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家“法治”理论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君本位的极端君主主义(2分)。(2)法、术、势三者结合(2分)。(3)重刑主义(2分)。(4)重农抑商(2分)。
3、儒家的德治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儒家主张以礼义道德教化人民,使人民道德升华,反对以暴力威胁为基础的政治。(3分)
(2)要求为政者要以自己的高尚品德感化人民(3分)。 (3)法令刑罚只是德礼教化的辅助手段(2分)。
4、简述春秋时期各国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以及围绕公布成文法引起的争论。P78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以郑国和晋国的影响最大。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开中国历史上公布成文法之先河;公元前5l3年,晋国的赵鞅又“铸刑鼎”,公布了范宣子所编纂的刑书。继郑国和晋国公布成文法以后,其他各诸侯国也纷纷仿效,法律的秘密状态被打破。(5分)公布成文法招致守旧势力反对:一是公布成文法破坏了原来的礼法等级秩序;二是民众知道法律后将会根据法律追逐自己的利益从而不利于统治。然而,公布成文法是顺应社会进步的历史潮流,各诸侯国纷纷公布成文法的现实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3分)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而且也为法律自身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条件。(2分)
(1)郑国(1分)铸刑书于鼎(1分),郑子产与叔向(1分)关于公布成文法的争论(2分);(2)晋国(1分)范宣子(1分)铸刑鼎(1分),此活动受到孔子批评(2分)。
5、简述《法经》的主要结构、内容以及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影响。P81 (1)盗法:有关侵犯财产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2)贼法:有关侵犯他人人身及国家政权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3)囚法:有关违反监狱管理以及诉讼程序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4)捕法:有关违法追捕法律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5)杂法:以上各篇没有规定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6)具法:有关刑法适用原则的规定。(5分)
6、汉代有哪些主要法律形式?分别指什么类型的法律规范?P151
(1)律:基本法典;(2分)(2)令:皇帝的命令;(2分)(3)科:单行的刑事法规;(2分)(4)比:判例法;(2分)
律是普通法,其余形式为特别法。(2分)
7、简述汉初刑罚改革及其对中国封建法制的影响。P156
(1)改革的起因:汉初约法省刑的需要(写缇萦上书亦可)。(2分) (2)改革的内容:汉文帝时规定,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5分。或答“以徒、笞与死刑分别代替黥、劓及斩左右趾亦可。)汉景帝时两次减少笞数,并专门规定了刑具的规格,笞刑部位等。(3分)
(3)影响:它为刑罚由旧五刑向隋唐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4分),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4分),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5分)。
8、论汉朝刑法的儒家化。
(1)刑法儒家化即刑法中体现儒家思想(2分);
(2)儒家思想主要体现为孝思想,以家庭观念为核心(4分);
(3)汉代刑法儒家化表现在(1)春秋决狱;(2)亲亲相隐;(3)矜恤老幼妇孺;(4)重惩不孝犯罪;(5)官僚贵族有罪先请等,每项2分。
(4)刑法儒家化的意义在于促进了法明文明进步
9、魏晋南北朝时期有哪些主要法典?这些法典分别创设了哪些重要的刑法制度?(至少举出五项)
(1)魏《新律》,八议入律,缩小族诛连坐;(2)晋《泰始律》,确立“准五服以制罪”(3)北齐《北齐律》,新五刑体例等。只少列出五项每项2分。
10、简述“准五服以制罪”的刑法原则及立法用意。P200 (1)《晋律》首创的亲属之间相犯的处罚原则。(2分)
(2) “五服”包括: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2分) (3)以卑犯尊,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反之越轻;以尊犯卑,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反之越重。(6分)
用意:把儒家“亲亲尊尊”、“爱有差等”的礼制原则引入到刑事法律之中,以法律的方式维护了“三纲五常”。
11、综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新创立的对中国法制史具有重要影响的刑法制度。
(1)结构形式上:创立了《名例律》(3分)、法典分为十二篇(3分)以及律注合篇的传统。(3分)
(2)内容上:创立了八议;(4分)、准五服以制罪;(4分);重罪十条;(4分)规范的流刑,等等
12、简述唐朝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P224
