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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
展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标 签】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税收专项检查【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冀国税发﹝1998﹞108号【发文日期】1998-07-15【实施时间】1998-07-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税函[1998]351号关于开展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以下简称“两办”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开展既“两办”企业的专项检查,是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防止国家税收流失,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完成全年税收任务,实现堵漏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互相配合,确保检查工作如期完成。
二、凡在97年度内享受增值税、营业税税收优惠的企业原则上要检查一遍,对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检查面要在50%以上。对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关于残疾人的认定标准,按冀残联字[1997]7号文件执行。
三、此次检查从7月20日起至9月15日结束,9月20日前将检查结果逐级汇总,连同检查情况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和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
四、为加强对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由省国税局、地税局组成的联合检查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全面负责此项工作(名单附后),各市要成立相应组织协调联动,确保如期完成检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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