件发生所在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局各科室、司法所是受理报告和向县局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
二、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科室、司法所应立即采用有线电话、网络等报告方式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局。上报时间距事件发生不得超过2小时,详情和进展情况应随时续报;上报县委、县政府、县委政法委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
三、报告事项及内容
突发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目前形势、已采取措施,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应即时报告:
1、当地的群众发生纠纷处理不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重大政治、社会影响的;
2、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失控、擅自脱离指定县域、重新犯罪、收监过程中突发事件,监管过程中其他突发事件; 3、安置帮教人员衔接过程中突发事件;
5、其他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4、县管医患纠纷、法援事项、公证事项中突发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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