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规定
(试 行)
豫教高字[1992]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坚持以教学为主,努力提高教学质量,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教学管理工作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按照三个面向的要求,遵循教育、教学的规律,对教学活动进行精心计划、组织、调度和监督,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形成稳定协调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设置新专业,进行专业调整。专业设置与调整要遵循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在保证必要的办学条件、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稳步发展,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申报程序和具体要求,按国家教委和省教委有关文件办理。
第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省专门人才培养规划以及社会对人才的实际需求,结合本校办学条件,制定本校年度招生计划。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按学校隶属关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作为人才基础任务下达给学校,由学校教务处为主、有关部门配合付诸实施。
第五条 教学计划是学校培养人才和组织教学的基本依据,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应严肃认真地执行,不得随便更改。一般的变动,须经院、系(部)主任提出,教务处批准;较大的变动,须报主管校长批准。无统一教学计划的专业,各校应根据国家教委有关要求和本校情况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应体现培养目标的基本要求,正确处理政治和业务、理论与实践、必修课与选修课、课堂教学与实践环节等方面的关系,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积极主动地学习。专科学校要突出体现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要求,基础理论教育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专业课教学内容要加强针对性和应用性,体现专科特色。教学计划由院、系制定,经教务处审査,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六条 学期(学年)校历由学校有关部门制定,经校长批准后执行。学校各院、系根据校历制定学期教学工作计划,确定授课时数和各教学环节和周学时,配备任课教师,并在上学期结束前,按学校印制的有关表格填报,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七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制定教学日历,确定教学内容,教学进度
和学时分配,经教研室主任批准执行。教研室主任应经常检査教学日历执行情况,督促教师按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八条 要遵循教学规律和课程特点,根据学生教师情况和教室、实验室等条件,科学地编制课程表,经系、校审核批准,于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一周予以公布。课程表要保持稳定,不得擅自改动。局部的临时性变动须经院、系主任和教务处批准,全校性的变动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九条 各校要认真制定课程建设规划,有计划建设一批优质课程。本科院校要做好重点学科建设工作。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条 学校各门课程应有教学大纲,教师要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没有教学大纲不能上课。要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有关文件,由教研室编写或确定教学大纲,报院、系主任批准。教学大纲应明确规定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内容的范围、广度与深度、学时分配、教学形式、主要参考书目和讨论题目等。
第十一条 各门课程都应有教材(讲义或主要教学参考书),并在课前发给学生。要尽量选用全国统编教材;有条件的学校要制定教材建设规划,建立教材编写、选购、印刷、供应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教材水平和印制质量。
第十二条 课堂教学(含实验课)是教学的基本形式。教师上课必须有教案或讲课提纲,要保证教学内容的思想性和科学性,切实做到教书育人;要加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要讲究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艺术,着重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认真进行作业批改、辅导答疑,切实提高教学质量。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把思想政治教育渗透到教学活动中;要贯彻“双百”方针,分析不同学派的学术观点,批判错误的东西,引导学生钻研所讲授的内容,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学术思想。
第十三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习、社会实践、学年论文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学生必须参加。各类实习和实践都要配备经验丰富的指导教师。毕业设计(论文)一般应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指导。
第十四条 学生应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自觉接受军事训练。生产劳动主要包括工业劳动、农业劳动、公益劳动及各种服务性劳动等。军事训练主要是对学生进行人民战争思想、战备形势和军队条令、条例有关内容的教育。同时,学习一般军事知识,进行队列和步枪射击等训练。学校应指定班主任或辅导员带队,管理学生的劳动和军训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选修课应在教师指导下于开课前一学期内有计划地进行,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经系办公室审核,系主任批准。学生选课后一般不准变动,如因特殊情况必须改选、退选、增选时,须在开课第一周内提出申请,办理手续,未选课程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所修的课程和实习必须认真考试和考核,考核的目的是检査学生学习质量和教师的教学效果;考核的标准是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着重考核“三基”掌握和实际应用能力,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均按学期进行考核,考核范围是一个学期的教学内容。主干课程还应逐步建立试题库。公共体育课应在学期结束前考核完。公共外语课考核,可与国家或省大学外语分级考试结合起来进行。有关部门组织的校际间统考,应在保证正常教学计划的条件下进行。