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脉络清楚,逻辑性强,承包商和业主之间风险分担公平合理,不留模棱两可之词。
(2)对业主和承包商的责任,工程师的权力作了明确规定,避免合同执行过程中过多的纠纷和索赔事件的发生。
① 对于每一种可能发生的不测事件,明确定义了业主和承包各自的风险,以及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合理索赔的条件。
② 按照详细具体的索赔条款,每一工程项目的进度、经测算已完工程的工程量要支付的工程款都有明确的规定。
③ 除非合同中明文规定,承包商对永久工程设计不负责任,只限于按图施工(8.2)。
④ 专有一条规定工程的施工由工程师监督(13.1)。这一点欧洲大陆与英国不同,业主权力很大。工程师有广泛的全力,向承包商发出指示,对工程做出变更。作为回报,根据合同规定,承包商有权就超出其责任范围而完成的工作量要求增加报酬。
⑤ 说明了承包商发出索赔通知,保存现场记录并为其索赔提供证据的程序。并规定索赔应在提供的证据使工程师感到满意的范围内支付(53.1~53.5)。 ⑥ 有一对一解决业主与承包商争议的具体规定。 ⑦ 可提交仲裁。
(3)普遍适用性。由于FIDIC合同条件来源于英国ICE合同条件,所以它同原来属于英联邦的国家或地区使用的标准合同条件有很大的相似性。在掌握了FIDIC合同条件之后,就很容易掌握上述国家或地区使用的标准合同条件。
世界银行是国际土木工程项目最大的投资金融机构。世界银行代表明确表示,世界银行极力主张在其参与的项目中使用FIDIC合同条件。实际上,世界银行在其“工程采购招标文件样本”中就使用FIDIC合同条件。
英国《建筑新闻》1991年12月21日刊载一片文章,说到“欧洲的一个国际承包商代表团将于1992年1月下旬访问世界银行,其目的,除了讨论其它事务外,就是劝说世界银行坚持借款国使用的合同文件务必在一般公认的国际合同条件中选取,例如‘FIDIC’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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