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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论文

2024-02-11 来源:客趣旅游网


从三权分立看中国政治制度改革与完善

摘要:

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利于监督,但不便于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而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它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我国应当加强人大、政协两个部门对行政的监督指导作用,使民主政治真正得到实行。此外,我国的司法改革迫在眉睫,应当切实加强对法院审判权力的制约。

关键词:三权分立,民主集中制,中国政治制度改革与完善

目 录

摘要………………………………………………………………………………(1)

关键词……………………………………………………………………………(1)

一、前言…………………………………………………………………………(2)

二、当代中国政党制度的结构分析……………………………………………(2)

三、三权分立学说………………………………………………………………(3)

四、三权分立学说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借鉴意义………………………………(4)

五、结合三权分立,继续完善独具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4)

参考文献…………………………………………………………………………(5)

前言: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启动了市场——现代化的发展之路。二十年来,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随着改革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现代性的要求日益突出,面对新的挑战,对现有的制度资源进行结构性的调整并作合理性的梳理,整合,以适应中国社会新一轮发展对社会结构合理性的要求,是进一步深化改革所要面对的目标取向。

当代中国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它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何更好地发挥各政党的利益表达与整合功能?政党制度的完善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对当代中国政党制度进行静态解构,探析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理性发展的取向,这是本文的基本出发点。

正文:

一、当代中国政党制度的结构分析

当代中国政党制度作为一个制度的综合体,可分为两个层面:规范党际关系的党际制度;规范党内组织活动的党内制度。构成党际制度的制度要素包括:政治协商制度;合作共事制度;互相监督制度。构成党内制度的制度要素包括各党的根本组织制度——民主集中制以及各种具体制度(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内选举制度、党内生活制度、党内领导制度等)。

政治协商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常委专题座谈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政协全国委员会与全国人大、政府一起构成了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基本框架。政协除了全国政协的全体会议和主席会议等常规会议外,还通过各工作组和专门委员会开展经常性的政治协商工作。二是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邀请各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的代表人士,举行民主协商座谈会,这些形式主要是民主协商会、谈心会、座谈会等。这些协商形式经过制度化发展,形成了中国政党制度的政治协商制度。

合作共事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中形成的一种重要制度形式。这种制度主要是保障激励各民主党派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对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等。《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具体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共事的各种形式。例如,《意见》规定了要保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中的适当人数比例;规定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等等。

互相监督制度是当代中国政党制度的一个重要制度形式。互相监督包括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监督和各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两个方面。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监督包括政治、思想和组织诸方面。这种监督是各民主党派在四项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保障。同样,各民主党派对共产党的监督也是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的重要制度监督渠道。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民主党派可以通过政协的各种会议提出建议,向政协会议提出议案,也可以通过政协委员视察、举报或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

党内制度反映的是一个政党的组织状态。当代中国各政党都选择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各党的具体制度都是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民主集中制的选择,首先是对当代中国政治文化的认同,民主集中制作为当代中国政治文化中的一个根本制度符号赋予中国各政党在文化认同上的价值意义,它反映的是各政党共同遵守的一种政治生活方式。其次,民主集中制有利于形成组织的合力,实现高质量的政治参与,充分发挥各政党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三权分立学说

1、提出三权分立的背景

三权分立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从亚里士多德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论(议事、行政、审判)到波里比阿发展这一思想,提出权力制衡的观点等都为“三权分立”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而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则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理论来源。

英国是世界资本主义的摇篮,也是分权政体的故乡。英国思想家约翰•洛克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资产阶级的国家分权理论,对政体作了经典性的论述。他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他极力主张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和相互制约,并认为这是防止国家权力腐败、保障合理健康的社会秩序的最重要的手段。

按照洛克的分权理论和制衡思想建立起来的英国君主立宪制度,使英国获得了迅速发展。这一套政治体制和权力体制及运行机制成为了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实践来源。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在继承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

2、三权分立的内容

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鉴于此,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将它们分别赋予不同的机关。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政体。

在他看来,立法权属于议会,因为它代表着国家的一般意志,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行政权执行国家的意志,由君主或国王行使。因为行政部门需要行动迅速,所以应由一个人管理。司法权由法院行使。法院由人民阶层中选出的人员组成。孟德斯鸠强调,“其中任何两个权力都不能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关手中,否则自由便不复存在。如果三种权力由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行使,那一切便都完了。”

