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应急处理程序 1. 一旦发生医疗差错事故,须立即通知上级医师和科室主任,同时报告医院医政管理人员,白天为院医务处,夜间为院总值班人员,不得隐瞒。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进一步损害,尽可能挽救患者生命。由护理因素导致的差错事故,除按上述程序上报外,同时按照护理体系逐级上报。 2. 由医政职能部门组织科室负责人查找原因。 3. 由医政职能部门组织多科会诊,参加会诊人员为当班最高级别医师。 4. 科室主任与医政职能部门共同决定接待病人家属的人员,指定专人进行病情解释。确定经治医师和科室负责人为差错、事故或纠纷第一责任人,其他任何医务人员不得擅自参与处理。 5. 医政职能部门结合情况,决定是否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病历内容。对于需要封存病历的,由职能部门人员、患者或其家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立即对相关病历内容进行封存,制作封存笔录,封存病历由医院保管。最好封存病历复印件。 6.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的不良后果,在职能部门人员、患者或其家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立即对实物进行封存,制作封存笔录,封存实物由医院保管。 7. 如患者死亡,应动员家属进行尸体解剖,并在病历中记录。 8. 如患者需专科治疗,各科室必须竭力协作。 9. 当事科室须在24h内就事实经过写书面报告,同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医务处。 10.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减免患者住院费用。 成立专门机构 确立专门人员 通知有关部门 奔赴现场一线 负责患方投诉 科室报告 倾听有关当事人陈述 的投诉、陈述 处理医闹 尸体处理 封存病历、 可疑医疗物品 医患双方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