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苗的管理
疫苗是指利用各类病原微生物及其代谢产物制作的用于预防接种的生物制品。疫苗主要是用于抵抗病原微生物的侵袭和感染,并预防由病原微生物所引发的疾病。从微生物的种类来说,疫苗可分为病毒性疫苗和细菌性疫苗两大类;从微生物的活力来说,可分为灭活疫苗和活疫苗两大类。 1动物疫苗的管理
动物疫苗的管理是根据《动物疫苗管理制度》《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和《兽药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可分为行政管理、生产经营管理和使用管理。 1.1行政管理
农业部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如农业部负责组织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GMP验收工作,并核发《兽药GMP合格证》等。由于我国对兽用生物制品实行批签发制度,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本文由收集整理制品必须取得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才可销售。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如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在立项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农业部审批;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凭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兽药GMP合格证》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1.2生产经营管理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業必须符合《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有《兽药GMP合格证》和《兽药生产许可证》等。有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如有相应资格的兽医技术人员,有与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运输、储藏条件等),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自购疫苗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向生产企业或代理商购买所需的兽用生物制品,但只许自用,不能以代购、转让等名义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各级兽药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销售及推广活动。 1.3使用管理
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需严格遵守《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动物疫苗的使用遵循“先短效、后长效”的原则,同类的动物疫苗按“先入先出”的原则,防止人为因素或管理不当造成疫苗失效、浪费。必须在兽医指导下使用兽用生物制品。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严格按照说明书进行操作。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必须及时向县级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保存尚未用完的兽用生物制品。真实完整的记录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批次和使用情况等。
2疫苗的贮存和运输
疫苗的贮存和运输需专用的制冷设备(如冷库、冰箱、冰柜、冷藏车等),同时应避免冻结、高温和阳光直射,以免影响疫苗的效价
和有效期。根据疫苗品种,设定不同温度,并分类贮存。高温天气,为避免疫苗效价减弱或失效,运输疫苗的冷藏车(保温车)厢内要装有足够冰块,保证车厢内的温度适合疫苗的贮存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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