三权不仅要分立,还要相互制衡。他指出,在某种意义上,制衡比分立更重要。具体而言,对立法机关的制约有:立法机关不得随意开会或闭会,由行政机构决定其开会的时间和期限。对行政机关的限制有:它参加立法机关的讨论,对于立法机关的税收法案,只能表示同意。在一般情况下,行政权只通过否决权参与立法。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违法情况进行监督,对行政首脑的违法行为享有弹劾权。而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的活动是否违宪和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享有监督权。对司法机关的限制有:让立法机关也掌握部分的司法权,贵族违法在贵族院受审,不受普通法院的传讯。

司法权的例外:第一,贵族不应该被传唤到国家的普通法院,而应该传唤到立法机关由贵族组成的那部分去受审。第二,国家的法官不过是法律的代言人,既不能缓和法律的威力,也不能缓和法律的严峻。第三,某个公民在公务上侵犯了人民的权利,而犯了普通法官所不能或不愿惩罚的罪行,在这种情况下,由人民所构成的众议院行使审判权。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还突出了法治原则。针对法国当时的政治弊端,孟德斯鸠希望法国实现理想的立宪君主制,君主、贵族和资产阶级各阶层都参与政事。他所开出的解救、改良社会的药方是三权分立,通过政治权力的划分,以一种权力牵制另一种权力,以一种力量和另一种力量相抗衡,在总体上防止过分扩张和专横地行使政府权力。这实际上是确定了法治原则的重要性和现实性。

当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也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孟德斯鸠脱离不了他的历史身份,他所谓的“三权分立”不过是阶级分权和分工,这是孟德斯鸠及其学说的局限性。三权分立是典型的美国式的民主,它将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总统)分开。三权分立基本上可以达到权利比较平衡稳定地行使。

三权分立并不是唯一的民主方法。国民党仿造美国创造出的是五权分立,增加了考试院和监察院。其实一个地方民主不民主,主要是制度决定的,民众的素质也对它产生影响。比如像菲律宾这样的国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完全照搬美国的。但是这个国家并没有走向富

强之路。

三、三权分立学说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借鉴意义

1、法治的要害是权力制约。当前我国的司法改革应加强对法院审判权力的制约。在审判方式上,国家权力完全个人(或小团体)化操作的方式,使审判的结果难免与法官的个人好恶相联系,因而常常导致许多荒唐的结果。因此审判权力需要制约,否则就会带来腐败。

2、权力制约的前提是分权。当前的司法改革应使检察院体制得到改革。孟德斯鸠认为,不分权就谈不上公民自由。考查我国当前的检察院体制可以看出,检察院集立案、侦查和起诉于一身,并且不受监督,这种司法制度中的权力不平衡是带来很多问题的症结,必然干扰法治建设。必须对检察院实行分权,取消检察院的立案、调查和起诉权集于一身的状况,这是保证案件侦查和起诉质量的重要条件。

综上所述,无论从政治理论的发展,还是从人类社会政治实践发展的历史来看,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的政治理论,对人类社会的政治现代化即防止政治权力的腐败、实现民主化,都产生了积极地影响。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直接的借鉴意义。我们应该深入研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衡思想,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让法院、人民代表大会、检察院更好地为保护人民权益服务。

四、结合三权分立,继续完善独具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 一是继续完善党的建设。从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提出进一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到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都说明中国共产党认识到执政能力与自身建设得重要性和必要性,针对目前国际国内局势的深刻变革以及党内部分不良风气的滋生,党的建设力度还必须进一步强化。

二是继续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如何确保民主党派参与政治的积极性与有效性,如何将民主人士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以更加有效的方式反映在执政方略中,如何将中国政党制度得特色转变为现代化进程的推动力,都将关系到我国政党制度的稳步前行与长足发展。

三是继续完善为人民服务的长效机制。人民是我党最大政治资源,如何将人民的公共利益与诉求及时有效纳入公共决策中,如何在反腐倡廉运动中保持党的传统形象,如何进一步巩固党执政的根基与合法性源泉,在客观上都要求党、广大党员干部在执政服务的过程中不打折扣地全心全意为人民办好事,办实事,服好务,带好头。

总之,在坚持和完善中国政党制度的同时还要注意吸收西方司法制度的优点,加强政协、人大对行政部门的监督。另外需要强调的是,西方的政党理念以及政党形式与政党组织方式有其历史发展的必然性。我们应当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深刻认识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当代中国国情的必然选择,是马列主义不断深化、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市场经济日益成熟的制度结晶,具有其他任何政党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因此,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首先必须坚持完善独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加强政协、人大的监督职能,保障人民民主的实现,以民生为本,稳步推进中国政治体制改革。

参考文献:

[1]柏华.中国政治制度史教学参考资料[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01-24.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陕西人民出版社,1963:8-45.

[3]洛克.政府论[M].北京三联出版社.2007:12-95.

[4]《转型期我国的行政领导权威形态分析》,王颖,独撰,《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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