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目的
第一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公司驾驶员的管理,本制度未涉及事项按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2章 行为规范
第一条 所有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
第二条 敬业、驾驶作风端正、遵循职业道德。所有驾驶员必须遵守本公司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 与用车部门搞好协作,未经批准不得用公车办私事。 第四条 上班时间不出车时,驾驶员必须在办公室等侯工作,若临时有事离开必须向综合部请假。
第五条 接到任务的驾驶员,要准时出车,不得误点。
第六条 驾驶员请事假,必须经综合部批准。高层管理人员专车驾驶员须经领导同意后,方可请假。
第七条 开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专车的驾驶员,相关人员公事外出或外地学习、开会期间、驾驶员工作由车管员负责安排。
第八条 所有驾驶员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无故缺勤者一律按旷工处理,驾驶员不听从安排、耽误公事,严重者给予开除处理。 第九条 晚间驾驶员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第十条 车辆实行“谁驾驶谁负责保管的原则”。
第十一条 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驾驶员均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
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第十二条 驾驶员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爬头、紧跟、争道、赛车等)。
第十三条 驾驶员应经常检查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齐全。 第十四条 车内不准吸烟。
第十五条 驾驶员下班后,车辆需回库。第一次违者,批评教育并罚款。第二次起,每次加倍处罚,车辆附件一切损失均由驾驶员负责,如车辆失窃,驾驶员须负一定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离开车辆时,驾驶员应注意以下两件事项。 (1)驾驶员需要离开车辆时,必须关好车窗、锁死车门。 (2)车中放有物品或文件资料,驾驶员又必须离开时,应将它们放于后行李厢内并加锁。
第十七条 出发前,驾驶员应做好出车准备,检查车辆油耗、刹车系统、轮胎等方面;收车后,同样做好相关工作。在出发前,应确认路线和目的地,选择最佳的行车路线。
第十八条 所开车辆必须经综合部、及相关领导同意并办理手续后,才能进行车辆大修理。车辆修理完后,应认真做好确认工作。 第十九条 出现事故时,驾驶员应能迅速做出应急处理,并向综合部和公司领导报告。
第3章 礼仪规范
第一条 驾驶员应注意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 (1)保持服装的整洁卫生;
(2)注意头发、手足的清洁; (3)个人言行得体大方;
(4)在驾驶过程中,努力保持端正的姿势。
第4章 车辆保护规范
第一条 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车。每月至少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一次,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第二条 驾驶员每天下班前擦洗自己所开车辆,做到晴天停车后无灰尘,雨雪停车后无泥点。前后挡风玻璃和车门玻璃要保持清洁,轮胎外侧和防护罩要经常清洗,做到无积土。车厢内做到无污渍。 第三条 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第四条 出车前,还搞好车容卫生,车外要抹洗干净,车辆也要勤打扫,保持车内的整洁卫生。
第五条 出车前,要坚持“三检四勤”制,做到机油、汽油、刹车油、冷却水、轮胎气压、制动转向、喇叭、灯光的安全可靠,保证汽车处于良好安全状态。
第六条 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燃料、滑润油料、电液、冷却液、制动器和离合器总泵油是否足够,检查轮胎气压及轮胎坚固情况,检查喇叭、灯光是否良好,路单、票证是否齐全,检查随车工具是否齐备。
第七条 按照车辆技术规程启动引擎,察听声音是否正常,查看引
擎装置坚固情况,查看有无漏油、漏水、漏气。如有故障应予排除并报车管部门或人员。
第八条 出车前严禁酗酒,行驶中注意力要高度集中,严禁抽烟、谈笑及做其他有碍驾驶的动作。
第九条 行车过程中,密切注意道路上的车、行人动态,与前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通过十字路口、繁杂地段、转弯拐角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遇到对方车辆违章行驶,应主动避让,避免发生事故。
第5章 违章与事故处理
第一条 违反交通规则,因驾驶员故意或其本人重大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其赔偿金额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条 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除认定是驾驶员故意或其本人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处理办法如下。 (1)违章停车、证件不全、高速驾车或违反交通规则等罚款,由当事担全额罚金。
(2)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车辆伤害时,如属公司车辆损害保险范围,当事人可免除赔偿责任。但在保险范围之外,当事人应负责损失实额与保险金额差额的二分之一。
(3)当公司车辆交通违章次数超出安全委员会限定的指标时,对公司的罚款由当事人负担。
第三条 酒后开车损坏车辆者,由驾驶员负责维修费用;如发生交通事故,除负责维修费用外,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第四条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事故现场,驾驶员应做到:
(1)迅速与公司联系,接受公司的相关指示;
(2)如发生人身伤害,应将伤者迅速送到最近的医院进行治疗; (3)应记录下对方车辆的驾驶证号和车牌号,做好事故报告单; (4)从对方驾驶证上,记录下对方的住址、姓名、工作单位、电话、身份证号码等;
(5)尽量取得对方的名片,以便事后联系相关事宜;
(6)牢记对方车辆损坏的部位与程度、条件许可时,可利用手机、照相机拍下现场实景;
(7)记录事故现场目击者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资料; (8)对模糊不清或把握不大的问题,不得随意回答交通警察的询问; (9)除完全认定是自己的过失外,不得将责任揽于一身。
第6章 运送货物管理
第一条 驾驶员在运送货物过程中应做到
(1)出车前负责进行对车内货物的搬运以及清点,做到单、货一致。 (2)到达指定地点需记录到达时间,货物签收人员需签字。 (3)货物到达之后配合签收人员进行货物清点,并且记录运输物品数量。
(4)运输后需及时对车辆内外以及运输的储存用品进行清洗。 (5)货物、储存用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需由驾驶员进行赔偿。
第7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二条 驾驶员考核依综合部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对于工作怠慢、违反制度、发生事故者,视具体情节
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理。
第8章 其他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呈公司领导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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