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案例汇编(一)
一、国有企业募集设立改建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企业火炬化工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火星化工原料厂决定共同作为发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 千万元。火炬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 400 万元;火星化工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 200 万元;另外,火炬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 1100 万元,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股份以外,其余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
试分析:
1. 发起人是否符合法定人数 ?
2. 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定最低限额 ?
3. 发起人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4. 股份的公开募集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
某国有企业A与某集体企业B、某大学C达成协议,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D。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人民币,其中,A用货币出资10万元,用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5万元,B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0万元,C
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专利权作价出资5万元。在实际出资过程中,分别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出资的A、B、C,都依法办理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且,C已将其以货币形式出资的10万元存入D公司的临时账户,只有A用货币出资的10万元尚未到位。
试分析:
1.拟设立的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公司章程中是否可以对注册资本做出规定?D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A、B、C的出资形式是否合法?其实际出资过程是否合法?为什么?
4.在认缴出资额方面,违法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三、公司法人财产与投资者个人财产相区分
张某,是一位个体户。他与另一位个体户共同发起成立了一家A服装贸易公司,并由该公司买下了张某全部的产业。不过,公司并没有给他现款,而只是给他股份和债权(即公司承认欠他的钱)。张某几乎拥有了公司全部股份(90%)。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最终解散。张某声称自己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他借给公司的钱。但是,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既然公司成立后的业务与公司成立前完全一样,而且张某拥有公司几乎全部的股份,所以,实质上A公司几乎就是张某的私人企业,张某就是公司。因此,张某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债权债务关系。张某无权要求公司财产偿还所欠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公司财产,以清偿债务。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试分析:
1.张某对公司的身份究竟是什么?
2.张某要求清偿债务有无法律依据?
3.法院将如何处理该债务清偿案件?
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
F股份有限公司是1999年4月成立的新企业,其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其上市交易。2000年9月,董事会考虑到公司近期不太景气,在2000年的前六个月处于亏损状态,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议发行新股50万元,每股面值10元,股票以票面金额面值出售。股东大会做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在2000年10月,公司即在报纸上刊登发行新股的公告。
试分析:
1.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是什么?
2.F公司发行新股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有关部门应如何处理此案?
五、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某市宏发机械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于2001年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分立为东方机器设备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和大河构件厂(以下简称大河厂)。宏发公司分立时,其财产做了相应的分割,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东方公司与大河厂就宏发公司分立前的债务达成协议,全额由东方公司承担。公司于2001年5月5日做出分立决议后,5月15日前通知了债权人,并在5月5日至6月5日连续在报纸上就分立事宜公告了三次。
宏发公司的某甲债权人接到通知书后,于5月20日向宏发公司提出了清偿债务的要求;某乙债权人接到通知书后,于5月30日向宏发公司提出了提供相应债务担保的请求。宏发公司对某甲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并对某乙债权人的要求做出了承诺。2001年6月1日,公司正式分立。宏发公司的在外地的债权人某丙未接到分立通知书,于2001年8月2日才知晓宏发公司已分立,于是分别向东方公司和大河厂主张债权,但东方公司和大河厂均以公司早已分立为由拒绝了某丙的要求。某丙遂诉诸法院。
试分析:
1.公司分立时,应如何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及其他债权人?
2.某甲与某乙债权人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某丙的债权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六、公司董事同业竞争禁止的法律责任
某甲和某乙均为某市青松化工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松公司)的董事。2000年9月某甲、某乙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两人某丙、某丁合伙开办了一个化工原料厂,
从事聚酯乙烯的生产。其产品与青松化工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2001年1月,青松公司发现本公司某甲和某乙的这一行为。经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免去了某甲、某乙公司董事的职务。同时,公司还要求某甲和某乙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化工原料厂期间所得收入共计20万元人民币交予公司,被二人拒绝。青松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某甲和某乙将其经营化工原料厂所得收入交给青松公司。
试分析:
1.某甲和某乙与他人合伙开办化工原料厂的行为是否合法?
2.青松公司免去某甲和某乙董事的职务的行为及要求二人将经营化工原料厂期间的收入交于公司的主张是否合法?
七、公司股东出资不实需承担法律责任
张甲、张乙兄弟二人用自家临街房屋经营汽车修理业务,随着业务的扩大,深感资金不足。该修理铺对面是某县机械厂,因经营不善,连年亏损。厂长于某一直想寻找新的投资热点。1994年5月,张氏兄弟同于厂长一拍即合,拟成立兴发汽车配件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张氏兄弟与机械厂签署协议:张甲、张乙用临街房屋及所有设备、零配件作价出资,共计70万元(张甲40万元,张乙30万元)。机械厂从银行贷款50万元作为出资。公司章程规定,汽车配件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120万元。兴发汽车配件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于1994年6月28日提出申请,不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成立。公司成立后,经营有方,营业收入大幅增长。1994年8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称张甲、张乙二人实物出资不实,直至公司成立,张氏兄弟并未将房产进行过户登记,并且对实物作价过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重新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资产进行了评估。经
重新评估,张氏兄弟用以出资的房屋、设备及零部件等全部实物作价仅50万元。
机械厂知晓情况后,拟再出资20万元暂填补公司资本空缺,但未能取得银行贷款。
试分析: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兴发公司将给予什么处罚?
