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我省农产品品牌引领战略,以“齐鲁灵秀地 品牌农产品\"为主题,打造山东农产品整体品牌形象,提高知名品牌农产品的认知度、美誉度和忠诚度,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优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8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是指山东省辖区内从事粮食、油料、果品、花卉、蔬菜、食用菌、茶叶、中药材、畜产品、水产品等生产经营的主体在其产品或服务上使用的,且在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产生积极影响的,区分于同类和类似产品或服务的名称、用语、符号、标识及其组合。
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按照品牌拥有主体和范围不同,分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农产品企业品牌。
第三条 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是把全省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农产品企业品牌,按照分类和评审结果进行编排纳入目录,由山东省农业厅发布,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 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评价审定工作,以消费者、关联生产者评价为基础,以独立的第三方评价组织为主体,坚持自愿、无偿、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山东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全省农产品品牌的挖掘、遴选、培育、推介、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山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
(一) 组织编制《山东省农产品品牌发展总体规划》,推进全省农业品牌建设工作; (二)组织建立农产品企业品牌和农产品区域品牌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制定评价方法; (三) 组织制定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评价指南并按程序公布;
(四)组织对申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产品进行消费者评价、关联生产者评价和第三方评价;
(五)授权委托第三方承办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审定推荐工作;
(六)组织制定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对第三方组织提报的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评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程序报厅长办公会审定。
(八)组织制定《山东省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标识授权使用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 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的审核、推荐工作,并实施管理监督。
第八条 承担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评价工作的第三方应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组织,具有独立、专业、公正、公平的主体地位.所需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不以赢利为目的。在委托范围内开展农产品品牌评价审定和技术服务工作,不得将委托事项再行委托,并接受山东省农业厅的监督。 受托第三方组织主要职责:
(一)受理各市推荐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申报资料;
(二)对申报单位和产品的资质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负责组织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专家评审队伍,建立专家信息库;
(四)组织专家依据《山东省知名农产品企业品牌评价标准》、《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评价标准》和《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评审规则》,对申报农产品品牌进行评价; (五)提出需进行现场核查的农产品品牌名单,按评价标准、评审规则和现场审查作业指导书等进行现场评审;
(六)在消费者、关联生产者调查评价,专家材料评审,现场核查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报告,向山东省农业厅提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推荐名单.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山东省知名农产品企业品牌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农产品及原料产地在山东省境内;
(二) 申报产品已取得商标注册证书,注册商标注册人为申报单位,并在申报产品包装、交易文书、宣传资料、展览等使用三年(含)以上;
(三) 按标准组织生产,符合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取得相应的认证许可资质;
(五) 产品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近三年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均为合格的;
(六) 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中的一项或多项,并在有效期内; (七)农业产业化省级(含)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或省级(含)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产品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和顾客满意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八) 制定品牌培育管理体系,设计品牌形象、用语、标识,注重品牌传播; (九) 具备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建立产学研合作推广机制;
(十)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申报前三年内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条 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社团、事业)资格,注册地、农产品及原料产地在山东省境内;
(二)申报主体取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书,已发放使用人《集体商标使用证》或《证明商标使用证》,并制定切实有效的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三)申报区域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将该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出台具体的品牌建设规划、发展目标、组织领导、经费保障、政策扶持等落实措施;
(四)产业发展符合国家、省政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区域产业特色鲜明,区域内核心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效益突出;
(五)注重提升品牌价值,设计区域公用品牌形象、标识和宣传用语,开展强有力的品牌形象塑造,并已成为地方政府对外宣传推介的名片;
(六)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农业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实施基地标准化生产。申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必须达100%.
(七)申报区域必须通过地理标志认证,核心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通过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且在认证有效期内。
(八)申报区域应建立质量诚信联盟机制,实施农业投入品购进、使用、保管登记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
(九)建立健全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相配套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围绕产业发展建立相应的公共检测中心和研发中心,具备一定的科技创新基础.
(十)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第十一条 近三年内,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单位不能申报列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
(一)申报单位主体地位不符合法律要求,产业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要求; (二)应获得行政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获得的;
(三)申报产品质量存在由省(含)以上行政监督部门抽查不合格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 (五)消费者投诉率高,有重大媒体曝光的;
(六)在行政监督、金融机构、财税部门等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审定程序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
第十三条 山东省农业厅印发《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申报通知》和《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愿、如实提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申请表》和相关的说明性、证明性申报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后15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书面推荐意见,报送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后15日内完成审核,提出意见和确认是否予以推荐.同意推荐的提出推荐意见,并将《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山东省农业厅。
第十六条 山东省农业厅自收到申请后15日内委托第三方进行资格审查,对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受托第三方自接受委托起15日内向山东省农业厅提出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名单。
第十七条 根据第三方建议,山东省农业厅委托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机构对申报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检测费用由被抽检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山东省农业厅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途径对申报产品品牌知名度、顾客满意度等进行社会调查测评。
第十九条 受托第三方组织专家依据《山东省知名农产品企业品牌评价标准》、《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评价标准》和《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评审规则》,对申报农产品品牌进行评价审定.
