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止“三违”,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自营型和合作型项目的管理(含劳务分包作业队)。 3 职责
3。1 工程管理处负责制定本办法,并检查、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3。2 项目部对分包队伍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处罚和奖励的额度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金额。
4 工作程序 4。1 奖励
4。1。1 公司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4。1.2 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防止伤亡事故、职业危害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4。1。3 安全生产成绩突出,获得各级“文明安全工地\"称号的,按《创优质工程管理办法》给予奖励。
4。1。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贡献大小,给予200-2000元奖励。 4。1。4。1 消除重大隐患,避免伤亡事故及企业财产免遭重大损失有功的; 4。1。4.2 抢救事故,避免事故蔓延有功的。
4.1。5 对于在“安全生产月\"、“百日”活动中实现无安全事故,工作扎实有突出成绩的单位,给予1000元—5000元奖励。
4。1。6 施行科技进步,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成就的,根据贡献大小给予单位或个人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根据所取得的成果确定。
4.2 处罚
4。2.1 积极倡导劳动者遵章守纪,狠煞“三违\"。对于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的,根据情况给予违纪、违章者经济罚款及停止作业的处罚.
4.2.1。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个人或直接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对项目部处以200元—500元罚款:
1) 违反安全生产纪律的; 2)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 3) 特种作业无证上岗操作的; 4) 使用明火无“动火证\"的; 1
5) 未经允许,私自使用电炉取暖的; 6) 有其它不安全行为的.
4.2。1。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罚款,视责任情况对单位处以200元—500元罚款:
1) 未接受安全教育或安全教育考核不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 2)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经教育不改的; 3) 在作业区内吸烟,经教育不听劝阻的; 4) 施工现场内打架斗殴的。
4。2。2 施工现场构成隐患、违章,接到《隐患、违章通知书》逾期不改的,对施工现场违章操作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4。2。3 施工现场构成重大隐患、严重违章,对施工现场处以3000元—5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4.2.4 接到《重大隐患、严重违章通知书》逾期不改的,或接到《停工指令书》后拒不停工整顿的,对项目部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4.2。5 严肃对待各类未遂事故,汲取教训,防止发生同类事故。凡发生严重未遂事故,未采取措施,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4。2.6 凡发生重伤以上责任事故,严肃查处有关责任者,根据责任大小,给予经济处罚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4。2。6。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携书面检查参加三天安全学习,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
1) 因玩忽职守一次造成重伤一人或轻伤三人事故的; 2) 事故一次损失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4。2.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携书面检查参加五天安全学习,并对事故责任单位15000元罚款:
1) 因玩忽职守一次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二人以上的; 2) 事故一次损失在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4。2。6.3 造成二人或二人以上死亡,重伤三人以上事故,或事故一次损失在100000元以上的,由公司领导研究从重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4.2。7。1 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技术培训,或对特殊工种未经考试合格上岗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4。2.7.2 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擅自修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造成伤亡事故的;
4.2。7。3 由于机械设备严重失修,未采取措施或机械设备严重超负荷运行,造成伤亡事故的;
4。2.7.4 不按规定使用或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造成伤亡事故的; 4。2.7.5 施工现场内因火灾、中毒事故,造成伤亡事故的; 2
4。2。7。6 身兼数职的、管理混乱,未配备专职安全员,造成伤亡事故的; 4.2。7。7 不及时制止重大隐患、严重违章,造成伤亡事故的.
4.2。8 对于事故处理不当的处罚
4。2。8。1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有关责任者5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4。2。8.2 在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真相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并建给予行政处分。
4.2.8.3 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致使事故蔓延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5000元以下罚款。
4。2。8。4 对制止“三违\",维护安全生产坚持有关规章制度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以00元以下罚款。 10
4.2。9 对阻碍、干扰安全检查人员正常工作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因违章和各种事故被政府部门罚款的,其经济责任由责任单位承担。
4.3 奖励的批准
4。3。1 对单位的奖励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评定,报公司领导批准。 4。3。2 对个人的奖励由各单位提名,安全生产委员会评定,报公司领导批准。 4。3.3 对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生产安全部可以直接提名至公司生产安全委员会。 4.5 罚款金额的缴纳
4。5。1 对单位的罚款,由公司工程管理处将罚款单交财务联交公司财务,公司从财务直接扣除.
4。5。2 对个人的罚款由被罚人本人承担,按规定期限将罚款交公司财务处,逾期不交者,加倍处罚,公司有关部门从工资中扣除。
4。6 对于公司开出的罚款单,责任单位拒不签字的,视情节轻重可加大罚款金额,经罚款单开出部门主管领导确认后视为有效,被处罚单位对处罚有异意的,先交罚款后提高安全生产委员会裁决。
5 附则
5.1 此办法由工程管理处负责解释.
5。2 此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中交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管理办法》中交建安字〔2005〕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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