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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供应商供货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版本号 HD/C—13-2007 A版第0次修改 4。3.2 .质量整改:对需方提出的整改要求或评审、稽查发现的不符合项,供应商应积极组织整改,供应商应在要求反馈时间内反馈纠正措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向需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若供应商无需方认可的理由而不按要求履行或整改无效,需方有权对供应商处以5000元/次的罚款。供应商在整改限期后3个月内因相同原因违反本协议时,需方有权按本协议有关条款的2倍处罚供方. 4.3。3区分标识:需方为区别不同供方的物料而作出生产厂家及其他标识要求时,供应商必须按需方的要求对物料进行标识,否则需方有权对供方处以3000元/次的罚款。 4.3.4品质证明:供应商提供的物料属需方的关键物料时,供应商应向需方提供相应的品质证明资料,主要包括:主要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名称、分供应商、规格型号、材质、检验报告(包括具体测试数据),以便需方建立档案。 4.3。5 封存:当供应商所提供的物料在需方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全过程质量出现异常或存在质量隐患,需方有权对需方库存的相同物料进行封存,并对封存物料按照进货不合格考核,封存时间不低于1个月。 4.4供方供货责任 4。4.1交货时间:供应商应按规定的时间准时交货。交货实际时间以供应商货物实际到达需方指定地点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交货时间,供应商应事先通知需方并征得需方同意。需方收货时间为7:30~11:30、12:00~16:30。如遇特殊情况供应商不能在规定时间到货,供应商应事先通知需方仓管员并征得同意。供应商未按规定的交货期、数量交货时,按以下几种情况分类处罚: ①.供应商未按我方送货通知单的要求送货,或物料在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批量,且不可回用,供应商又不能及时补货,影响作业配套但没有造成停产时,进行如下处罚:影响当天作业配套的按影响一个作业500~5000元处罚;影响非当天作业配套的按影响一个作业200~2000元处罚。 ②.供应商未按我方送货通知单要求送货,或物料在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批,且不可回用,供方又不能及时补货,造成停产或转产时,进行如下处罚:5000元加停产误工损失。如需方客户为此向需方索赔时,由供应商承担。 ③.供应商未能按量供货,或由于物料下线未及时补货,造成需方作业尾数未能及时清理的,视情节轻重按造成一个作业尾数1000~10000元处罚。 4.4。2交货数量:供应商应根据需方的需求数量供货,并随货附带“送货单\". ①.本地物料需方仓库按两天滚动计划进行接收;外地物料按库存及月度计划进行接收。 ②.供应商未能按量供货或仓库核查送货数量与送货单不符,造成需方作业计划无法如数完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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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供应商供货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版本号 HD/C—13-2007 A版第0次修改 ③.对供应商来料数量短缺的情况,经品保部、采购部、物控部等相关部门确认后,对供应商坚决执行“缺一补十\"的考核办法,并限期补料到位(本地物料当天补齐、外地物料3天内补齐),对不能按期补齐物料的供应商,需方财物部门有权直接从供应商货款中扣除。 5、附则 5.1 本制度由物控部、采购部负责解释、补充或修正. 5。2 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编制/日期: 审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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