2.对张氏兄弟将给予什么处罚?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的注册资本一项将做如何处理?
八、公司的股东出资及公司的解散、清偿
滨海市甲、乙、丙三企业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立一家从事生产经营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10万元,其中甲出资20万元;乙出资15万元,另以实物出资折价18万元;丙出资10万元,另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折价20万元及商标使用权出资折价27万元。甲受委托于1992年8月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于8月22日获得批文。同年10月15日,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同年12月,实业公司董事长苏志与一港商和丁公司谈妥,拟在滨海市建立一合营企业。1993年1月10日三方正式签订合同,2月1日正式登记成立。按三方约定,港方于12月底将出资额50万元汇入实业公司账户。但直至1993年7月,实业公司和丁公司仍未将出资额缴清(只缴20%)。港方催缴未果,于8月上旬提出终止合同,同时要求赔偿损失12万元,退还投资额50万元。实业公司迟迟未能答复。港方遂诉至法院。结案后,
甲乙二企业提出终止实业公司,丙不同意。8月25日在公司董事会投票表决时,7名董事中4名赞成终止,3名反对。公司遂宣布成立清算组。9月5日,苏志参加外地的订货会,以实业公司名义与A签订一份购销合同,A于9月20日将定金11万元汇入实业公司。后得知实业公司无力交货,立即提出终止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试分析:
1.港商提出赔偿其因终止合同而造成的损失12万元,应当由谁承担?
2.1993年9月5日苏志与A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如实业公司最终解散,其财产应当按照什么顺序清偿?
4.实业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是否违法?如有,请一一指出。
5.实业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九、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日本某通商株式会社依法在中国武汉设立了一个商务办事处,指定中国公民张某为该办事处代理人。1988年3月,经张某联系,该株式会社与武汉某贸易公司签订一批文山产优质“三七”购销协议。该协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某贸易公司按约交货,并办理了各项手续。该株式会社付给了部分货款,但尚有部分货款迟迟没有清偿。后来,由于该株式会社在日本国内有违法行为,被政府强制关闭,遂决定撤销办事处,并着手变卖办事处财产。某贸易公司得知这一情况,以张某为株式会社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以办事处的财
产偿还株式会社所欠剩余债务。张某认为,所欠贸易公司债务应向株式会社追偿,因合同是以株式会社名义签订的,办事处只是从中联系,不能以办事处财产清偿。此外,张某也反对贸易公司将其列为被告代理人,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代理人,必须有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这是法定的手续,否则不能认定为代理人。
试分析:
1.商务办事处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2.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主要特征有哪些?
3.本案的被告应如何确定?
十、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某甲、某乙、某丙三人共同出资举办一个从事汽车修理的合伙企业,某甲、某丙各出资人民币5万元,而某乙以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某甲、某丙委托某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三人订立一份合伙协议,协议做出如下规定:
1.某甲、某丙的出资以人民币现款出资,于合伙企业成立后1月内,第1期出资2万元,6个月内全部缴付。某乙以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不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三方协商估价为8万元,设备和修理工具不办理过户手续,仍由某乙使用和处置。
2.某甲、某丙不参与企业的事务管理,全部委托某乙执行企业事务。某乙在执行事务中所产生的收益与另外两个合伙人4比6分成,如发生亏损则由某乙承担。
3.某甲个人对赵某负有债务1万元,合伙企业曾替赵某大修汽车1次,赵某欠合伙企业1万元的修理费。赵某提出以对某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4.合伙企业起名“万利得”汽修有限责任公司。某甲和某丙以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责,某乙负无限责任。
试分析:
1.合伙协议有关出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伙协议有关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以及亏损分担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合伙企业协议有关企业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关系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企业名称及债务承担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十一、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争议的法律适用及合营期限
甲方为我国一家旅游公司,乙方是美国一家饭店管理公司。双方拟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的酒店,下面是一份待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部分条款:
……
第二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酒店,其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4名,乙方委派3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不拘任何一方。
第三十六条 合营公司按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三条 对本合同的修改,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后即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外国法律。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的期限不做约定,由双方根据经营状况另行协议。
试分析:
上述合同条款中的哪些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如何修改?
答题要点:
1.所列条款中,第三十六条无错,不需修改。
2.其余各条中有四处不妥,应改正:
(1)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不是合营企业的法定形式。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才可以采取合伙企业的形式。因此,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应改为有限责任公司。
(2)第二十五条改为董事长由合营一方担任的,副董事长应由他方担任。《合营企业法》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3)第四十三条改为对合资经营合同的修改,必须经合营双方签署协议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
(4)第四十四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应适用中国法律。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第四十五条合营企业属于服务性行业的,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期限暂行规定》第3条的规定,合营各方举办服务性行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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