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协议各方:
甲方:
住所: 邮编:
电话: 联系人:
乙方:
住所: 邮编:
电话: 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甲方代表采购人与乙方就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项目,签署本框架协议。
第一条 协议适用当事人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根据采购人需求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乙方及其承诺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并签订本框架协议。
在本协议确定的协议期限内,采购人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购买乙方提供的服务,并由采购人与乙方直接签订车辆维修合同。
本协议所称采购人是指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车辆维修服务的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二条 维修费用
乙方承诺给予采购人的优惠率至少为 。结账方式:甲方使用公务卡按季度结算。
第三条 维修服务
乙方承诺按以下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车辆维修服务:
1、乙方进行车辆维修保养时,必须按照行业规范操作,并保证使用原厂原装配件。
2、在车辆维修过程中,乙方必须积极采纳甲方的何以建议,以保证车辆正常维修。
3、乙方为甲方提供紧急救援服务,上海市市内免收施救费和拖车费,市外按行业标准收取施救及拖车费用。
第四条 维修质量保证
乙方承诺提供以下维修质量保证内容:
1、汽车整车修理 100天,20000公里
2
2、汽车总成大修 100天,20000公里
3、汽车二级维护 30天,5000公里
4、汽车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 10天,2000公里
5、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 60天,6000公里
6、其他机动车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 7天, 700公里
第五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六条 违约的法律后果
乙方有违反本框架协议情形的,甲方将向市财政局报告,由市财政局依法将乙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或作其他处罚。
第七条 协议终止
(一)协议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二)乙方存在些列情形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由采购人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依照本协议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
3
2、乙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3、如果协议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遇有不可抗力的乙方,应在三日内将时间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时间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3、不可抗力是指协议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第九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1、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上海市财政局提请调解。
2、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
3、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协议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协议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条 协议的修改
4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或双方授权代表书签署才能作出。
第十一条 协议的补充
本协议未尽事项,经协商一致可另行补充。
第十二条 协议生效及文本
1、本协议在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送上海市财政局备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址: 签约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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