(1)法律形式:律:刑法典;(2分)令:有关国家各项基本制度的法规。(2分)格:经过整理后的皇帝敕令。(2分)式:国家机关经常适用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2分)
(2)相互关系:凡违反令、格、式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者,由律处罚(2分)。
唐代法律的主要法律形式为律、令、格、式四种(4分),其中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式(2分),以律为主,律是封建国家的大法(2分),令、格、式则是律的重要补充(2)。
13、《唐律疏议》中对官僚贵族在刑法适用上规定了哪些特权?P233 唐律继承与发展了汉朝以来对贵族官僚犯罪减免刑罚的特权性规定,并更加规范化和系统化,(1分)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
(1)八议。唐代沿袭曹魏以来的“八议\"之制,同时对议的范围有了明确规定。譬如:“议亲\"的范围是“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议贵\"的范围是“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对于应议之人犯罪,必先奏明皇帝,并“议其所犯”,交皇帝裁处。按照通例,一般死罪可以降为流罪,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3分)
(2)请。请也叫上请,这是低于“议\"一等的法定优遇办法a唐律规定“请\"的对象有三种:一是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二是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三是有五品以上官爵者。这三种人犯死罪,应上请皇帝裁夺,犯流罪以下减一等处理。(2分)
(3)减。适用“减\"的对象有二种:一是六品、七品官员,二是应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该类人流刑以下的罪可享受减罪一等的优遇。(1分)
(4)赎。凡属应议、请、减范围的人,八品、九品官员及官员得减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1分) (5)官当。官当,指以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1分) (6)免官。免官,指通过免除官职来折抵徒刑。(1分)
唐代统治者通过“议\"、“请”、“减\"、“赎’’、“官当\"、“免官\"等方式,将贵族官僚的特权法律化,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特权保障体系,以此巩固专制统治的基础。不过应当指出,在君主专制政治中,任何官僚贵族的特权都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并以不触犯君主专制统治的根本利益为限,如若犯有“十恶’’之罪的,不得享有上述特权。
(1)八议。即“八议”之人犯死罪,报皇帝交朝庭公议;犯流刑以下罪,减等处罚。(4分)
(2)上请;对比“八议之人”低一等级的贵族官僚犯罪,死罪上请皇帝裁决;流罪以下减等。(3分)
(3)减刑;流刑以下直接减等处罚。(1分) (4)赎;以钱抵刑。(1分) (5)官当。以官职抵徒刑。(1分)
14、简述唐律中“八议”制度的主要内容。P233
《魏律》首创的一种贵族官僚在刑法适用上享有的特权制度(2分)。刑法中法定八种人犯死罪时,司法机关不得直接审理,必须申报皇帝,请皇帝交付大臣集议(4分);犯流罪以下减等;(2分)。如果犯“十恶”等罪,不适用该项制度。(2分)
15、请说明唐律“十恶”规定的主要内容及立法用意。P241 十恶是:一为谋反;二为谋大逆,即阴谋破坏皇家建筑设施。三为谋叛,四为恶逆,即最严重是忤逆杀伤尊亲属。五为不道即用最残忍的手段害人。六为大不敬,即皇帝的不敬。七为不孝,八为不睦,即对同族尊长有伤害或告发行为。九为不义,即在下位的人严重违反尊卑之义。十为内乱即亲属内乱伦行为(5分)。
《唐律》继承隋《开皇律》,首要“十恶”之罪,死于律首,加重打击,是为了强调打击危害君权和国家的行为,强调打击危害父权及家庭伦常秩序的行为以及来重违反传统道义的行为(3分)。 16、论唐律的历史地位。P262
(1)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代表作(1分),是自先秦至隋唐数千年中国法制文明的集大成之作(1分),标志着中华法系正式形成和成就(1分)。 (2)唐律是“礼法合一”的典范(9分);出礼出刑、程序合礼和儒生注礼各3分。
(3)唐律对后世封建法典的影响。《宋刑统》几乎是唐律的翻版;(3分)元朝在司法实践中,也“每引(唐律)为据”;(3分)明初制定《大明律》,篇目一准于唐;(3分)清律在内容及原则上也基本上因袭唐律。(3分)(笼统答唐以后各朝刑法典继承唐律体例、内容者,给6分;如稍有具体内容者,给8分;回答内容详细并准确者给10分)
(4)唐律对东亚邻国的影响。日本的《大宝律令》,一如唐律;(3分)朝鲜刑法,亦采唐律;(2分)越南、琉球、西域的古代法典也与唐律存在着渊源关系。(3分)(笼统答对东亚及东南亚国家的封建法有重大影响者,给4分)
17、说明中国古代讼师与今日律师的最大不同点。P299
讼师这一职业自宋代出现,主要为民众提供代写诉状、教人打官司。官府发给“印字”(专门用于开印诉状的纸张),一定程度对其活动予以认可(3分)。其与当今律师的最大不同点有:
(1)社会职能不同,当今主要是代理诉状,且涉及案件范围要比讼师广泛;
(2)当今律师有专门的法律做行为规范,违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3)当今律师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等组织形式。(5分) 18、解释明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P326
