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4-02-18 来源:客趣旅游网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进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海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缓解能源供应压力,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中央财政设立了可再生能源进展专项资金。为了规范可再生能源进展专项资金的治理,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进展专项资金治理暂行方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进展专项资金治理暂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日 可再生能源进展专项资金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可再生能源进展专项资金的治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方法所称“可再生能源进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进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进展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进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判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四条 进展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一样; (二)鼓舞竞争、择优扶持; (三)公布、公平、公平。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五条 进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温顺制冷,以及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 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是扶持进展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等。 生物乙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梁等制取的燃料乙醇。 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实、油料水生植物等为原料制取的液体燃料。 第七条 建筑物供热、采温顺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扶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其他扶持重点。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 依照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需要以及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国务院可再生能源归口治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归口治理部门)负责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编制、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进展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国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所在地可再生能源归口治理部门(以下简称地点归口治理部门)和地点财政部门分别进行申报。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需要申请国家资金扶持的,通过“863”、“973”等国家科技打算(基金)渠道申请;农村沼气等农业领域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现已有资金渠道的,通过现行渠道申请支持。上述两类项目,不得在进展专项资金中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 地点归口治理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地点财政部门逐级向国务院归口治理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治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申报情形,托付相关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对使用进展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支持的项目,凡符合招标条件的,须实行公布招标。招标工作由国务院归口治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参照国家招投标治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依照专家评审意见、招标结果,国务院归口治理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送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可再生能源进展规划和进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审核、批复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进展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在执行过程中因专门缘故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章 财务治理 第十七条 进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 (一)无偿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要紧用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除标准制订等需由国家全额资助外,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供与无偿资助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二)贷款贴息方式。 贷款贴息方式要紧用于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进展指导名目、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能够安排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依照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贴息年限为1-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国家拨付的进展专项资金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 获得无偿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以下范畴内开支进展专项资金: (一)人工费。 人工费是指直截了当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项目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人工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工作人员,并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设备费。 设备费是指购置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专用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设备费已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者现有设备仪器能够满足项目工作需要的,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三)能源材料费。 能源材料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截了当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及动力、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四)租赁费。 租赁费是指租赁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五)鉴定验收费。 鉴定验收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试验、鉴定、验收费用。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归口治理部门对进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形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进展专项资金具体执行情形逐级上报国务院归口治理部门。 国务院归口治理部门对进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形进行审核,编报年度进展专项资金决算,并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决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进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进展专项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必须将差不多拨付的进展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治理部门依据本方法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有关具体治理方法。 第二十四条 本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说明。 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自2006年5月30日起施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