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幼儿园食堂食品召回制度
为保障教职工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包括以下内容: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含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4.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5.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6.被包装材料、、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7.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8.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9.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0.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的食品,应立即停止加工,并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 2.撤出标识不合格食品并退回供货方;
3.追回和销毁质量不合格食品。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市场开办者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4.对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的质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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