第二十条 对于申报资料不详实、数据存在显著性差异等情形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由专家组提出核查意见报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农业厅组织现场核查,并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有关材料。逾期不提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一条 受托第三方汇总专家评审、社会调查测评等结果,形成评审报告,向山东省农业厅提出推荐名单。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推荐名单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者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经过公示无异议的,以山东省农业厅名义发布公告。 第五章 品牌目录证书和标识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农业厅对评价审定的知名农产品品牌形成《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统一组织发布品牌信息和消费索引。
第二十五条 列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品牌,由山东省农业厅颁发品牌目录证书,并公告。同时,山东省农业厅可授权使用山东省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标识。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农业厅制定品牌目录证书格式、编号规则和山东省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标识的使用规定、编号规则等.
第二十七条 品牌目录证书和标识使用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八条 列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单位在品牌目录证书有效期内,应在单位网站、宣传册、展览和产品广告、包装物、说明书等使用统一规定的山东省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标识,但单位宣传资料必须注明列入品牌目录的具体产品、规格型号和注册商标等。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标识应该在品牌目录证书载明的产品类别、范围内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未列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的,不得冒用山东省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标识;被暂停或取消《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产品称号或超过有效期的,不得继续使用山东省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标识。
第三十条山东省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标识为依法注册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禁止转让、伪造、制造山东省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标识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识。 第三十一条 列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单位如在有效期内单位名称或者产品注册商标发生变化的,或其它需要变更品牌目录证书内容的,应当15日内通过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山东省农业厅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使用山东省农产品品牌
整体形象标识。 第六章 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每年发布一次,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六个月可提出延续申请。
第三十三条 实行动态管理,列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单位应按规定向山东省农业厅报送生产经营与品牌管理情况;应自觉接受山东省农业厅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委托第三方进行,但不得向被检查方收取费用。具体办法由山东省农业厅制定. 第三十四条 列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或停止其《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资格. (一)发生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弄虚作假,申报资料不实的;
(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故的; (四)顾客满意度下降,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反映强烈的; (五)管理运营体系出现重大问题的;
(六)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申报的; (七)品牌产品停产一年以上的;
(八)超范围使用品牌目录证书和标识的; (九)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十)其它暂停或停止情形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暂停或停止使用的,由山东省农业厅对外发布公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评价、审定、处理决定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山东省农业厅提出申诉。
第三十七条 参与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评价、审定、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评价、审定、监督事项,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并取消其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山东省农业厅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山东省农业厅应
当对举报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授权使用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山东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提高农产品质量,维护和扩大山东农产品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的正确、规范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并由山东省农业厅确认、发布的证明性标识.第三条 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包含广告语、卡通和品牌整体形象,其所有权归山东省农业厅,未经授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章 申请使用基本条件
第三条 申请使用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者,必须是已经纳入《山东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各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组织,且产品原料生产地必须在山东省现辖行政区域内(海洋捕捞品除外)。
第三章授权使用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向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
2、纳入《山东农产品品牌目录》通知文件; 3、产品质量标准文件及其他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4、产品质量控制措施与管理体系文件; 5、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
6、申请产品属于区域公用品牌的需要提供区域公用品 牌所有者的《授权书》; 7、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授权程序
1、申请人向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15日内,组织 实地考察,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级农业主管部门;
3、市级农业主管部门自收到县级申报材料10日内完成审查汇总,并上报山东省农业厅; 4、山东省农业厅按季度组织对各地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山东农业信息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与申请主体签订《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授权使用协议》; 5、山东省农业厅到商标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授权使用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需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按第五、第六条规定向山东省农业厅重新提出申请,经授权后方可继续使用;逾期未申请或者重新申请经复审未通过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使用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没有使用完印有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的包装品、宣传品等,必须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监督销毁,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授权使用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市场主体的权利: (一)在其产品或产品包装上使用该标识; (二)使用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进行广告宣传;
(三)在生产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市场营销等方面优 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四)依法使用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时,可以根据需要按
等比例放大或缩小复制,但不得改变山东农产品标识的形状和颜色。 第八条 授权使用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的市场主体义务: (一)诚实、守法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产品 质量稳定可靠;
(二)接受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对其产品的抽检,配合质量检测工作人员的工作;
(三)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产品召回制度,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山东农产品品牌声誉;
(四)不得向其他非授权市场主体出售、借用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
(五)在授权使用期内进行更名、重组或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备,经市级农业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山东省农业厅。 (六)对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标识管理与保护
第九条 山东省农业厅负责对授权使用市场主体进行跟踪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和公众的监督,受理出售、借用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有关投诉.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违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使用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的;
(二)未经许可,使用与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的;
(四)故意为侵犯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五)其他侵犯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 授权使用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的市场主体如出现重大责任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吊销证照、关闭、停业整顿等情况,山东省农业厅应及时终止《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授权使用协议》执行,并保留追诉相关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山东农产品品牌标识授权使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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