明朝基于“治乱世用重典\"的思想,对于直接危及君主专制国家政权与统治秩序的行为,处刑较前代为重,而对于违犯礼教的行为,处刑相对放宽,也就是所谓的“重其重罪,轻其轻罪\"。(6分)在《大明律》中,“谋反\"、“谋大逆\"被明律称为“罪大恶极”的行为,与唐律相比惩罚要重得多。而对违犯礼教的行为的处罚较唐律要轻。(3分)这是为了集中刑法的打击目标,以更好的发挥:其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秩序的作用。(1分)
19、简述清代的会审制度。P368
(1)秋审。是清朝时于每年秋天由中央各主要机关的官员对地方判决的死刑案件的进行复审的制度(2分)。审理结果通常有:情实、缓决、可矜与留养承祀。(2分)
(2)九卿会审。遇有特别重大或疑难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会同通政使共同审理。
(3)朝审。除审理案件对象为京师地区监候案件外,其他内容与秋审同。(1分)
(4)热审
(5)三司会审。对重大或疑难案件由刑部、大理寺与都察院共同审理。
20、说明唐宋时代三法司与明清时代三法司的职责分工变化。 唐宋时代的三法司中,大理寺主管审判,刑部主管复核和司法行政,唐代的御史台或宋代的审刑院负责监察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及复核活动(4分)。到了明清时代,刑部的司法职能加强,取代大理寺成为最高审判机关。而大理寺转而为国家慎刑机关。都察院为中央监察机关(4分)。
21、清末预备立宪主要有哪些活动?简述各项活动的大致内容及其影响。P382
(1)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2分)其中《钦定宪法大纲》规定了君上各项大权(1分),同时也第一次规定了人民权利。(2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规定了英国式的虚权君主制(或缩小了皇权,扩大了国会与内阁权力。1分)
(2)成立谘议局、资政院(2分)。谘议局相当于各省议会(1分),资政院相当于国会。(1分)
(3)影响:清朝所谓的“预备立宪”仍然强调皇帝集权,维护帝制,主观上完全是为了敷衍、欺骗民众。(5分)但这一系列活动开始将清末变法从一般的经济、文化与民、刑法制度改革推进到了政体改革的层次。
22、述评《钦定宪法大纲》。P384
1907年8月27日,清廷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1分)《钦定宪法大纲》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1 4条和作为附则的“臣民权利义务”9条两部分构成。(2分)在“君上大权’’部分,确定了皇帝具有广泛的权力,主要包括:皇帝行使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君主拥有颁行法律及最高行政权、召集及解散议会权、总揽司法权,统率陆海军以及宣战、议和、订立条约、派遣使节与认受使节权。在“臣民权利义务\"部分,规定臣民所享有的权利有:凡合乎法定“资格\"之臣民,“得为文武官员及议员”;“臣民于法律范围之内\",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的自由;“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受逮捕、监禁和处罚等。臣民的义务包括依法纳税、服兵役、遵守国家法律等。(4分)从《钦定宪法大纲》中不难看出其本旨在巩固君权,但它也同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君主的权力,并限制君主任意生法,这意味着王权法定,专制制度在中国从此失去了它存在的合法性基础,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开始向近代转型最明显的标志。(3分)
23、简述《大清新刑律》相对于《大清律例》的主要变化。P395 (1)结构体例上的变化。是中国近代法制史上的第一部纯粹的刑法典;(1分)分总则与分则(1分)
(2)罪名的变化:取消了一些旧罪名(1分);增加了一些新罪名。(1分)
(3)刑罚的变化:废除了酷刑;(1分)实行主刑、从刑制。(1分) (4)刑法原则的变化:废除刑法适用的不平等原则;(2分)实行罪行法定原则。(2分)(第4项答刑罚人道主义者、罪责自负者,分别给2分;如不答刑法原则,而答引进了西方资本主义刑法制度,如假释、缓刑等,亦酌情给2分)
24、清末修律“礼法之争”的双方代表人物及其代表性观点。P395 法理派代表为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等(2分)。其基本观点是修律应依西方法理(1分)。礼教派代表为有张之洞、劳乃宣等(2分)。其基本观点是修律应当保留中国传统礼教道德(1分)。前者认为“干名犯义”、“存留养亲”应当被废除,“无夫奸”不构成犯罪,子孙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而后者则主张相反(4分)。
25、简述清末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至少举出五项)P400
(1)1906年颁布《大理院审判编制法》确立司法独立原则,1907年颁布《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规定刑事诉讼的检、审分离制和刑事公诉与
自诉制。(2)1906年制定《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至1911年又分别草成《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和《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3)相关检察官和司法行政制度等。只少列举出五项,每项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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