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些合同纠纷案中,合同对于履⾏地常常会忽略或者没有明确约定,由此会产⽣较⼤的争议,⽽发⽣⼀些没有想象到的纠纷。法律服务合同履⾏地如何确定呢?店铺⼩编就为介绍⼀下最⾼法的⼀些观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和了解。
法律服务合同履⾏地如何确定
(⼀)民诉法解释第⼗⼋条规定了确定合同履⾏地的⼀般规则,适⽤于除民诉法解释特殊规定的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络买卖合同以外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履⾏地法院管辖时,分三个层⾯处理。
⾸先,当事⼈在合同中对合同履⾏地点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确定合同履⾏地,从⽽确定合同履⾏的管辖法院,除该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不考虑该合同是否已经实际履⾏以及实际履⾏地点是否与约定的不同。
其次,如果当事⼈在合同中对履⾏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同纠纷中争议标的的种类来分别确定合同履⾏地。具体分为三种情形:⼀是争议的标的是给付货币的,则以接收货币⼀⽅的所在地为合同履⾏地;⼆是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合同的履⾏地;三是争议标的为前述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之外的其他标的的,如动产、财产权利的交付等,则以履⾏义务⼀⽅的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再次,民诉法解释规定了按照合同履⾏地确定管辖法院的两种特例。⼀是当事⼈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履⾏地,但没有实际履⾏,且当事⼈住所地都不在合同中约定的履⾏地点的,则直接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不再适⽤合同履⾏地确定管辖法院;⼆是当事⼈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的,即时结清的合同,则直接以实际交易⾏为地为合同履⾏地。
(⼆)确定其他标的合同履⾏地时应按照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来确定争议标的
其他标的,是指货币和不动产以外的其他标的,包括动产、财产权利等。实践中应当注意,当事⼈起诉要求对⽅⽀付⾦钱,也即诉讼请求是给付⾦钱,该⾦钱给付请求既可能是基于合同中给付货币义务产⽣的,也可能是基于⾮给付货币义务产⽣的。此时不能直接依据诉讼请求确定争议标的,⽽应按照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来确定争议标的。如买卖合同,A为出卖货物⽅,B为买受⽅,如A起诉要求B⽀付货款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款,A作为接收货款的⼀⽅,其所在地为合同履⾏地;如B起诉A承担⽀付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损失的,争议标的为A负有的交付货物的义务,则A为履⾏义务⼀⽅,A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三)合同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不能按照民诉法解释第⼗⼋条第⼆款来确定合同履⾏地
民诉法解释第⼗⼋条第⼆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分别针对给付货币、交付不动产和履⾏其他标的,总的来说,只考虑了给付之诉的情形。合同纠纷不仅有给付之诉,也存在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单纯地请求确认合同效⼒或者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其争议标的并⾮合同中的具体义务,⽽是合同是否有效或者合同法律关系是否解除的问题,此类合同纠纷就不能按照民诉法解释第⼗⼋条第⼆款来确定合同履⾏地。对此,当事⼈对合同履⾏地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的履⾏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对合同履⾏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最⾼法对于服务合同履⾏地的解释和观点。⼀般被告住所地是没有争议的,最⼤的争议来⾃于履⾏地。上⾯最⾼法对于各种形式的合同履⾏地作出了解释和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它问题,欢迎在我们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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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合同问题# 点击这⼉#进⾏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店铺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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