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药物与临床2007年第10卷第6期Practic ̄PharmacyAndClinicMRemedies,2oo7,V l|l0,NDl6 ・391・ 《处方管理办法》答疑(二) 10.医师取得处方权有哪些规定? (1)符合以下条件的医师可取得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 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2)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 应的处方权。 (3)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4)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5)进修医师的处方权,应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依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可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11.医师被医院派到基层医疗机构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医疗活动时.处方权如何解决? 医师取得处方权必须有明确的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在注册时就明确规定了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其执业地 点应是医疗、预防和保健机构。医师只有在注册规定地点才有处方权;但医院因医疗工作需要派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到基 层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医疗活动时,可由所在的派出医院授予其处方权.并应将派出医师的姓名、专业和职 称向基层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备案,并留存签名式样或签章备查。 12.医师在什么情况下将丧失处方权? 下列情况将被永久或某一时间段内丧失处方权: (1)医师违反<执业医师法>,被责令暂停执业的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时,其处方权应予取消; (2)调离、辞职或退休离开原执业注册地,即离开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时; (3)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利用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的。 13.如何理解第九条关于“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 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的规定? (1)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预防和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或根据医疗诊治情况和需要,经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范围内,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并应在执业机构留存签名或专用签章式样后 方可开具处方。 (2)除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外,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的医疗、预 防、保健机构中具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方有效。 14.毕业后尚未取得医师处方权的人员如何开具处方? 新毕业医学生在实习期没有处方权,在此期间所从事的医疗活动,其处方权按<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可 以开具处方,但所开具的处方必须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15.医师或药师未在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是否可以开具处方或调剂处方? 不可以开具处方或者调剂处方。 (1)目的:一是为了保护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的权利;二是为了确保处方的合法性,防止假冒,保障患者用药 安全。 (2)开具处方医师和调剂处方药品药师的姓名应留样备查,其形式可采用本人签名留样或签章备案,究竟采用哪一样 形式,由各医疗机构自行决定。采用签章的,医师和药师的图章应由医疗机构统一设计和刻制。 (3)每位医师、药师的签名或签章留样,应在药学部门门诊药房和病房(中心)药房都有备案。已留样的签名或签章不 得改变,否则新的签名或签章式样应重新备案。 16.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管是国家哪个部f37 (1)这在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卫生部负责对全国的监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 (2)<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 时,对卫生部的机构设置与职能所下达的文件都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药学部门及其药师的管理;医疗机构的药品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392・ 塞旦苎 当些 2QQ2主第1 鲞第6期Practica1Pharn1acy And Clinica1 Remedies,2007.vo1.1O,No.6 采购与管理、药品的使用与管理;医师处方开具、药师调剂处方等工作都应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以有利于医疗机 构药品的正常采购供应和药品的临床应用管理;有利于医院药学部门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医院药师作用的发挥;有利于我国 医院药学的发展和与国际接轨;有利于药物治疗水平的提升和医疗质量的提高,保障患者安全用药。 17.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本<办法>总则第四条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1985年WHO内罗毕会议 将合理用药定义为:合理用药要求患者接受的药物适合其临床需要,药物剂量应符合患者的个体化要求,疗程适当,药物对 患者及其社区内为最低廉。 卫生部在2002年1月公布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将合理用药概括为“安全、有效、经济”六个字。安全、有 效、经济的用药原则是合理用药的基本要素。 (1)安全性:是合理用药的基本前提,它涉及用药的风险和效益,医师在用药和药师处方审核时必须权衡利弊,要尽量 给予患者安全的药物,从而使患者承受最小的风险,获得最大的治疗效果。但同时应积极教育患者,宣传安全用药,让患者 正确了解药品都有两重性,即有治疗疾病的一面,又有发生不良反应的一面,药物治疗是具有一定风险的。 (2)有效性:是用药的首要目标,医师应针对患者的病症,正确地选用适宜的药物,但由于受到医学科学发展水平的限 制,对有些疾病的药物治疗仅能减轻和缓解其病情的发展,因此应使患者对药物的疗效有较正确的理解,有一个恰当的期 望值,使之达到医患双方均可接受的用药目标。 (3)经济性:是指以尽可能低的成本换取尽可能大的治疗效益,降低社保和患者的支出。但对经济性不能理解为价格 最低的药品。促进药物的合理应用,无疑有助于患者利益,有利于提高医疗质量和节约医疗卫生资源,以利于医药事业的 持续发展。 18.规定开具处方使用药品通用名的目的与意义是什么? 开具处方使用药品通用名是WHO和世界各国的通用规则,也是WHO评价处方合理性的重要指标之一。使用药品 通用名有利于整治目前药品流通领域的无序竞争,通过“药品处方集”药品的遴选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制剂品种的遴选, 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临床应用与管理,促进药物的合理使用,提升药物治疗水平,保护患者安全用药。 (1)规范处方药品名称,有利于医师和药师选用药品,避免因一药多名引起重复用药和药物相互作用造成对药品安全 使用的影响,防止用药错误。 (2)规范临床药物治疗需要的药品剂型与剂量规格,促进医药资源的合理使用。 (3)保证医疗文书的可追溯性。 (4)推广使用药品通用名有利于国内外学术交流。 (5)有利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自律,纠正有的医疗机构进药不规范现象。 (6)有利于规范医药市场,抵制商业贿赂和药品价格虚高。 (7)有利于整治医药流通领域的无序竞争,抵制一药多名、一药多企业低水平重复生产和质量低劣的药品。 19.药品通用名的概念是什么? 药品命名是药品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化学药品通用名可分原料药品通用名和药品制剂通用名。原料药品通用名 不带剂型和剂量规格。 药品制剂通用名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是带“酸”、“盐”和剂型及剂量规格,也就是本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开具处方使用的药品通用名。 2O.医疗机构是否只能使用卫生部发布的《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中的药品? 卫生部为配合2007年5月1日起实施的<处方管理办法>,根据《中国药品通用名称》(1997年中国药典会编)和<国际 非专利药品名(INN)),并参考了全国数十家三级甲等医院使用的常用药品情况,编写了<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目 录)是按原料药品通用名编写,目的在于规范医师开具处方和临床用药医嘱,并供各医疗机构编制“药品处方集”的药品通 用名称。但收载的药品并不全,只收载了医疗机构较常用的26大类93个亚类的1 012个药品通用名。<目录>将随着医药 科学的发展和临床需求,将不定期地进行补充和修订。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药品处方集”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功能和任务制定。医疗机构应该使用 本机构“药品处方集”中的药品,而不是只能使用<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中的药品,所以<目录>内未列入的药品,也可 以遴选列入“药品处方集”。但各医疗机构“药品处方集”遴选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和<国际非专利药 品名(INN))的命名规定。如胰岛素类《目录>只列入胰岛素,实际上有中性胰岛素、精蛋白锌胰岛素、生物合成人胰岛素 类,等等,不应将各种胰岛素都列入“药品处方集”。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临床需要列入上述有关的胰岛素,但生物合成人 胰岛素类有多个规格,在遴选时要严格掌握,遴选必需的剂型和规格品种,不应将各种剂型、规格品种都列入“基本用药供 应目录”。(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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