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尊是人的基本需要。
作为自然社会中的生命,人必定希望实现自己心中的理想。这个理想包括过程(目标),也包括过程――这就是在处理社会事务时顺利、心理愉快等现实的理想状态。 做为人类社会的个体,人必定期望自己在社会中存有自己的地位,在他人心目中存有较好的整体表现。
因此,马斯洛将自尊作为人解决了生存和安全问题以后的最基本的需要。 基本须要的缺位可以增添一系列的问题:
如果一个人没有自尊,就不会有基本的欢乐,就不可能有幸福的生活。
如果一个人没自尊心,就难以崇尚快乐、归属于和自我实现等更高层次须要的满足用户。所以,每个人都必定崇尚自尊心。
当自尊受到威胁的时候,人会设法保护自尊。这种保护,可能是奋发图强、忍辱负重的积极保护;也可能是采取自我障碍的行为为自己开脱,如通过说谎来表明自己的能力以便维护自尊。
(二)自尊心就是人发展的动力
那些对自己有着积极看法、具有较高自尊水平的人,就会自觉地让自己的行为和自己的认识形成一致,在与同伴的交往中会更积极,在自然探索和社会活动中会更好的发挥主观能动性。他们要求自己会更合理更严格,更有上进心,会在有益的氛围中高效率地学习适当的行为,同时也会明显减少那些不适当的行为。
反之,那些对自己有著消极观点、自尊心水平高的人,或者指出自己在能力上没用,缩手缩脚,唯唯诺诺,消极迷失,变成了“局外人去的阿斗”;或者不管自己犯罪行为与否合乎社会规范,也不管自己若想在他人心目中赢得不好的评价,而只管我行我素,“破罐子破摔”,缺少道德约束;个别的,他们晓得自己难以达到人们的希望,甚至可以搞一些事情去证明对自己的消极重新认识。
所以,提升儿童的自我概念和自尊程度,是儿童发展正当行为的动力,也是减少和消除不当行为最好的预防策略。这对于孩子成长以后参与社会生活,具有特别意义。 (三)自尊心就是自尊心的基础
自尊心是人追求自尊的一种心理愿望,是人追求发展、勇于修正自己的不足以获得自尊的根本原因。专家认为,“自尊心是一种美德,是促使一个人不断向上发展的原动力。”深刻阐述了自尊心对于人类成长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对于自尊心来说,自尊心对于儿童来说更为重要。一时丧失自尊心并不可怕,儿童可以通过自己的犯罪行为寻回自尊心,甚至可能将鞭策儿童发愤不懈努力以赢得自尊心,但丧失自尊心却很可怕,“哀莫过于心死去”就是这个道理。
所以,成人可以小心地利用自尊剥夺去激励儿童,也可以用降低理想状态以便让儿童缓解挫折感;但自尊心却是必须保护的。 (四)自尊心就是人的天性,维护著重培育
让自己有一个愉悦的心理环境,是人的基本需要。而追求自尊的心理愿望,就是追求自尊需要的满足,这是人的天性,是生来就有的。
所以,只要一个人不是受轻微的危害、短时期处在较低的自尊心水平,引致了自尊心轻微的遏止与受损,每个人都存有自尊心。
所以,成人对于儿童的自尊心,重点是保护,而不是培养。如果我们先是损伤了儿童的自尊心,然后又去培养他的自尊心,就会事倍功半,很难取得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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