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第 届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办法
第一条 根据《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平谷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
第二条 每个选区按照所分配的代表名额,实行差额选举。
第三条 本次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室写票处。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代表候选人之外的选民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
选举时选民应亲自到大会会场或投票站投票。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流动票箱必须有两人以上负责,并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投票。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第四条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选民写票时,对候选人赞成的,就在其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划“Ο”;如另选他人,在后面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既不划“Ο”,又不另选他人的视为弃权。
写票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字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对选票上字迹、符号书写不清,无法辨认的视为废票。
第五条 选举设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代表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
第六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另行选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始得当选。
第七条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投票结束后,本选区主会场票箱、投票站票箱及流动票箱的选票统一计票,由计票工作人员清点选票,作出记录,并由总监票人签字后,报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审核。
第八条 选举结果应及时上报镇选举委员会办公室。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第九条 选举过程中遇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由选区选举工作小组报请镇选举委员会依法决定。
第十条 本选举办法由选区选举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十一条 本选举办法由镇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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