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小学
票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收费票据使用,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票据,是指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和发放,由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单位进行财务往来结算等应当使用财政票据的财务行为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
第三条:财政票据包括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单位资金往来票据、幼儿园收费专用票据、接收社会捐赠票据等。财政票据由财务室统一管理。
第四条:收费审批、票据领用、票据使用、票据保管和票据清查等不相容岗位相分离。
第二章分工与授权
第五条:单位票据使用实行一把手审批制度,金额较大的收费还应由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总务室负责检查监督学校的收费行为。
第六条:财务室会计负责统一管理学校收费票据,负责收费票据的领购、发放、收回
工作,并负责所收款项必须全额纳入财务室统一核算工作。
财务室出纳负责票据的使用,费用的收取,收入对账及日记账工作。
收费票据的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各分校(部门)负责人对本分校(部门)收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实施与执行
第七条:票据领购管理人员清理票据库存,测算票据用量,根据用票计划凭《财政票据领购证》和博思软件管理卡办理有关上报核销和领购业务。
购领票据时,做到先核销后购领,申购数量上做到“核旧领新”。在票据核销上,做到先自查后核销,只有自查合格后才申请核销。自查合格要做到:
1、票据存根装订正确,号码连续并按升序排列;
2、票据存根或作废票据各联次保存完整;
3、作废票据注明作废字样;
4、票据各要素填写齐全、正确;
5、专用收据按规定用途使用:
7、票据填开未超期使用;
8、收款项目合法、合规;
9、收费标准依法、依规。
第八条:收费申请。各分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收费申请,经单位负责人根据收费许可证或其他有关规定签批同意后报总务室,总务室报单位一把手签批同意后,按程序统一进行收费活动。
第九条:各校(部门)收费当日将收费款项上交出纳人员,出纳人员根据收费情况到票据管理人员处领用相对应种类票据,票据管理人员在票据领用登记本上填写收费票据的名称、起止号、数量等,由票据领用人员当面检查收费票据是否存在重号、漏号、缺页等情况,无误后,在“收费票据领用登记本”上签字,以便明确责任。最后出纳用博思软件开具机打票据。开票时如有作废票据要在软件中作废并打印作废字样。
第十条:收费完成后要及时将款项存入银行,同时进行财务核算程序。应缴入国库的按规定期限足额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一条:收费票据使用完毕,出纳应及时将存根联交回票据管理人处办理注销手续。票据使用人应用博士软件打印收费总金额、票据作废情况等。交回的各类收费票据,须经收费票据管理人员审验合格后,方可注销。票据管理人员对票据领用人交回的收费票据存根以及未使用的空白收费票据必须严格审查验收。凡存根缺页、无收款人签章、混用收费票据的,一律不得注销。每季度末票据管理人员用博思软件同时携带作废票据和收费情况上报财政部门进行核销。
第十二条:财政票据存根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要保管5年,保管期
满后或因保存困难需要提前销毁的上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相关程序进行销毁。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学校总务室应对财务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对有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根据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从学校财务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买(领)票据及借用他人票据、盗取盗用票据;
2、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让、转借、代开票据;
3、擅自印制票据和未按相关规定领用、使用票据;
4、未按规定开具票据,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不一致、填开项目不齐全、涂改伪造票据、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开票据、扩大票据使用范围;
5、未按规定保管票据,发生票据丢失、被盗、毁损;
6、擅自销毁票据的存根联、票据领用登记簿;
7、未按规定缴销票据,私分、截留票据收入;
8、其他违反票据管理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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