学校要有严格的考试制度,严肃考试纪律,精心安排考务工作,对补考不及格学生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对要求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按学籍管理规定认真审査,严格掌握。对不符合转学、转专业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七条 学校应积极开展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实行教学、科研、生产劳动(实践)三结合,教学改革应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保证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努力实现“计划性与灵活性、基本规格与因材施教、搞活教学与严格管理”三个统一,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要保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占用教学活动时间安排其它活动,教师要遵守教学纪律,按规定时间进行教学活动。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要建立听课制度。校院、系教学管理干部和教研室主任都应定期深入课堂听课,听取任课教师汇报和学生意见,全面了解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情况,针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教学工作,教师之间也要互相听课,取长补短。
第二十条 要建立教学检査制度。主要检査教书育人、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进度、教学效果、教学管理和学生学习情况。全校性的教学检査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在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和各院、系组织进行。学校还要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反馈教学工作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建立逐级教学工作报告制度。为了准确掌握全省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情况,及时总结和推广各校教学及改革的经验。为制定宏观教学管理政策,提供比较科学的依据,建立逐级教学报告制度。即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教研室向院、系向校报告上一学期教学工作的情况。学校要在每年九月底向省教委送交上学年教学工作报告(包括上报典型经验材料和教学改革实验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 建立教学评估制度。开展教学评估是加强教学管理的重要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学校应有计划地开展教师教学水平评估和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并逐步建设一批优质的课程,省教委将不定期对各校优质课程建设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围绕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和提髙教学质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要鼓励支持个人或集体选择有意义的研究课题,边研究、边实践。教研室应结合本学科特点,积极开展经常性的教学研究活动。学校定期召开教学经验交流会。
第二十四条 办学条件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物质保证。学校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重点地充实实验设备、积累图书资料,完善教学文件,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实验室、资料室、电教室、计算机室都要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于教学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个人和集体要予以表彰奖励,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选一次,校优秀教学成果奖一般可两年评选一次,学校还可以设立若干单项奖。对于违犯教学纪律,造成教学事故者,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予以适当行政处分。
第五章 教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院、系和教研室应根据教学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把水平高的教授、副教授和讲师配备到教学第一线担任主讲工作。同时,应配好配齐实验课、习题课、课堂讨论和答疑辅导教师。保证各门课程的教学质量。各校要严格实行任课教师审批制度。除外语、艺术、体育等课程外,助教一般不能担任主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职务教师都应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完成规定数额的教师工作量。各校可根据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和本校实际制定教师工作量实施办法。没有完成教师工作量者,不得在教学工作方面对其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主讲教师一经确定,要保证稳定,任课期间不得随意变动。主讲教师应对本课程的教学质量全面负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明确各级职务教师的教学工作规范和教学岗位职责分工,建立教学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对教师工作业绩和思想表现定期进行考核,一般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情况装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三十条 学校要有计划地培训教师,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学校和院、系应有远期师资培训规划和近期工作安排,教师要制定个人进修提高计划。培训工作应坚持“在职为主、自学为主、校内为主”的原则,紧密结合教学、科研工作实际进行。非师范院校毕业的青年教师还应经过有关教育理论的上岗培训,同时,要有计划组织教师参加社会实践。
第六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校、院、系教研室都要建立教学档案,教学档案的范围:
1.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课程建设规划。
2.自编教材、典型教案、试题、试卷分析以及各种教学录音和录相带等。
3.学期教学工作计划、教学日历、实习计划和大纲、典型经验报告、优秀毕业设计报告或毕业论文。
4.学生学业成绩、学籍变动情况、毕业生质量调査、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审査材料。 5.教学研究活动计划、总结、典型经验材料和教学研究刊物。其它教学文件。
第三十二条 教学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学校设档案室,教务处和院、系要有专人负责教学档案的归纳整理和筛选,并编目造册建立教学档案査阅制度,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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